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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沥青混合料拌和厂绿色生产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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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沥青混合料拌和厂绿色生产技术标准》.docx

    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团体标准T/CMEA××××-××××代替TCMEA××××-××××城市沥青混合料拌和厂绿色生产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GreenProductionofUrbanAsphaltMixingPlants(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发布X×-×X-XX实施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发布1 总贝I.o.为提高沥青混合料拌和厂绿色生产及管理水平,确保沥青混合料拌和厂生产技术先进、环保低碳、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1.1 .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区域的沥青混合料拌和厂生产,城郊连接区域、农村区域可参照执行。1.2 .3沥青混合料拌和厂绿色生产及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沥青混合料回收料reclaimedasphaltpavement(RAP)采用铳刨、开挖等方式从沥青路面上获得的旧沥青混合料。2.0.2厂界enterpriseboundary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2.0.3自行监测Self-monitoring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2.0.4烟气消白fluegaswhitesmokeremoval烟气中含有大量水蒸气,在进入温度更低的大气时,使烟气温度急剧下降,在含湿量不变的情况下,烟气中的水蒸气呈现过饱和状态,以烟尘等颗粒物为凝结核迅速凝结成水滴。这些水滴在光线照射下产生散射从而出现白色烟羽。通过工程技术消除烟气中的白色烟羽,减少视觉污染。3基本规定3.0.1城市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建设、生产应符合城市建设、行业发展、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3.0.2城市沥青混合料拌和厂生产应满足城镇道路施工及养护的需求。3.0.3城市沥青混合料拌和厂生产应采用强制间歇式拌和工艺,并应配置再生料拌和装置。3.0.4城市沥青混合料拌和厂配套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0.5城市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建设、生产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要求。3.0.6企业应编制环境保护的对应措施及预案。3.0.7企业应对沥青混合料的生产过程进行重点环保监测。3.0.8沥青混合料生产及管理应采用数字信息管理系统。3.0.9城市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采取而效先进节能技术措施。4厂区规划布局4.1 一般规定4.1.1 城市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建设应符合属地规划、空间规划和当地环评规划的要求。4.1.2 厂区选址地块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应选择远离人口密集区域和住宅区域的地块。4.1.3 厂房建筑与厂区的环境应相互协调,并符合环境卫生、绿色节能的要求。4.1.4 厂区建设应具备仓储、拌和、运送、管理和生产保障等功能,低碳设计绿色运行。4.1.5 主厂房应采用封闭结构形式。4.2 布局4.2.1 厂区布局应遵循功能完善、布局紧凑、集约用地的原则。4.2.2 厂区污染源应分区治理。4.2.3 厂区应布局有效的降尘、收尘、收沥青烟气设施设备。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布局专用环保设施;无法组织收集处理的,应设置抑尘设施。处理后的排放均应符合环保相关规定要求。4.2.4 厂区交通宜设计成单向通行,应符合环境要求。4.2.5 厂区车辆与人行通道出入口应人车分流。4.2.6 厂区内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分区布置,区域间宜采取合适的措施降低相互间的环境影响。4.2.7 厂区内环境保护的标识应规范、齐全、明确。4.2.8 石料储料应低碳、经济。堆放场地应靠近生产上料系统,宜采用立体料仓。4.3 生产数字化4.3.1 沥青混合料生产宜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创新绿色生产,节约资源。4.3.2 厂区应具备数字化管理系统,并预留数据信息端口,可用于对接行业智能管理平台。4.3.3 沥青混合料的生产、运输、质控、仓储等数据应保证安全性和可追溯性。4.3.4 厂区应建立企业级的工业通信网络和终端,实现系统、设备和人员之间信息互通。4.3.5 沥青混合料拌和厂的出入口和集料仓、烘干滚筒、成品放料口等安全、环保重要区域应布设智能视频监控。4.3.6 应建立数字指挥中心,实现运行指挥、生产调度、质量控制、环境监测、信息追踪的绿色智能管控。5拌和设备5.1 一般规定5.1.1 拌和设备所在的生产区应具备防尘、降噪、除烟等环保功能。5.1.2 拌和设备应技术领先、安全环保,引领绿色发展。5.1.3 拌和设备应采取降噪、除尘、隔热等措施,设置专用环保设施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5.1.4 生产控制室应设置隔热、隔音;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工作视野和合理的操作区域,环境舒适。5.2 拌和设备选型与配置5.2.1 拌和设备选型应符合产能、产品和市场的要求,考虑节能、环保因素。5.2.2 拌和设备应采用强制间歇式拌和机,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GB/T17808和强制间歇式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JT/T270的要求。5.2.3 拌和设备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序号项目单位技术指标1动态计量精度沥青计量精度%÷22粉料计量精度%+23集料计量精度%+54沥青混合料回收料计量精度%士55热集料出料温度稳定性+66成品料出料温度稳定性+67燃料消耗率(燃油、天然气)Kg/t6m3/t8*燃油按发热量为41816kJkg换算5.2.4 烘干筒、拌和主楼的热料封闭腔应处于负压状态,外壁应设置保温结构。5.2.5 拌和主楼的热料储存仓应设有防溢流装置。5.2.6 粉料罐顶部应配置除尘装置;采用气体送粉的粉料罐应配置安全阀。粉料计量秤应设置粉尘外溢的防护装置。5.2.7 沥青称量桶应设置加热保温和防溢流装置。5.2.8 电气、气动系统应布局合理、排列整齐,应处于有利散热的位置。5.2.9 气动系统的电磁阀应配备消声器。5.2.10 回收料设备宜采用独立加热滚筒。回收利用应遵循绿色环保、资源节约、质量可控原则。5.2.11 拌和主楼宜预留水管和气管接口,定期开展设备清理保养。5.3 环保设施配置5.3.1 除尘系统的引风机风量和风压应满足拌和设备额定生产能力的要求,并具有风量调节装置。5.3.2 除尘系统的除尘面积应与其产能匹配。除尘处理后的尾气排放应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5.3.3 混合料卸料口应设负压收集装置。经除尘除烟环保设备处理后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5.3.4 集料喂料斗、热骨料溢料口和回收料喂料斗应配备负压收集装置。经除尘环保设备处理后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5.3.5 集料和回收料输送带应设置负压收集装置。经除尘环保设备处理后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5.3.6 燃烧器应符合国家环保节能要求,应配备消音装置。5.3.7 拌和设备的生产线烟囱宜配备烟气消白系统。6.1 一般规定6.1.1 配套设施所在的生产区应具备防尘、降噪、除烟等环保功能。6.1.2 配套设施的布局应根据拌和生产流程进行统一筹划、分区布局。6.2 导热油加热系统6.2.1 导热油加热系统供热能力应满足最大生产能力时的热量要求,并具有自动控制和安全防护措施。6.2.2 导热油加热系统宜采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宜配备消音装置。6.2.3 导热油加热系统宜采用低氮燃烧环保技术。6.3 石料储放及配送6.3.1 石料库应采用封闭结构;宜采用立体料仓,并固定卸料口;其容量及数量应满足集料规格及存放数量的需求。6.3.2 堆料场应配置抑尘设施。6.3.3 石料的卸料斗结构应与卸料方式相适应;送料方式宜采用封闭式廊道皮带输送。6.3.4 石料卸料斗上方应配备负压收集装置。经除尘环保设备处理后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6.4 沥青储放及配送6.4.1 沥青储罐应满足沥青混合料种类和生产能力的需求,应满足满罐沥青可达到915。C/h升温速度;6.4.2 沥青储罐应设置防膨胀结构和防溢装置,并留取样口、排气孔;改性沥青储罐应配备搅拌装置。6.4.3 沥青罐体上方应配备沥青烟气负压收集装置,并安装冷凝器,经环保设备处理后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6.4.4 沥青储罐和输送管道外壁均应采取保温措施。6.4.5 沥青储罐区应配置智能消防设施。6.4.6 沥青卸油池应配备沥青烟气负压收集装置,经环保设备处理后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6.5 其他材料储放及配送6.5.1 沥青混合料回收料的堆放、加工、存储等应采用封闭设置的专用场所。6.5.2 沥青混合料回收料的卸料斗结构应与卸料方式相适应;送料方式宜采用封闭式廊道皮带输送。6.5.3 沥青混合料回收料的卸料斗上方应配备负压收集装置。经环保设备处理后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6.5.4 回收料破碎设备宜设在地下,应采用柔性破碎设备。6.5.5 粉状添加剂不宜直接投放到拌缸,应通过密闭管道添加。6.6 材料、产品装运6.6.1 产品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符合密闭、保温、防水要求,顶盖板宜具备自动开合功能。6.6.2 产品装料区应设置汽车廊道;廊道上方应配备负压收集装置,经除尘除烟环保设备处理后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6.6.3 产品运输车辆宜具有自动测温、数据远传等功能的装置。6.6.4 矿粉运输应采用全密封的罐车。6.6.5 沥青运输应采用全密封的油罐车。6.6.6 运输石料、回收料等其他材料应包装或覆盖。6.6.7 厂区应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装置。6.7 试验室6.7.1 试验室应与拌和厂同时规划、设计与建设,布局合理,功能满足质量检测的要求。6.7.2 试验室应具备基础检测能力,包括集料、沥青、矿粉等原材料的质量检测,同时应具备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的能力,并提供拌和温度、拌和时间、配合比调整等绿色生产技术支持。6.7.3 试验室内应配备控温、通风等系统,确保试验环境符合安全和检测标准的要求。6.7.4 试验室应建立有毒有害材料管理程序,有毒有害化学品购置、存放及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设置专用仓库,专人负责保管。6.7.5 质量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进行收集,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7环保监测7.1 一般规定7.1.1 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地方标准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按规落实证后管理工作。7.1.2 企业应确定环保监测方案,并将方案和按方案检测的数据上传到相关环保平台。7.2 大气污染物(废气)7.2.1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应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执行。7.2.2 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执行。7.2.3 有组织排放应按排污许可证对应的排放口进行检测。7.2.4 无组织排放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和环境空气PMlO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监测厂界粉尘排放时,应在厂界外20m处、下风口方向均匀设置三个以上监控点,并应包括受被测粉尘源影响大的位置,各监测点应分别监测Ih平均值,并应单独评价;(2)当监测厂区内粉尘排放时,应在厂区的堆料场、拌和楼的搅拌层、称量层、办公和生活等区域设置监测点,各监测点应分别监测Ih平均值,并应单独评价;(3)当监测参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时,应在上风口方向且距离厂界50m位置均匀设置三个以上参照点,各参照点应分别监测24h平均值,各参照点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参照点当日24h颗粒物。7.3 噪声7.3.1 噪声应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执行。拌和厂生产区域昼间噪声不应大于65dB(八),夜间噪声不应大于55dB(八)o因拌和厂生产噪声形成的厂区周边噪声,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限值。7.3.2 环境噪声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监测厂界环境噪声时,应在厂界均匀设置四个以上监控点,并应包括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2)当监测厂区内环境噪声时,应在厂区的堆料场、生产控制室、办公室等区域设置监控点,并应包括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受噪声影响方向;(3)各监控点应分别监测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并应单独评价。7.4 固废7.4.1 固废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4.2 一般工业固废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执行。7.4.3 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要求,且应分类收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7.5 废水7.5.1 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和地方标准的规定。8拌和生产过程管控8.1 一般规定8.1.1 拌和生产过程应遵循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原则。8.1.2 配套的环保设施应比生产设施提前开启,结束前应比生产设施延迟关闭。8.1.3 环保设施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8.2 生产管控8.2.1 装载机作业、车辆卸料作业时应开启抑尘设施。8.2.2 石料、沥青混合料回收料在卸料作业时应提前开启除尘系统。8.2.3 沥青混合料拌和生产时配套的除尘、除烟系统应提前开启;生产设施关闭后,环保设施应运行至少15分钟后关闭。8.2.4 生产过程中应随时关注生产设施、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8.2.5 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及时对车间进行清理。8.3 环境管控8.3.1 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经检测合格后回收利用排放。8.3.2 厂区应设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水在厂内循环利用。8.3.3 厂区内道路、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应进行道路定期清扫并洒水降尘。8.3.4 厂区内应设置车辆限速、禁鸣喇叭标志。8.3.5 固废应分类收集、合规处置。固废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8.3.6 厂界周边宜设置围墙、声屏障或种植树木。8.3.7 车辆运输应设置合理的路线,不宜经过环境敏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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