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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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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docx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1号)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烈上安葬办法精神,我厅对2015年制定实施的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4年1月1日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上保护法烈上褒扬条例烈上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烈士安葬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浙江省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第三条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属地管理、合理运用的原则。第四条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别确定为:(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辖区内已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由保护管理单位履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能。辖区内暂未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加强与乡镇(街道)协同配合,完善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工作体系,确保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位。第五条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申报设区市、县(市、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市、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发挥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作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捐赠财产等方式,参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八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悬挂、使用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的技术规范统一制作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悬挂、使用和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悬挂、使用进行指导督促和管理监督。烈士纪念设施中的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墓碑碑文字迹工整,碑文内容应镌刻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第九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确认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权属。第十条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对于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同一历史事件,已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不涉及以上内容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零散烈士墓按照“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在征询烈士遗属同意后,就近迁移至烈士陵园或者集中安葬地。无法迁移的,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明确保护责任,定期巡查巡检。第十二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优化展陈,在保持基本陈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及时补充完善体现时代精神和新史料新成果的展陈内容,经审批可每5年进行一次局部改陈布展,每10年进行一次全面改陈布展。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省级、设区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基本陈列改陈布展大纲和版式稿经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商有关部门审定。改陈布展和讲解词的审定要建立宣传、党史、文旅、军队等单位和专家联合评审制度,对展陈大纲、版式稿、讲解词等要严格审查,切实把好政治关、史实关,按规定逐级报批,确保严谨规范。第十三条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保护级别时确定名称规范表述。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省级、设区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加大对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充分发挥各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主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十五条加强保护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发展体系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培养,落实英烈事迹编纂、革命史料研究、陈列布展、英烈讲解等专业人员力量。引入志愿者服务,鼓励、支持、引导各级党员干部、退役军人、烈属、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到烈士纪念设施担任义务讲解员、文明引导员,积极参与内容讲解、秩序维护等工作。第十六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要结合设施纪念主题,深化与党史、军史、档案、地方史志、高等院校等部门、单位合作,与专题史、乡土历史充分融合,充分挖掘、深入研究与设施紧密关联的历史事件、英烈人物事迹和精神,推动形成讲政治、接地气、有特色的研究成果,不断丰富展陈讲解的内容素材。第十七条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收集、整理和妥善保护烈士史料和遗物,鼓励支持烈士遗属、亲友和社会各界捐赠烈士遗物和其他承载英烈精神的物品,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要对烈士遗物登记造册、妥善保存,对有文物价值的要协调文物部门认定为革命文物。要把烈士遗物等作为展陈展览的重要内容,注重挖掘展品背后的故事,使每件展品有史可讲、有情可叙。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党史、教育、文旅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第十九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瞻仰和祭扫服务制度。要在做好日常开放接待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共育活动,切实发挥好功能作用。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值班、防火安全等各类制度,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第二十一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一、总体要求所在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坚持褒扬和教育宗旨,大力弘扬先烈精神,积极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拓宽教育内涵、改进服务形式、丰富社会功能,把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成集纪念、教育、宣传、红色旅游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会主义文化精品。二、申报条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一)为纪念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纪念设施;(二)为纪念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烈士群体而修建的纪念设施;(三)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四)位于革命老区,安葬烈士数量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且在全省影响较大的纪念设施。除上述基本条件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还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建设、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二)确定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三)具有相应履职能力的保护单位;(四)具有建设、维护、服务、管理的日常经费保障机制;(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三、申报材料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建设时间、占地面积、人员等);(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三)烈士纪念设施作用发挥情况;(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五)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六)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七)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四、申报程序申报评定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二)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三)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进行实地勘查考评,提出审核意见;(四)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0;(五)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向社会公布;(六)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附表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考评细则考评项目序号考评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考评得分一、纪念设施的建设规划和维修保护(261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机构、人员和经费有保障。5.51 .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得0.5分;2 .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分)发展总体规划的得0.5分;3.明确保护管理机构的得1.5分;4.日常管理经费及维修改造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得3分。2科学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修缮,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备。21 .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规划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具体可行的得1分;2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和修缮工作落实到位的得1分。3协调有关部门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及时制止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21 .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的得1分;2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没有与纪念烈士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得1分。4合理设置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对外公布开放时间,标明引导提示标志,完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施,为社会公众创造人性化的瞻仰和悼念环境。2I.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设置合理、引导提示标志明晰的得1分;2.对外公布开放时间的得0.5分;3.服务用房和设施齐备的得05分。5烈士纪念馆(堂)内展陈布局合理、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和提高布展水平。5.5L设有专门烈士纪念馆(堂)的得2分;2 .布展主题鲜明、脉络清晰的得1分;3 .文物史料详实的得1.5分;4 .纪念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布展的得1分。6烈士纪念广场位置设置合理、面积适中、地面平坦整洁。1设有烈士纪念广场,能较好地满足“930”等集体纪念烈士活动需要的得1分。7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灰堂等设施外观完整、清洁、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英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褪色、脱落。31.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灰堂等设施外观完整、清洁的得1.5分;2.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土英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褪色、脱落的得1.5分。一、纪念设施的建设规划和维修保护8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墓碑碑文字迹工整,碑文内容应镌刻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51 .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的得1分;2 .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的得1分;(26分)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3 .墓碑碑文字迹工整、清晰的得1分;4 .烈士基本信息镌刻完整的得2分。二、烈士纪念设施服务(12分)9建立健全烈士安葬、凭吊瞻仰、祭扫等制度规定,明确相关礼仪规范标准。2.5有烈士安葬、凭吊瞻仰祭扫、接待服务等制度规定和礼仪规范的,每项得0.5分,累计不超过2.5分。10烈士纪念日举行公祭烈士活动。1.51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烈士纪念日公祭烈士活动方案的得05分;2 .主动配合做好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社会效果明显的得1分。11积极配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开展经常性的烈士纪念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精心组织烈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活动,提供必要的祭扫用品,做好引导、讲解等服务工作。4L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积极配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开展经常性的烈士纪念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得1分;2 .免费为烈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提供必要的祭扫用品的得1分;3 .积极提供引导,讲解等服务的得1分;4.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强、态度热情的得1分。12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凭吊、祭扫等活动。1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凭吊、祭扫等活动的得1分。13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烈士纪念活动,研究制定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面的制度规定.3L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10批次以下的得1分,10批次以上(含10批次)的得2分;2.建立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得1分。三、教育宣传作用发挥(27分)14与宣传、党史、地方志、文物、军史等部门或研究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开展英烈事迹学习宣传、史料研究编撰、文物收集鉴定等工作,深入挖掘不同历史时期烈士精神的实质内涵。51 .编印英烈事迹宣传资料,免费向社会发放的得1分;2 .在省级刊物或媒体每发表一篇研究文章得0.5分,在国家级刊物或媒体每发表一篇研究文章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与相关部门或研究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得1分。15注重做好烈士遗物、实物史料的收3.5L有县级以上文物5件得集、鉴定工作,设立专柜陈列展示馆藏文物和烈士遗物,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对可移动文物要设立专门文物库房,分级建档,妥善保管,做到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1分,每增加5件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2 .设立专柜陈列展示馆藏文物和烈士遗物的得0.5分;3 .对文物建档的得0.5分;4 .设立专门文物库房,文物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的得0.5分。三、教育宣传作用发挥(27分)16抓住节假日、重要纪念日等参观、祭扫人员集中的有利时机,开展专题展览、英烈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主题教育,广泛宣扬烈士精神和优良传统。31 .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的得0.5分;2 .开展专题展览、英烈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主题教育,每开展1项得0.5分,累计不超过2.5分。17积极开展共建活动,有计划地组织专业讲解员、志愿者,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驻军等开展巡回展览和宣讲活动,宣传英烈事迹。2L与当地社区、学校、驻军等开展结对共建的得05分;2.每年按计划组织讲解员开展巡回展览或宣讲活动达5次以上(含5次)的得L5分。18讲解员熟悉内容和相关背景知识,61.讲解员熟悉内容和相关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庄、发音吐字清晰、讲解富有较强感染力。背景知识的得0.5分;2 .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庄的得0.5分;3 .讲解富有较强感染力的得1分;4 .参加市级比赛获奖的每人次得05分,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奖的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单位开设公众号,经审核后发布网络讲解视频得1分。19加大网络教育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可开设网站,或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宣传英烈事迹,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平台O5L在网上开设专栏,且内容丰富,详实无误的得1分;2 .建立展示网站,利用网络宣传烈士事迹,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平台的得1分。3 .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宣传英烈事迹的,每借助1种得05分,累计不超过2分;4 .每季度更新一次宣传内容的得1分。20有条件的可在适当区域,设置以弘扬英烈精神为主题的展板、海报2.5L在适当区域,设置以弘扬英烈精神为主题的展等,配备必要的休闲设施,为群众提供独具特色的红色文化活动场所,将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路线,将弘扬英烈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生活中。板、海报等,营造良好宣传氛围的得1分;2.配备必要的休闲设施的得05分;将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路线的得1分。四、园容园貌(9分)21园区规划应布局完整、合理、协调,纪念设施及配套设施外观整洁,道路平坦干净。3L园区规划应布局完整、合理、协调的得1分;2 .设施外观整洁的得1分;3 .道路平坦干净无开裂的得1分。22注重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园内花木与纪念设施相协调,四季常青,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园内珍贵花木的保护工作。2.51 .园内花木与纪念设施相协调,无意外多株枯死的得1分;2 .绿化面积达到应绿化面积80%以上的得1分;3 .对园内珍贵花木建档保护的得0.5分。23有专人负责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维护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确保园区环境整洁,供水、供电、卫生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21 .有专人负责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维护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的得1分;2 .园区环境整洁,供水、供电、卫生等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得1分。四、园容24创新园区管理方式,努力实现从封1.5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得L5园貌(9分)闭、围墙的管理方式向开放、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转变。分。五、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自身建设(19分)25建立规范的行政领导人办公会议、职工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保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运行。1各类会议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健全的得1分。26制定工作人员学习教育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进修和学习交流,鼓励工作人员考取相关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教育和激励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热爱烈士褒扬事业。41 .制定工作人员学习教育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进修和学习交流的得0.5分;2 .有工作人员考取相关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次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3 .制定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按计划落实的得0.5分。27按照党章要求设置党组织,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增强保护管理工作透明度和科学化水平,杜绝违法3L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开拓创新、廉洁自律、组织领导能力强的得1分;2 .党组织健全,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的得1分;3 .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得1分。违纪现象发生。28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明确工作人员选录条件,严格按照标准选人用人,确保各类工作人员具备本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职责分明。71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等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的得1分;2 .制定并严格执行人才选拔录用规定的得1分;3 .配备研究馆员和讲解员,并注重提高其专业素养,或采取志愿者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和机构提供研究和讲解服务的得5分。29加强经费管理,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簿、账户、科目。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和管理流程,坚持大项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1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簿、账户、科目的得0.5分;2 .严格使用管理、维修经费,无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的得1分;3 .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管理规范,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得0.5分。30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绩效评估工作制度,明确绩效责任、工作目标及保21.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绩效评估工作制度,明确绩效障措施,定期组织绩效评估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注重改进服务管理质量,通过设立意见箱、留言簿、回访烈属和社会公众、走访开展纪念活动的单位等形式,取得服务质量、内容、方式、需求等多角度的信息反馈。在园区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责任、工作目标及保障措施的得1分;2 .采取多种方式收集改进服务质量等意见建议的得0.5分;3 .园区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的得0.5分。六、安全管理(7分)31坚持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和专项纪念活动中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岗位人员安全意识强,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31 .安全机构健全的得0.5分;2 .有各类灾情、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得0.5分;3 .岗位人员熟知安全职责,熟悉安全要求,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程序的得1分;4 .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得0.5分;5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演练的得05分。32水、电、气以及易燃易爆管理符合行业规范,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燃损坏的设施,落实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馆41 .水、电、气以及易燃易爆管理符合行业规范的得1分;2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藏文物、烈士遗物、纪念设施安火、防盗、防自燃损坏的全。合理、醒目设置安全标识,做设施,设施器械安全管理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责任落实严格的得1分;3 .重要纪念设施和场所配备安全监控设备的得1分;4 .安全标识设置合理、醒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得1分。说明:1.本细则共6项32条,总分值100分。达到评分标准要求的得相应分值,未达到评分标准的不得分;说明:2.本细则由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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