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2003年1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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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2003年1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docx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2003年1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所称国防要求,是指为适应国防需要,增强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运输、通信保障能力,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标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第四条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合理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并与国家的发展计划、技术政策相适应。第五条下列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国防要求论证:(一)铁路、二级以上公路、城市主要进出通道、通向战役方向和经由重要军事基地的道路;(二)大型、特大型桥梁、隧道;(三)机场、重要港口码头、铁路枢纽和重要站场;(四)二级以上通信长途线路,通信枢纽,邮政枢纽和公用应急通信系统;(五)国家规定应当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的其它交通、通信基础设施。第六条新建铁路线路主要控制点,应与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线路衔接,并适当靠近军事基地和主要部队驻地及大型军工企业。新建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及具有重要军事意义的县乡道路的选线、建桥、城市出入口设置,应当兼顾部队进出方便和战时快速机动需要。第七条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和抗毁、防护、修复等综合保障能力,应当符合国防要求。重要交通干线、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的进出口通道,应当采取应急工程技术措施,预留抢修迂回路线的位置。第八条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规划和计划,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及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本地区交通、通信基本建设和城市道路建设规划、计划时,应征求同级国防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将需要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的建设项目,列入相应的规划和计划。第十条已列入规划、计划需要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的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必须征求省及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具体的国防要求和有关技术指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将国防要求内容纳入主体工程的前期工作文件、设计文件,并将前期工作文件和设计文件中的有关内容抄送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前期工作文件和设计文件没有实施国防要求的,国防交通管理部门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审批部门应待材料齐备后再行审批。第十一条承担国防要求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监理,并向国防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国防要求保障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一并交付使用。第十二条组织涉及国防要求保障的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通知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竣工文件应报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实施国防要求保障所需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使用。第十四条负有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国防要求保障程序和措施,致使交通、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无法保障国防要求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防要求保障措施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暂停施工,进行整改。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