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通知(镇建规字〔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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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通知(镇建规字〔2023〕3号).docx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通知(镇建规字20233号)各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根据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要求,我局组织对镇江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镇建规(2010)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镇江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9日镇江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的管理,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本规定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用水计量、控制设施以及雨水综合利用、再生水回用等相关节水设施。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经开区、高新区)需要取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管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告知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第六条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优先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七条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应当包括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核准类建设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的"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部分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和备案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第八条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非常规水源替代率等用水参数。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措施方案提供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同时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第十条节水设计应当按照如下技术标准进行:(一)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二)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装内部用水计量仪表,一级水表安装率100%,二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95%,三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80%;公共建筑及工业企业用水计量仪表宜采用具有远传功能的数字式水表。(四)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绿化、景观等应当因地制宜采用科学节水灌溉方式。(五)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审查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节水设施设计内容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工程监理。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对节水设施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予以监督整改到位。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进行验收。节水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对验收成果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禁止擅自拆除、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设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节水运维单位应当做好节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及运行台账记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EZZiUo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镇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应用解释。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原镇江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镇建规2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