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docx
XX县政府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政府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和XX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XX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X国资规201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县政府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XX县政府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XX县政府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范围是:(一)县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政府出资企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第三条政府出资企业、政府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政府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政府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其它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以下五类:(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一年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第六条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所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七条XX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负责本县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第八条政府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县国资局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第九条政府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每年度形成分析报告并上报县国资局。第十条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在企业组织形式、级次、主辅业、行业、区域等方面的分布情况,以及产权形成、变动、注销情况及其原因。第十一条每年1月15日前,县国资局将本地区上年度政府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分别报送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第二章产权登记类型第十二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第十四条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三)企业名称及在政府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四)企业组织形式;(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三)企业名称改变的;(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第三章产权登记程序第十七条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十八条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逐级报送政府出资企业,政府出资企业负责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县国资局申请登记。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各方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各方分别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第二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当在填写完成上述信息后,按照企业产权级次或者管理级次通过产权登记系统逐级审核,报送政府出资企业。第二十一条政府出资企业对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的相关内容,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通过产权登记系统报送县国资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政府出资企业对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二条政府出资企业向县国资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出具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通过产权登记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以及政府出资企业的审核意见等。第二十三条县国资局自政府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申请文件、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电子文档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退回。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企业收到县国资局审核通过的信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文件、产权登记表和合规性资料报送县国资局。县国资局对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进行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第二十五条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等瑕疵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整改事项、要求和期限等,完成整改后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政府出资企业,县国资局应当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政府出资企业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认真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国资局:(一)对于有关经济行为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二)对于有关经济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无法进行追溯改正的,应当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第二十七条县国资局对符合办理产权登记要求的县级政府出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表,对县级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按管理级次报送县国资局或政府出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不一致,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信息,修改后重新报送,县国资局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表。第四章政府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管理第三十条事业单位“注册资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开办资金”填写;事业单位出资人的“实缴资本”按照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固定资产基金”中属于政府拨款形成的部分和“周转金”中属于无需偿还的部分加总填写。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企业级次”按照其所在政府出资企业的管理层级对应填写,政府出资企业为一级,政府出资企业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二级,依次类推;事业单位“出资人名称“按照直接对其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名称填写。第五章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第三十二条政府出资企业、政府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政府出资企业所属境外代表处、办事处,以及其他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第三十三条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涉及金额的登记指标应当分别按照外币和人民币填写,外币折算人民币的汇率应当按照相关经济行为发生时点的中间汇率确定。第三十四条境外企业“企业级次”按照企业所在的政府出资企业的产权级次对应填写,政府出资企业为一级,政府出资企业直接持股的境外企业为二级,依次类推。第三十五条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在产权登记系统内的企业基础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填写“注册目的”和“存续时限二第三十六条因特殊原因以个人或者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公司代为持股的境外企业,应当在产权登记系统内的企业基础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对应填写“持股人名称”和“实际出资人”。第三十七条境外企业(不含参股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境内企业进行产权登记。第六章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县国资局、政府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三十九条产权登记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是指产权登记系统中记载的产权登记相关信息。县国资局、政府出资企业分别负责本系统的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安全。纸质档案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填报的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对已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由县国资局和政府出资企业负责及时按照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县级政府出资企业的纸质档案存放县国资局,县级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纸质档案存放县级政府出资企业。第七章产权登记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四十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国资局或政府出资企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二)产权登记档案建立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三)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四)不按规定报送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结果的;(五)未按产权登记程序先行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除外);(六)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第四十一条政府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出资企业和县国资局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对各级子企业和本级政府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将年度检查报告报送省、市国资委。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企业产权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产权登记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第四十二条县国资局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档案管理、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档案管理检查的重点是对照产权登记系统中合规性资料目录检查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对照纸质档案检查产权登记系统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第四十三条县国资局、政府出资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检查时可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县国资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