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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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XX市人民政府XX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和上级相关系列配套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市区各级党代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优质温馨的原则,构建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托一体等高质量、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托育服务的政策保障、标准规范,人才培养、监督管理和普惠托育等五大体系基本健全,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XX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xx%以上,建成投用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XX万人口以上乡镇街道实现“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全覆盖,乡镇街道新建、改建居住区和未来社区、现代社区托育机构(驿站)覆盖率达到xx%,城乡社区“15分钟托育服务圈”基本形成。到2027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全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5.5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xx%以上,全区乡镇街道实现“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全覆盖,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xx%以上,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xx%,婴幼儿家长科普工作全面开展,养育照护知识普及率达XX%以上。(三)坚持原则。1.政策引导,多元参与。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社区家庭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单位等多方力量的支撑作用,形成多元参与托育服务发展格局,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2 .普惠优先,提质增效。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充分调动社会等多方力量积极性,为婴幼儿家庭提供优质、便捷、普惠的托育服务。推动托育服务扩容提质增效,提升托育服务发展的整体性、均衡性和协调性。3 .改革创新,数字赋能。加强托育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和完善托育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健全行业标准制度规范,培育智慧托育新业态,以创新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提高托育服务效能。4 .医育结合,安全健康。把婴幼儿安全健康摆在首要位置,加强托育管理机构对托育机构的专业指导,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托育机构的协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做到建设规范、管理科学、监管到位,确保托育机构安全运行。二、主要任务(一)优化托育设施合理布局1 .优化托育服务设施布局。根据XX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编制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落实至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托育服务设施提质扩容和空间布局区域均衡。新建社区按照幼托一体要求和每千人XX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未满足托位标准配置的在建和已建成社区按照每千人X个以上托位的标准增配。新建住宅小区结合社区用房按不少于200m2标准规划配建托育设施(如托育机构或照护驿站等)或结合配套幼儿园按每3班配置1个托班标准配建托班。托育服务功能要纳入村庄规划,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二)推进托育服务有效供给2 .加强家庭照护支持指导。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调整,为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推进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为家庭提供专业科学养育指导。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3 .加强社区照护服务供给。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围,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专业化、普惠性的托育机构或驿站,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扶持特殊婴幼儿照护康复机构,开展3岁以下特殊婴幼儿康复照护。探索“物业服务+托育服务”模式,增强社区托育服务能力。探索打造“一老一小”综合服务场景,将托育服务纳入现代社区、未来社区(乡村)建设规划,按标准打造托育服务应用场景。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4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国有企业、社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托育机构,加强品牌托育机构的引进和培育,形成多元办托格局。发挥国有企业办托的主体、引领、托底作用,加快托育设施规模化建设和集团化管理,抓紧建设一批托育网点。通过提供场所、运行补助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合作等方式,举办职工福利性托育机构,职工入托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xx%计入收入总额。5 .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区教体局负责幼儿园托育部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婴幼儿,并将幼儿园托班生均经费纳入幼儿园年度预算。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完善幼儿园托班登记制度,登记后托班不改变主管部门和经营性质,并享受普惠托育补贴。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三)强化托育机构规范管理6 .规范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区委编办或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探索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登记前部门指导制度,各登记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就专业备案事宜进行指导,提高备案率。7 .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经法人登记,并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进行“示范、一级、二级和三级”等级管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1次复核工作,对不达标的,予以限期整改、重新评定或作降级处理。托育机构等级与普惠性收费的限价和运行补助挂钩。8 .加强托育专业队伍建设。各类经备案的托育机构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对应人才政策。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I,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幼教人员到托育机构执业,将托育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托育机构提供指导服务,在区内高校特别是职业院校中设立托育服务专业,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等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9 .加强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按照省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和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等制度要求,对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落实各类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和健康管理等主体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和安全规范要求。探索建立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协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协会自律、带动辐射作用。(四)实施医育结合协同创新10 .加快建设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区级托育管理服务机构及运行机制,开展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开发和全区面上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的监督指导等工作。依托区妇幼保健院服务资源,结合鸿雁未来社区托育场景打造,新建1000m2的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具备托育服务、婴幼儿早期发展、儿童保健等功能,为全区托育机构高质量建设提供样板。IL推进基层托育指导机构建设。依托乡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通过上级验收的,按5万元/个的标准落实奖补政策。推行专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签约服务,为0-3岁婴幼儿提供“一站式”医疗、保健、预防接种、养育风险筛查、早期发展、家访和辖区内托育机构健康指导等服务,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当量予以足额购买。(五)落实托育服务支持引导12 .落实备案机构经费补助。对于新备案托育机构中新增业务用房改造、必要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和场地租赁支出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新增2个班及以下和2个班以上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两年执行,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度增班、新建托育机构实际投入资金额。经备案的婴幼儿照护驿站按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经登记备案的幼儿园托育部,按每托位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实际招收入托的,按同级同类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两教一保人员经费不重复补助。13 .实施普惠托育服务管理。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各托育机构单次收费金额不超过三个月。被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全日托托大班(含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xx%、xx%、xx%o其中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含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全日托托大班(含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保育费收费按一级(含示范)、二级、三级的等级分类核定,最高指导价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XX%,xx%O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XX%。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XX%;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对经认定三级、二级、一级(含示范)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分别按照每月500元、700元、90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具体按入托婴幼儿和入托时间结算。14 .实施水电气价格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标准执行。托育机构原则上应装设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由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和托育机构一起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应执行的水电气用量,并及时将居民类价格传达到相关托育机构。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涉及建筑区划红线以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设施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安装到位,不得向托育机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15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XX发(2019)XX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六)强化部门协同综合监管16 .健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司其职、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议联商、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和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经备案开展托育服务、无证无照、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卫生健康相关措施不到位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等。发挥区消保委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处置消费者投诉,保障我区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17 .加强托育机构考核评估。建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目标执行情况、服务质量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探索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建立托育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18 .加强托育卫生保健工作。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执法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完善托育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托育机构食品安全、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七)打造智慧托育场景应用19 .建立托育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依托市智慧托育云平台,建设具有上虞辨识度的“虞快托育”应用场景,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迭代完善“浙里办”办托、入托“一件事”事项,实现托育照护服务“掌上办”。20 .建设智慧托育监管应用。建立婴幼儿资源及健康数据共享,为托育婴幼儿公共服务资源布局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探索建立与教育等部门协同应用场景,实现托育数字化监管服务。依托卫生监督“社会监督监测预警平台”和“行政执法精密智控平台”,推进托育机构监管精准执法智能化。引导和鼓励托育机构自主开发托育服务信息共享平台,为家长提供婴幼儿在园状况查询功能。三、保障措施1.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统筹加强托育机构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属地目标责任考核。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21 各司其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托育机构对自身规范发展和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负监管任。22 统筹政策,加强要素保障。积极出台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23 示范引领,加强督导检查。在全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宣传托育政策和托育设施信息,提供入托工作指引。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