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docx

    • 资源ID:1073889       资源大小:18.72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docx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共建共享与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销毁测绘成果,审核和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及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所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二)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相关数据和图件;(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四)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等。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省级测绘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五条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公布、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二章成果汇交第六条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州)、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外国组织和个人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所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第八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章成果提供与使用第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第十条凡需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出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测绘成果的保密等级和要求、著作权保护、准予使用的范围应当在批准文件中告知。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除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下列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一)国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以及C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二)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多张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0平方千米的大于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四)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其他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由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使用单位提供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第十三条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六)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项目设计书、合同书或者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七)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函手续。需要使用本省军事测绘成果的,凭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成都军区有关部门按照军事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办理使用手续。第十六条被许可使用单位所取得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本单位使用。第十七条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应当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测绘成果。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第四章成果共享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制度和测绘成果共享机制,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与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相衔接,避免重复测绘。各地、各部门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四川省地理空间基础框架是全省统一的地理信息基础公共平台。第二十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统一数据格式。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保持地理信息资料的现势性。第五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第二十二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公布。第二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以外,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一)经相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州)、县(市、区)界线长度、位置及行政区域面积;(二)四川省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三)拟冠以"四川”、“四川省”、“全川”、“全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四)四川省主要河流的源头、长度,湖泊面积、深度;(五)四川省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六)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第六章成果保密与安全第二十五条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单位应当明确使用、保管责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第二十六条依据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按照不同保密等级和范围进行管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以及人为因素造成丢失、泄密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复制;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复制品,按原保密等级管理。利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成果或者产品,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审核批准,其成果或者产品不得低于所利用的测绘成果的保密等级。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保管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造成秘密测绘成果丢失、损毁或者泄密的;(二)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的;(三)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二)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三)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四川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