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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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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docx

    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题库第五大题.简答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3月,涵盖2010年1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首字音序C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哪些显著特点?答: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显著特点:第一,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二,无论是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第三,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首字音序J简述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答: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Q)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简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原则。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救助的原则有:Q)自愿原则。救助应当遵循自愿原则。(2)无偿救助原则。救助属于无偿,不得收取费用。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3)临时救助原则。救助属于临时救助。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简述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的特别作用。答: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特别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Q)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2)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3)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4)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简述根据期限对劳动合同的划分种类。答:劳动合同根据合同期限被分为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上三种期限类型劳动合同。简述工会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答:根据宪法、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工会具有以下权利:Q)组织权;(2)代表权;(3)参与权;(4)监督权;(5)协商谈判权;(6)劳动争议处理权。工会的义务有:Q)维护义务;(2)监督义务;(3)支持义务。简述工会在劳动法监督检查方面的权利有哪些?简述工会在劳动法监督检查方面的权利有哪些。答: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时的主要权利有:(1)知情权。(2)独立调查权。(3)要求、建议权。要求、建议有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4)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5)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6)支持举报控告权。(7)舆论监督权。简述工伤保险的特征。答:工伤保险的特点是:Q)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4)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简述工资的特征。答:工资具有以下特征:Q)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2)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的;(3)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物报酬;(4)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简述工资分配的原则。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分配原则有以下四项:Q)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2)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3)宏观调控原则;(4)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简述国家和政府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答:国家和政府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有:Q)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2)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3)国家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4)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简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Q)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2)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集体合厨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4)效力不同;(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它包括:Q)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对哪些人发生效力。简述劳动法社会监督的主要的特点和分类。答:在劳动法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是对行政监督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其主要待点是:Q)监督主体具有分敢性和广泛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督方式兼具特定性,即社会监督的方式一般展于举报和投诉。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社会监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Q)普通群众的监督。(2)群众组织的监督。(3)报刊等传媒监督。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答: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Q)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简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答: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区别:Q)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2)法律部门:在中央,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级政府都设有处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工作部门。(3)关系的主体: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4)立法目的: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5)解决程序:社会保障法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具有某些私法关系的特点,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劳动法争议引发的争议,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采用行政诉讼程序。简述劳动法渊源主要内容。答: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规章;(8)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惯例。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答: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Q)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答: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Q)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3)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简述劳动合同的作用。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有:Q)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也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进而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根本目的。(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简述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答: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简述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种类。答:关于我国休息时间的种类,是依据生产经营特点、民族传统习惯、劳动者的基本活动的需要等因素,由立法加以规定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公休假日;(4)法定节日休假时间;(5)探亲假;年休假。简述劳动争议处所则。答: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及时处理原则;(4)调解原则;(5)三方原则。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的主要内容。答: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内容:(1)合法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仅争议的处理程序要合法,争议处理机构的组成、处理的期限、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都要合法。(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公平正义、不偏不倚,保证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3)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意味着任何主体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尽可能快速、高效率地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4)着重调解原则。着重调解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应着重采取调解方式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化解矛盾。简述劳动争议的特点。答: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点:Q)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即劳动争议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劳动关系。(2)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3)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简述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劳动者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意义。答: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劳动者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其重要意义在于:Q)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进步与发展,以社会公平、人的权利充分得以实现为重要标志。(2)有利于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劳动者是一国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具有一般劳动者的就业需求,还有自身的特殊需要。(3)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无论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还是对残疾劳动者的特殊保护,都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劳动者素质,而人口质量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又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4)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一个民族的兴旺发达,首先取决于该民族人口的兴旺发达。简述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区别。简述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区别。答: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如下区别:Q)监督主体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主体除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外,还有一些专项行政管理部门;而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督主体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监督范围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在自己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某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负责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3)监督过程中行使的职权不同。简述社会保险的特征。答:社会保险具有下述基本特征:(1)基本保障性;(2)国家强制性;(3)互助互济性;(4)主体特定性;(5)待遇的差别性;(6)补偿性;(7)社会福利性。简述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的主要内容。答: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的主要内容有: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社会保障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对人类的价值是巨大的,因此,是世界各国无不十分重视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以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而这恰恰也是社会保障法与生俱来的价值追求。Q)保持社会稳定。(2)维护社会公平。(3)增进社会福利简述社会福利的性质和特征。答:社会福利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作为社会保障的子系统,具有以下几个特征:Q)社会福利的范围具有普遍性。社会福利在性质上表现为全民的普遍性福利,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具保障范围具有全民性和普遍性。(2)社会福利的目的具有公平性。社会福利与每个人的经济地位、职业背景等基本上无联系,在待遇标准上具有较大的机会均等的特征,具有明显的目的性。(3)社会福利具有政府主导性。社会福利是政府主导的一项社会性的公共事业,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撑并由政府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简述社会优抚的特征。答:社会优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社会优抚的身份具有限定性。(2)社会优抚的内容具有综合性。(3)社会优抚的待遇优厚。(4)社会优抚的实施相对规范。简述社会优抚的特征。答:社会优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Q)社会优抚的身份具有限定性。社会优抚的范围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政策来确定,具有明确的法定范围。优待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包括武装警察)及其家属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退伍军人等。抚恤的对象包括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残疾军人。(2)社会优抚的内容具有综合性。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综合运用各种保障措施,肩负起全面保障的责任。其中军人的伤残抚恤、军官离退休养老制度等,均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而社区对其家属的照顾及扶持,又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交通方面的优先购票、半价优惠、邮资免费又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3)社会优抚的待遇优厚。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障对象来讲,社会优抚的待遇H交优厚。这是因为社会优抚的对象特殊,对国家和民族贡献大、牺牲多,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褒奖和优待。(4)社会优抚的实施相对规范。对于社会优抚制度,国家从一开始就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对其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形式、管理体制等内容明确规定,健全规章制度,相对于其他保障项目而言,军人保障制度在实施中比较规范。简述社会优抚的性质。答:社会优抚具有社会保障和褒奖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社会优抚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高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具有物质保障的性质。另方面,社会优抚通过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对革命军人进行褒扬,使对全体国民的一种宣传教育,具有明显的政治褒扬性。从社会法的角度来看,社会优抚虽然其对象具有特殊性,但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因此,社会优抚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简述社会救助的法律特征。答: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彳氐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救助法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基础。社会救助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实现社会公平为价值基础。社会救助基于国家财政向社会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承担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扶助责任和义务,保证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平衡,一定程度实现社会公平。社会救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现代社会,获得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在其中负有严格的责任。简述社会救助的原则。答:社会救助的原则有:Q)反贫困原则。社会救助的目的,就是在较短的时期内消灭绝对贫困现象,并且最大限度减少相对贫困。(2)生存权原则。生存权是基本的人权。(3)积极救助原则。简述我国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表现在哪几方面?答:我国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主要有:Q)服役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2)随军及就业安置优待。(3)子女人学优待。(4)医疗优待和住房优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和住房的优先、优惠待遇。简述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Q)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简述我国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Q)普遍性原则;(2)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3)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4)社会化原则。简述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答: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社会保障发展的目标,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应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社会保障实体法。社会保障实体法是具体规定社会保障项目的法律规范,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为使众多的社会保障项目都有法可依,社会保障实体法应该涵盖所有的社会保障项目。我国社会保障实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2)社会保障组织法。社会保障组织法是规定被授权或被委托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组织的设立及其职责、权限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各类社会保障组织分别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决策、管理、经办、基金运营、监督等项工作。(3)社会保障基金法。社会保障基金法是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管理、监督等内容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保障法调整的一项重要内容。(4)社会保障程序法。社会保障程序法规定社会保障工作程序以及社会保障争议的调解、复议、仲裁等内容。简述医疗保险的特点。答:医疗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这种保险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之间的交叉性较大。其他保险形式中,也都包含着对发生疾病的医疗费补偿和疾病津贴的内容。(2)医疗保险具有一种补充保险的特点。其他保险形式所不能通萱的风险,只能通过医疗保险实现保障。(3)医疗保险的范围是整个社会公民,不限于单位职工,不限于城市居民。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的作用有哪些?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有:Q)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简述政府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有哪些?答:政府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有:Q)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2)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3)国家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4)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简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答: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但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有:Q)经费来源不同。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则由国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2)享受主体不同。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答:职工民主管理的主要作用如下:(1)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2)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3)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形成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有利于消除劳资隔阂,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简述职工探亲期间的基本待遇有哪些?答: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待遇包括以下两项:Q)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2)探亲路费的承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简述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特征。答: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Q)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这一特点,决定了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必须针对劳动过程的特点和劳动过程所涉及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以及自然因素等,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措施。(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这一特征决定了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基本方针。首字音序Q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哪些因素?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Q)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副氐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言字音序W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答: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原因有:Q)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补充斐料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答: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社会保障发展的目标,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应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社会保障实体法。社会保障实体法是具体规定社会保障项目的法律规范,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为使众多的社会保障项目都有法可依,社会保障实体法应该涵盖所有的社会保障项目。我国社会保障实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2)社会保障组织法。社会保障组织法是规定被授权或被委托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组织的设立及其职责、权限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各类社会保障组织分别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决策、管理、经办、基金运营、监督等项工作。(3)社会保障基金法。社会保障基金法是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管理、监督等内容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保障法调整的一项重要内容。(4)社会保障程序法。社会保障程序法规定社会保障工作程序以及社会保障争议的调解、复议、仲裁等内容。社会优抚的特征。答:社会优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Q)社会优抚的身份具有限定性。社会优抚的范围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政策来确定,具有明确的法定范围。优待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包括武装警察)及其家属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退伍军人等。抚MIl的对象包括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残疾军人。(2)社会优抚的内容具有综合性。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综合运用各种保障措施,肩负起全面保障的责任。其中军人的伤残抚恤、军官离退休养老制度等,均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而社区对其家属的照顾及扶持,又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交通方面的优先购票、半价优惠、邮资免费又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3)社会优抚的待遇优厚。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障对象来讲,社会优抚的待遇比较优厚。这是因为社会优抚的对象特殊,对国家和民族贡献大、牺牲多,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褒奖和优待。(4)社会优抚的实施相对规范。对于社会优抚制度,国家从一开始就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对其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形式、管理体制等内容明确规定,健全规章制度,相对于其他保障项目而言,军人保障制度在实施中比较规范。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的主要内容。答: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的主要内容有: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社会保障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对人类的价值是巨大的,因此,是世界各国无不十分重视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以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而这恰恰也是社会保障法与生俱来的价值追求。Q)保持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从其诞生之初,就发挥着社会"减震器"、"稳定器"和"安全网"的作用,对消除或减少不安定因素,缓解社会动荡,提高政府的威信,促进社会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2)维护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做法有二:一是通过税收的手段,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使财富从高收入者流向低收入者;二是通过社会保险,在全社会建立互助互济、风险共担的机制,帮助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和贫困者渡过难关。(3)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法关注的是看得见摸得着得福利,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社会福利水平,尤其是改善广大低收入者和贫困者的福利状况,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永恒的追求和目标。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有:Q)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管理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管理地位,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养老保险的特点。答:养老保险具有如下特点:Q)强制性。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2)补偿性。劳动者所领取的退休金和获得的其他待遇中有一部分是自己所缴纳的保险费的返回,还有一部分是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回报,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广泛性。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是所有退休、退职的劳动者。养老保险所保障的对象是所有的劳动者,并不进行某种选择和区分。(4)社会性。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答: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人们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Q)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征为前提。(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答: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而劳务派遭中,用工单位是通过派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离,即招工与用工的分离。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场所和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该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由该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在劳务派遭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遭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遭单位成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遭单位从事劳动,而是被派遭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了所谓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答: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如下: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答: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Q)合法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仅处理程序要合法,争议处理机构的组成、处理的期限、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都要合法。(2)公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的各个阶段,不论适用实体法还是适用程序法,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一视同仁。(3)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意味着,任何主体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尽可能快速、高效地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4)着重调解原则。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应着重采取调解方式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化解矛盾。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哪些法定条件?答: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主要有:Q)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2)必须是因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的案件不得直接起诉。(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同时,当事人不得I挈中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4)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5)起诉不得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关系。答: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答: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Q)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答:"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定义。因此,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两个法律部门中有交叉部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区别。答: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Q)实施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为限;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则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帮助对象。(2)实施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法律事实而实施的;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依据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及家庭成员的负担等状况而定。(3)实施的条件不同。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制度,即劳动者必须履行缴纳保险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不需要以缴费为前提。(4)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劳动者个人、社会(包括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金则主要来自于国家或社会筹集。(5)实施的时间效力不同。社会保险的时间效力从总体上说,是经常性、长期性的,就个别劳动者而言,是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开始直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消失为止;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从总体上说,具有临时性和不固定性。此外,还有保障水平不同,保障手段不同等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答: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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