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发明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淮知规〔2023〕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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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发明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淮知规〔2023〕1号).docx
关于印发淮安市发明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淮知规20231号)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知识产权局,各县区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县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落实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政策措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发明专利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知识产权局淮安市财政局中共淮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11月21日淮安市发明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增强全民创新意识,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共淮安市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淮安市服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15个暂行办法(说明)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属地为淮安市且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用于规范淮安市发明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第三条淮安市发明专利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淮安市发明专利奖评审人员由相关专家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第五条淮安市发明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其中,金奖不超过5个、银奖不超过10个、优秀奖不超过20个。当参评项目少于50件时,金奖、银奖、优秀奖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项目总数的10%、20%、40%o第六条参评淮安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二)专利申请地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以及环保政策;(六)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项目,不得参评淮安市发明专利奖:(一)专利项目已获得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各类专利奖;(二)专利项目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评的情形。第八条淮安市发明专利奖申报材料需包括:(一)淮安市优秀发明专利申报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授权文本;(四)专利价值证明材料,包括经济社会价值证明、检测评估报告、生产销售情况、获奖证书等资料。申报人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第九条申报参评淮安市发明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一)各县区(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二)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三)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残联、市工商联等市级群团组织;(四)各相关市级行业协会。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专利技术领域等进行汇总分类。根据汇总分类情况,邀请相应的专业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获奖项目名单,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单位或者个人对拟获奖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根据异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理由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第十三条获得淮安市发明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4万元的奖励;获得淮安市发明专利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获得淮安市发明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0.5万元的奖励。相关经费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四条获得淮安市发明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应当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发明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三)其余奖励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对获得淮安市发明专利奖项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计入本人档案,并可作为考核、奖励、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获得淮安市发明专利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江苏专利奖的评选。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发挥发明专利奖励工作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淮安市发明专利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淮安市发明专利奖,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商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