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根据2017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docx
-
资源ID:1073953
资源大小:13.59KB
全文页数: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根据2017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1990年12月31日宁政发(1990)127号公布根据1995年7月1日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区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的来源,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三,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四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增值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第五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第七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要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第八条本实施办法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16日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