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镇自然资规发〔2023〕2号).docx
-
资源ID:1088458
资源大小:15.96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关于印发《〈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镇自然资规发〔2023〕2号).docx
关于印发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镇自然资规发20232号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部门、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制定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后)。经局党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此页无正文)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25日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处罚事项实施部门法规依据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1擅自移动、毁损列入一级、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界桩、界牌、路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体保护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控制线,设置统一的一级、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界桩、界牌,标明山体名称、级别、保护控制线、责任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路网进行区隔。禁止擅自移动、毁损界桩、界牌、路网。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界牌、路网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轻微:经责令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在一级山体内,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在二级山体内,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一般:在一级山体内,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在二级山体内,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一级山体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二级山体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在一级、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倾倒、堆放、填埋废弃物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一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禁止实施与山体保护无关的任何活动;确属国防军事设施建设、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必要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倾倒、堆放、填埋废弃物;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倾倒、堆放、填埋废弃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轻微:经责令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在一级山体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二级山体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罚款。一般:在一级山体内,经责令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二级山体内,经责令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严重:在一级山体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二级山体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在一级、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野炊烧烤、丢弃火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一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禁止实施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停可活动;确属国防军事设施建设、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必要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禁止下列行为:(八)野炊烧烤、丢弃火种;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野炊烧烤、丢弃火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轻微:经责令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在一级山体内,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在二级山体内,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一万元罚款。一般:在一级山体内,经责令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二级山体内,经责令在限期内未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一级山体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二级山体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