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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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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4).docx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第七条部科技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聚焦主责主业,按照“少而精、成体系”的原则,统筹部署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明确建设布局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等。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九条申报部科技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专业领域符合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三)在本领域内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四)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明确科技创新平台首席专家;(五)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第十条申报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术水平国内领先;(二)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和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仪器和设备。第十一条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本领域内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二)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三)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申报部科技创新平台,编制建设方案。其中地方有关单位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科研单位、有关部委直属高等院校、有关中央企业等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第十三条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部科技创新平台的,各单位应优势互补。联合申报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且不超过10家。第十四条一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部科技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超过两个科技创新平台(含国家级)任职。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编制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将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等作为评审的重要方面,择优确定拟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为部科技创新平台后,可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平台建设工作。第十六条部科技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住房城乡建设部XXX重点实验室”、“住房城乡建设部义X义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批准组建的部科技创新平台统一向牵头的申报单位颁发标牌,其他申报单位不挂牌。第十七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依托单位应为平台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场所、经费等保障条件。第三章建设与验收第十八条部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平台,可书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延长建设期,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第十九条部科技创新平台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第二十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终止其建设。第二十一条部科技创新平台达到建设方案明确的发展目标后,应编制建设总结报告,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开展科技创新平台验收。验收通过的,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支持部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建设类项目,参与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等研究和编制工作。第二十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当年申请建设的除外)或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负责人等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定期实施绩效评价,重点考核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的完成情况等。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期内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撤销部科技创新平台命名。第二十七条对批准组建的部科技创新平台,将在科研项目承担、评奖评优和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认定为部科技创新平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开:(一)从事与部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二)不参加绩效评价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三)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四)自行申请撤销的;(五)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六)依法依规被终止的。第二十九条被撤销命名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不得继续以部科技创新平台名义开展工作。第三十条升级或整合为国家级平台的,不再保留部科技创新平台命名。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部科技创新平台不刻制印章,可使用依托单位代章。第三十二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规定,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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