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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2009年8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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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2009年8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docx

    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2009年8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施相应的防御措施,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干旱、暴雨、暴雪、冰雹、大风、雷电、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沙尘暴、霾、道路结冰和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警等14类。预警信号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图标表示。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播发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机制和系统,畅通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第六条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依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第七条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对所发布的预警信号予以更新或者解除。发布预警信号或者更新、解除预警信号应及时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媒体。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必须报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第八条广播、电视和通信以及信息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预警信号传输系统,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立即、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应当滚动播报,通信的短信平台应以群发方式传播。第九条媒体传播的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预警信号。第十条媒体应当播发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通知下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设施或者利用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第十二条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照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组织实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预警信号明确预示可能受灾的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分析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情况紧急时,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公告,组织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依法实施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损毁。预警信号播发基础设施因重大灾害遭受破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修复。第十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的了解和运用能力。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等媒体不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的;(三)擅自移动、侵占、损毁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及时传播预警信号或者未组织群众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导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后,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省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依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预警信号的标准和规定,增设预警信号种类,制定和完善防御指南,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与本规定同时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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