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docx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一篇: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第六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第七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第八章效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第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中请复议一次,逾期巾清或未申清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副主任为:秘书为:.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第九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梭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2体意见。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中清,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书记录,3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月日和年末的月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加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起诉讼时;(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第十七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修改业主大会章程;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第二十条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第六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第二十三条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6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第七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枚,并到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第二十九条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第三十条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第三十一条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效力第三十二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第二篇: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三)专项维修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卜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H一),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在卜.列情况卜°,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五)核实业主身份;(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七)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八)其他会务准备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第八条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一)会议召集人根据规定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票,并告知业主表决票或选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二)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表决,如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开箱验票,统计并公布表决、选举结果;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第九条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示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第十条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特区内各类物业按每十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类物业,每证为一个投票权。宝安、龙岗两区以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人计算。第十二条特区内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已入住的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宝安、龙岗两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但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下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一)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三)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四)由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但委员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席会议。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特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宝安、龙岗两区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第十九条物业为分期开发的,经已入住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举,差额比例不得少于20%。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7人。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七)。第二十二条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六)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卜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巾清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的决议;(八),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和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第二十四条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卜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九)。第二十六条本物业区域的档案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保管:(一)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二)委托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1、,费用;2、,费用;3、,熨用o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从管理费中开支。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为:元/月,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其他补充条款:1.)(一)(三)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附件使用说明一、本议事规则为示范文本。二、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第三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业主大会名称:合肥市经开区南郡明珠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经开区紫云路79号南郡明珠小区西门值班室内。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涵义)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南郡明珠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七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遵守业主公约。(九)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第八条(业委会任期与组成、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tl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卜:(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法律、法规。(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第九条(业委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拟定业主公约、本规则修改方案。(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第十条(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一条(业委会委员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政府规定(以下的第二项)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的投票权数,采用下列第二项的办法确定:(i)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1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平方米的余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二)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100个以上,按照相关规定以单元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制度)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年的第1季度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与组织)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负责会议的通知、资料收集、意见征询、表决票发放与回收、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等工作。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时,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会议一般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须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单位业主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证明资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第十八条(业主代表参加会议)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以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业主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与程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1个(户)业主1份表决票的方式。表决票上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告表决事项与内容、监票人。(二)发放、回收表决票。(三)公开计票。(四)宣布投票结果。公开计票要有不少于10名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业主大会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书面形式签字表决,表决人要在表决票发放和回收登记册上签字。表决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进行书面记录。第二I条(业委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贯彻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事宜。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全体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决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本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起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业主大会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与议事文件签发)业主委员会负贡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条(业委会委员选举、补选、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补选、终止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从单元代表中推选,代表的产生要经相应区域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正式选举15Fl前张榜公示。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采用下列第二款的办法确定:(一)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二)按得票多少排序从比缺额数多2名的已当选外其他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第二卜四条(业委会委员资格中止与终结)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接受业主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有犯罪行为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六)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的,业主委员会要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中止的,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第二十五条(业委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要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2个月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单元代表中推选的部分非委员业主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本届业主委员会要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业委会备案)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的备案工作,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相关移交)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要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与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相关移交手续。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业主大会做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要在30日内和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续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般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批准,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懂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对不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第三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与收益分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经费的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另行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该款项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由业主大会监督,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转使用情况,接受业主质询。第三十二条(印章管理与使用)业主委员会按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档案资料管理)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四)业主、使用人清册。(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九)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解散)困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