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园区低效企业清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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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园区低效企业清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x
XX市区低效企业清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健康发展,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规范园区企业管理,提高园区土地、厂房利用率,解决土地、厂房闲置问题,促进XX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企业主体、市场引导、政府推动、依法处置”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途径,推进低效企业有序退出,鼓励链主企业兼并壮大,提高园区土地亩产率。有效盘活园区闲置土地、厂房资源,妥善安置相关职工,配套制订资金扶持政策,确保高效稳妥推进园区低效企业清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XXXX经济开发区和XX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内企业,市内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XX市园区低效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经局”),由市科经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由XX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XX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园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园区内低效企业清理工作。市内其他低效企业清理工作由属地镇(街道)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第三章清理对象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企业招商引资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启动清理退出程序:1.企业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2,供地后,因企业方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6个月未实质性开工的。3 .企业项目已动工,但因自身原因,施工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停止施工建设满1年,造成土地闲置;符合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条件的。4 .企业在建项目慢建久拖导致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期限6个月仍未竣工投产的,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要求的。5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勒令停产整改的,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达标的。6 .企业现有的安全环保处理设施不符合最新的安全环保规范,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环境管理制度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被约谈三次及以上仍未能限期整改达标的。7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8 .因国家政策调整,落户企业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同时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或者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9 .企业因自身经营不善亏空,或资金链断裂,或股东矛盾问题突出长时间未解决等,导致企业停产超过2年的。10 .企业方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IL严重违反招商投资协议的。12.其他应退出情形。第六条租用公用厂房企业,除第五条规定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企业招商引资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启动清理退出程序。1.企业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生产经营的。2 .企业停产或停工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3 .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未按协议约定完成新设备投资且年开票销售额达不到2000万元的。4 .企业投产一年后厂房闲置率仍超过40%的。5 .严重违反招商投资协议的。6 .其他应退出情形。第七条非企业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清理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第四章清理方式第八条企业清理方式:(一)兼并转让: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条件下,鼓励市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园区内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园区内企业。园区内企业被兼并或收购后,兼并或收购企业仍应当履行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可以与园区管委会另行协商。(二)协商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经与企业协商同意自行退出的,实行协商退出。企业解决好企业职工工资、保险及相关债务问题,方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或市农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水集团”)按评估报告给予企业方适当补偿后予以收购。企业方土地由城投集团或农水集团按出让金或租金剩余年限补偿后予以收回。(三)依法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经与企业协商无效且无法在一定时间内兼并转让的,依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协议,通过司法程序依法依规启动腾退程序。第九条租用公用厂房企业清理方式:(一)厂房整合。对配合退出工作,且通过园区内企业间整合或引荐企业入驻实现厂房最大化利用的企业,退还履约保证金。(二)协商退出。对已领取招商政策补助资金并主动腾退全部厂房的企业,按先腾退厂房、后资产资金另行处置的方式进行。对没有领取招商政策补助资金并主动腾退全部厂房的企业,退还履约保证金,允许企业将机器设备和办公家具等搬出园区。(三)依法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经与企业协商无效且无法在一定时间整合转让的,依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协议,通过司法程序依法依规启动腾退程序。第五章清理腾退企业认定第十条企业退出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园区管委会每年组织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摸排,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开展认定,启动退出程序。第十一条退出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一)事前提醒。对于前期摸排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予以电话和书面提醒,告知对方加快项目建设或生产。(二)沟通协商。对于6个月内无明显进展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积极沟通协商。能够兼并转让或整合厂房的,由企业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园区管委会尽可能提供协调支持。愿意主动退出的,按照协商退出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市政府报告。(三)组建专班。经沟通协商,仍不肯退出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组建工作专班,联合相关部门到企业现场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提出企业退出的意见建议。(四)集体研究。由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企业退出申请,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决定是否启动依法清理腾退程序。第六章清理腾退流程第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园区管委会根据会议要求,实行依法退出,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园区管委会通过告知函的方式正式通知企业方。(二)企业方在1个月内,向园区管委会回复“同意退出决定书”,或者提交整改方案,或提交兼并转让方案或重组协议。(三)若1个月内未回复,或者兼并重组报告不符合要求,或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未完成兼并重组的,园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启动依法退出程序。(四)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招商投资协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园区企业退出工作,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1.市科经局作为低效企业清理腾退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企业退出工作。2 .园区管委会负责摸排园区内企业建设、生产经营、债权债务等情况,提出清理腾退企业申请并推进退出工作。3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在签订招商投资协议时,明确低效企业退出条款,提请市政府、通知企业方依法解除招商投资协议,审查企业招商协议履约情况和相关资产资金结算。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查企业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6 .城投集团、农水集团负责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依法评估、处置和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7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评估厂房当前质量情况。8,水、电、气、汽等费用由相关部门负责清缴。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企业职工工资、社保等缴纳情况进行摸底、依规处置。10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负责清算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IL市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理、执行涉及退出企业的案件,根据职能依法进行依法清算。12 .市纪委监委负责执法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置和企业退出工作的再监督。13 .市公安局属地派出所负责企业退出过程中治安稳定和查处违法行为。14 .市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协调企业严格履约和主动退出。15 .属地镇(街道)负责协助开展企业退出工作。第七章工作要求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按照“三单”制管理,明确任务、责任和时限,推进企业退出工作。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认真落实任务分工,倒排时间表,做好企业退出相关工作。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