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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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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公路路产损失赔(g三但史辨!喃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因占(利)用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路产后,向法律法规授权的公路路产管理机构缴纳的赔偿、补偿或占用等费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以及普通公路中的国道、省道、县道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五条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公路路产管理机构负责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对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可采取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对应的经济赔偿等方式处理。即损坏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条件修复、改建和更换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改建或更换;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不能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改建或更换的,应按损坏程度给予对应的经济赔偿,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第七条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具体收取标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确定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另行公布,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动态调整。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公路路产,其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减、免或缓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应报同级交通运输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第九条公路路产管理机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时,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占(利)用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路产后,涉及修复、改建或赔偿工作相应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第十一条公路路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单位和公民方便阅览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公路路产管理要求、损坏公路路产的赔偿责任等,增强民众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或缓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或者改变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范围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同级国库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同级国库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的;(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国家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公路路产涉及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乡道、村道公路以及专用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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