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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常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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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常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docx

    XX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常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为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增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公开性,实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正、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参照XX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规定,结合我局农业行政处罚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原则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二、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方法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1、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主动或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的;3、举报他人同类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4、共同违法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5、主动或积极赔偿第三人损失的;6、主动或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主要体现在支付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无害化处理费(或主动销毁或自行无害化处理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等。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8、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五)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减轻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罚款: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1、社会救助对象初次违法,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六)只规定具体罚款数额的,按照该法律条款执行。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行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减轻处罚或处罚额度低于本自由裁量基本方法的,需要经过局班子集体讨论通过。三、常见农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一、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2、自由裁量权实施:1)货值金额在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货值金额在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货值金额在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5)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6)货值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2)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3)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15000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2、自由裁量权实施:1)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2)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3)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15000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档案记载内容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规定期限保存档案的,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3)未建立档案的或伪造种子经营档案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未及时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2)备案不完整的,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3)未备案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1、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自由裁量权实施:1)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七、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1、法律依据: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自由裁量权实施:1)首次违法积极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2)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养殖档案,不积极改正的,处IoOO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3)未建立养殖档案,不积极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4)伪造养殖档案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1、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4)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九、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首次违法积极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1)二次以上违法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2)限期不改正的,处100O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限期不改正,且拒绝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时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2)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不及时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抗拒、阻扰执法检查或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自由裁量权实施:1)补检合格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倍以上0.4倍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2)补检不合格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4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暴力阻扰执法或造成动物传染病传播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5倍以上IO倍以下的罚款;4)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1、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初次违法给予警告;2)初次违法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3)二次以上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4)三项制度均未建立与遵守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三、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1、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2、自由裁量权实施:1)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2)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3)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十四、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1、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J2、自由裁量权实施: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拒绝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十五、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处罚。1、法律依据:1-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初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责令改正,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二次以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罚款;3)初次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二次以上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六、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的处罚。1、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2、自由裁量权实施:1)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2)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3)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4)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十七、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1、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2、自由裁量权实施:1)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1)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2)未制作农药使用记录,无法计算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的,或者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1)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无法计算的,或者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100o元以上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八、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1、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OO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二次违法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3)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三次以上违法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九、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自由裁量权实施:1)初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入禁渔区未触及水体的,按照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并处10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次以上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初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触及水体或违法渔获物10千克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在禁渔区的,比照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装置、器具;3)再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触及水体或违法渔获物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OO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4)三次以上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触及水体或违法渔获物50千克以上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触及水体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不予以立案查处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1、法律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2、自由裁量权实施:1)初次违法且没有渔获物的,不予以处罚;2)二次以上违法或有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二百兀罚款款;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垂钓没有渔获物的,当场予以警告处罚;4)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垂钓渔获物1千克以下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5)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垂钓渔获物1千克以上的、一年内违法三次以上的或逃避、抗拒检查的,处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二H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自由裁量权实施:1)首次逾期不改正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生产记录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2)二次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生产记录的,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3)伪造、变造农业投入品生产记录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二、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1、法律依据:XX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自由裁量权实施:1)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的罚款;2)未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3)伪造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三、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垃圾、渣土在5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2)垃圾、渣土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垃圾、渣土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垃圾、渣土在50立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m3以下;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m3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100m3;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50m3,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3以上;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m3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有阻挠执法检查、逃避处理行为的,处10万元罚款,有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十五、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自由裁量权实施:1)逾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3)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十六、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罚款;2)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且扰动地表面积在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量5万立方米以下,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且扰动地表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量5万立方米以上(含)20万立方米以下,处15万元以上(含)35万元以下的罚款;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且扰动地表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量20万立方米以上,处35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七、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2、自由裁量权实施:1)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逾期并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用1倍罚款;2)在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逾期并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用2倍罚款;3)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逾期并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用3倍罚款。二十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1、法律依据:XX省实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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