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 资源ID:1086825       资源大小:18.36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税办发(2023)33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市局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特此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按照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事先裁定(以下简称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企业对预期未来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基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的服务行为。第三条事先裁定是针对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属于针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第二章适用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的单位纳税人。第五条下列事项不属于事先裁定受理范围:(一)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两年内不会发生的事项;(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相关规定的事项;(四)其它不适用事先裁定的事项。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事先裁定的受理机关为大企业管理部门。企业可向市、区任一级大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第七条申请事先裁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附件1),详细说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裁定事项、倾向性意见、对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影响、涉及的成员企业及其他企业情况、涉及的纳税期间等)和政策依据;(二)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附件2);(三)申请裁定事项如需事先获得相关单位审批、核准或者裁定的,应提供相关审批、核准或者裁定文书;(四)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条受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资料,可采取案头审核、实地调研等方式判断是否符合事先裁定受理条件。(一)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提供的资料;(三)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大企业管理部门受理的,确认无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裁定意见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转交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第十条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受理的,经研究认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裁定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大企业管理部门转交。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如属于预约定价安排的,应转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按照预约定价安排相关程序办理。第四章审议与裁定第十二条大企业管理部门受理或接受转交的申请,由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企业办)负责统筹协调,按照大企业办工作职责组织研究事先裁定意见。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十三条大企业办政策服务组应于受理或接受转交申请后30日内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向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企业领导小组)相关成员书面征求意见。第十四条大企业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在收到初步处理意见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反馈。对初步处理意见一致同意的,由大企业办提交大企业领导小组审议;对初步处理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大企业办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大企业领导小组审议。第十五条市局作出的事先裁定,由第一税务分局向申请人出具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附件3),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事先裁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在作出事先裁定前,可以终止裁定程序:(一)申请人申请终止;(二)申请人未能提供必要资料导致审议无法进行的;(三)发现其他应终止裁定的情形。第五章后续管理第十八条事先裁定意见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二)申请人实际发生税收事项与申请资料所述一致;(三)税务机关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第十九条事先裁定意见仅适用于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未经申请裁定的事项。申请人不得以申请事先裁定为由影响其他纳税义务的履行。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裁定事项的后续跟踪,并根据申请人实际经营活动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发生以下情形,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裁定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终止(撤销)税收事先裁定通知书(附件4):(一)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二)裁定时所依据的情形或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三)裁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裁定意见具有实质影响的。第六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当申请裁定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或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申请人应于发生实质性变化30日内函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可就后续拟预期发生的事项重新申请事先裁定。第二十二条因情况复杂、影响重大、需向上级请示等特殊情形,经本级大企业办主任同意后,本办法所涉及的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三条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积极推进跨省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一体化发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保密工作纪律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不得泄露申请人有关信息。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L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doc附件预览2 .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doc附件预览3 .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doc附件预览4 .终止(撤销)税收事先裁定通知书.doc附件预览

    注意事项

    本文(《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