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规〔2023〕2号).docx
-
资源ID:1074303
资源大小:19.21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新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规〔2023〕2号).docx
新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规2023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理处、新沂经济开发区、锡沂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省、徐州市属驻新单位:新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新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务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第四条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一)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市政府已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物业服务、房屋拆迁等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相关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财政、经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第六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第七条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用途和处置地点、施工单位与经备案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二)有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机械和设备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建筑垃圾的处置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公示牌,标明运输单位名称、管理要求、清运时间及投诉电话等;(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数字城管”管理平台;(三)工地内距出口50米的范围内设置冲洗设备,并保持出入口50米范围整洁;(四)建立进出车辆监督制度,驶出工地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应当冲洗干净;(五)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堆放,建设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六)及时回填、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落实防尘、防渗、防滑措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拆除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企业、其他经营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等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第十三条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因建设施工、拆除(迁)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或区域单独存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房(箱、桶)。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装修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本区域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装修人应当按照社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十五条市城管局应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备案工作,并按规定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发放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第十六条本市实行建筑垃圾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属于重点工程急需建筑垃圾外运的,经市城管局核准后,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划通行路线及时间。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市城管局和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文件,按照承载限额装载和市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是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二)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三)制定出车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制动、轮胎、灯光等性能合格、反光标识、覆盖措施齐全有效,建立检查记录台帐,保证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第五章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第十九条市城管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经市城管局批准后,依法向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二)保持消纳场相关设备、设施完好;(三)保持消纳场和周边环境整洁;(四)离开消纳场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五)落实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措施;(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闲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场及其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二十三条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临时消纳场所。第六章建筑垃圾分类第二十四条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一)工程渣土,采取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方式处理,余土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或者进行资源化利用;(二)工程泥浆,经沉淀、晾晒、脱水干化或者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消纳;(三)工程垃圾,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涂料、碎石等有再利用价值的,回收利用;不具有利用价值的,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四)其他固体废物进入消纳场消纳。第二十五条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城管局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监管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7日。新沂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新政规(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