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docx

    • 资源ID:1075051       资源大小:16.84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docx

    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1993年6月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3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自1993年6月2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调动单位、集体和牧民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全民所有的及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一切草原、草山、草坡,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均应确认草原使用权,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权,并颁发草原使用证。第三条草原地表、地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四条依法确认的草原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实行草原有偿使用制度,草原使用者必须依法缴纳草原使用费。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六条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确认全民所有制单位草原使用范围的依据是建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界线以及有关协议,在明确界线的基础上,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先由县人民政府确认乡(镇)草原使用范围,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所属村(牧)民委员会草原使用范围,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草原使用权。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寺院所使用的草原也应固定草原使用权。第七条草原界限未定或有争议的,在定界或争议解决前,暂不进行承包。第八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使用的草原可以由单位统一经营,也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由职工(户或联户)承包经营。单位为发包方,职工为承包方。村(牧)民委员会使用的冬春草原必须承包到户,夏秋草原原则上承包到户,条件不成熟的,可承包到组或联户。乡或村为发包方,牧民为承包方。农区的草山、草坡可由村统一经营,也可划分承包到合作社、联户,个人经营。第九条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必须与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第十条发包方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在其职责范围内为承包方提供各项服务,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并负责进行生产协作和遇到灾害时统一使用草场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一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十年。第十二条承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使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二)对生产成果和经济收益的自主支配权;(三)接受国爱资助、按规定建设草原的权利;(四)在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时,请求处理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五)依法转让、子女继承草原承包使用权的权利。第十三条承包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接受国家指导,服从乡、村草原建设统一规划,依法纳税;(二)以草定畜,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三)接受国家草原监理部门的监督;(四)保护国家建设设施和公共设施;(五)依照承包合同和国家规定缴纳草原使用费,集体提留。第十四条草原承包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踏查现场,明确乡村集体单位的草场界限、面积和草场等级,并在1:50000-1:100000的地形图上标出。(二)综合人口、牲畜数量和草场等级等因素,提出合理的户均承包面积,交村(牧)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三)现场划定各户草原使用界线,丈测草场面积,并在1:50000的地形图上勾出草原界线,标明草原等级。(四)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承包草原总面积、各等级草原面积,现有牲畜、人口、劳力、各种草原建设设施数量,四至界线名称及毗邻牧户姓名。草原承包必须作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标志显著,数据准确,图册相符。第十五条草原承包应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留出牧道、饮水点、配种点等公共草场。第十六条承包使用的草原内的围栏、棚圈、住房等设施,要相应固定给承包者。由国家补助、牧户自筹资金建设的草原设施,归牧户所有;由国家或集体投资建设的草原设施,所有权为全民、集体所有,由承包方管理、使用、维修,并按期交纳使用费,也可折价归牧户所有。其使用费、折价费集中于村或乡,列入草原建设费用。对草原建设设施,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管护,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犯。第十七条草原承包方可以在承包的草原上种植饲草料以及建设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设施。第十八条草原已经承包到户、权属无争议的应予确认,不再变动。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乡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共同制定合理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草原承包后牲畜,人口增减不予调整草原。第十九条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草原的,依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被征收、征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第二十条草原承包者因迁出、无力经营等原因需解除承包合同或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属于原承包者所有的草原建设设施,在退包、转包时应经发包方、原承包和接包方共同商定并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一条合法租赁草原的,由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明确租赁时限,范围的基础上,签定租赁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第二十二条草原使用证,草原使用权登记表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草原使用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牧)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证机关存档备案。第二十三条草原使用证、草原使用权登记表、界线图、协议书等文件资料,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第二十四条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可以收回草原承包经营权。(一)对承包的草场实行掠夺经营,超载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经县级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在限期内不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的;(二)非法开垦草原或从事不利于草原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草原的;(四)连续三年拒交草原使用费、集体提留和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的。第二十五条草原使用权变更的,使用者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草原使用权发生争议时,依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处理。草原发包方、承包方因承包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请求村(牧)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