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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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7号).docx
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能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2023年第19次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能源系统)遵照执行。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裁量权基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细化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0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2023年11月30日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萋隹管理企业未Z办理卖开工牛未按KJ建设聿设规讷容等殳【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h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后,企业仍开工建设由核准机关责令日停产,对企业处项以上3%o以下的罚的主管人员和其ft处2万元以上3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分。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由核准机关责令乍停产,对企业处项以上4%。以下的罚的主管人员和其代处3万元以上4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分。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由核准机关责令任停产,对企业处项以上5%。以下的罚的主管人员和其ft处4万元以上5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分。准管理企业以孑赂等不段取得隹文件【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窕刑事责任。【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由核准机关撤销核总投资额1%。以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开工建设,尚未投入使用由核准机关撤销核止建设,对企业攵1%。以上3%。以下E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人员处2万元以罚款,属于国家工给予处分。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走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由核准机关撤销核产,对企业处项目上5%。以下的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F4万元以上5万元于国家工作人员fr分。案管理企业未定将项或者已目的信情况告几关,或案机关及信息【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改正的,处2万3下的罚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改正的,处3万方下的罚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改正的,处4万不下的罚款。资建设策禁止殳项目【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尚未投入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比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业处项目总投资额下的罚款,对直接1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上7万元以下的、工作人员的,依法名行政法规另有规无定。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并已投入使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职门责令停产并恢复项目总投资额7%。罚款,对直接负责E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员的,依法给予处法规另有规定的,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由县级以上人民正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走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并已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门责令停产并恢复项目总投资额9%c的罚款,对直接负i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万元以下的罚胃作人员的,依法给行政法规另有规1定。理机构标投标务平台及信息【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信息由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招标代理机构因提供虚假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责令改正。招标代理机构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两次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处27以下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且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处5万以下的罚款。产投资设单位设不符性节能项目或目投入把用;或行节能亍能审查擅自开或者擅E产、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由节能审查机关责期整改,并对建设上评,视情节处5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由节能审查机关责用,限期整改,并5通报批评,视情节罚款。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由节能审查机关亨停止生产、使用,建设单位进行通报10万元以下罚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人民政府按照国突责令关闭,并依法i的责任。产投资按规定能验收R合格,、生产、I及以提材料等手段通佥收【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节)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号期整改,并处37以下罚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由节能审查机关方期整改,并处47以下罚款。务机构能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违法所得小于5万元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管理节能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万元以下罚款。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违法所得小于10万元由管理节能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万元以下罚款。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虽未达到10万元,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管理节能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10万元以下罚款。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走位产品额标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笫二款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责令限期治理。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0%以上用能,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11意见,报请本级人E院规定的权限责W关闭。家明令用能设七工艺,让国家汰的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尚未造成较大能源浪费由管理节能工作白使用,没收国家明/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且造成较大能源浪费,或者两次及以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由管理节能工作使用,没收国家明/备,由管理节能工彳见,报请本级人民。规定的权限责令乍闭。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下罚款。用信息位违法展信用处理信【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买卖、窃取信用信息;(二)以欺诈、利诱、胁迫等手段非法获取信用信息;(三)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次性授权终身采集、使用自然人的信用信息;j)虚构、篡改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存在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十条第(一)至(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由社会信用综合限关监督管理部门也令限期改正,没收位并处5万元以上款,对负有直接责彳1万元以上3万元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存在两种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十条第(一)至(八)项所列行为由社会信用综合售关监督管理部门也令限期改正,没收位并处10万元以罚款,对负有直接i处3万元以上5万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走(五)非法提供、使用信用信息;(六)泄露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在提供信用服务中虚假评价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八)信用服务机构明知失信信息停止公示,不停止使用或者未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撤除该失信信息。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存在两种(不含)以上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十条第(一)至(八)项所列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由社会信用综合甯关监督管理部门我令限期改正,没IE15万元以上20万负有直接责任的工元以上io万元以-体通过十项目、关情况虚假材段申请台案【规章】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五十一条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投资主体存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核准、备案机关不二准、备案,对投资二人处以警告。体通过;赂等不段取得准文件度知书【规章】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五十二条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窠通知书的,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撤销该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主体存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核准、备案机关应3件或备案通知书要责任人处以警告外投资保管理项目未准文件通知书、施,或变更手2变更【规章】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五十三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二)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投资主体存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核准、备案机关责“或停止实施该项目投资主体及有关责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走体未依有关信:假、误述和重向行为【规章】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四十二条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提交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木办法所称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第四十三条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第四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第四十八条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五十四条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投资主体存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投资主体存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9告。体在境过程中正当竞扰乱境市场秩【规章】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五十五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开展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投资主体存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责令投资主体中IJ项目并限期改正要责任人处以警告国威胁、国国家国家安【规章】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五十六条境外投资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境外投资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责令投资主体中U期改正。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走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停止实施项目、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责令投资主体停止改正并采取补救措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说明:1.本基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2.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由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行使的行政处罚,参照上述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