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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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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新时代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节俭办丧新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殡葬服务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12016)21号)、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作为我县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深化移风易俗工作的有力创新举措,作为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群众需求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遵循“公益便民、群众受益,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地生态,统筹协调、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探索我县节地、生态的现代殡葬新型发展模式,将生命公园理念融入公益性公墓建设,实现传统殡葬文化与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统一,加快补齐我县公益性殡葬设施短板,有效满足群众多元化殡葬服务需求。二、目标任务按照“一次性规划报批、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实施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试点先行”的原则,开展镇级、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规划建设1-3个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有条件的镇可以规划建设镇级公益性生命公园;规划布局选择2-3个条件具备的村,试点建设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可研批复、建设资金落实等工作,争取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并投入使用。镇级、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时间要求参照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要求执行。三、建设要求(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原则上每亩地安置骨灰不少于300个。骨灰安置总量综合考虑服务区域人口数量、年死亡率、使用周期、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其中年死亡率按照6%o,使用周期按照至少30年计算。严格控制县级、镇级、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用地规模上限,须满足以下要求:1.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用地规模上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综规2022)5号)文件要求,我县人口在30万以内,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00亩。2.镇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用地规模上限。服务区域人口在1万以内的,总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在1-5万的,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人口在5万以上的,总占地面积不超过20亩。3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用地规模上限。服务区域人口在1万以内的,总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超过1万的,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0亩。(二)科学合理选址建设1.基本建设前提。公益性生命公园选址严格执行不占耕地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安全要求、地理位置、地形结构、面积规模、周边环境等因素。2,规避安全隐患。选址时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审慎考虑选址点的安全性,要充分考虑排水、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安全问题。3.严谨选址建设。禁止在耕地、林地,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规划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三)统筹规划设计1.提升规划思维,突出特色文化。注重生态优先,统筹考虑景观设计、民风民俗、文化传承、祭奠需求等要素,因地制宜设置草坪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葬区域。2.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设。在公园用地、建设模式、树木品种等方面积极探索,建设富有地域特色、风格各异的公益性生命公园;利用历史坟墓连片区域就地改造成公益性生命公园,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设枇杷生命公园、龙眼生命公园、荔枝生命公园等富有特色的公益性生命公园。3,控制硬化规模,遵循绿化标准。公益性生命公园尽量不硬化、少硬化,采用透水性材料,避免大规模的硬质铺装;公园内道路尽量小型化、生态化、自然化(道路宽度尽量不超过1米,尽量采用植草豉);绿化率应达到相应规范要求,提倡种植三角梅、香樟、梧桐、茶花、杜鹃等适宜当地生长的树种、植物。4.遵循节约土地,满足安葬要求(1)公益性生命公园内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分片规划、统一布局。设置穴位要科学合理、形式多样,每个生命里程碑下方采取一穴、双穴等多种方式布局,且每亩安置骨灰盒不得少于300个。(2)生命里程碑为斜碑,占地面积不超过0.4m2,枕地朝天,与水平面成倾斜度为33°以下。生命里程碑宜采用普通石料或硬木等天然材料,里程碑下方单个穴位长宽规格不超过lm×O.5m(穴位不能裸露,必须掩埋在生命里程碑之下,穴位深度可根据骨灰安葬方式进行调整)。(四)依法依规审批备案严格审批程序,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按县级公益性公墓审批备案,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镇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按镇公益性公墓审批备案,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民政、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审批,并报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按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审批备案,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同意,县级民政、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审批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在建设中若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事项,应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如需申请使用林地,还需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民政和发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并提供自然资源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按规定进行用林审核审批。(五)严格强调公益性能公益性生命公园要按照公益原则规划建设,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禁止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合建等形式介入。投资建设主体以政府为主,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投资建设主体为县政府;镇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投资建设主体为镇政府;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投资建设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四、运营管理(一)管理主体公益性生命公园的运营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监管。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由县级民政部门运营管理;镇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由镇政府运营管理;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由村(居)民委员会运营管理,同时接受镇政府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不得改变其公益性质,不得委托或承包给任何营利性单位或个人运营管理。(二)运营定价公益性生命公园属政府定价项目,严格遵守殡葬等相关法规政策,按照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做到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杜绝违规收费。(三)管理要求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完成后,其运营管理主体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办法,完善工作制度,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公益性生命公园只为所在的县、镇、村(社区)的死亡群众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场所,对祖籍或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人员,视为本地居民。坚持依法依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不得从事对外经营买卖活动,严禁非法倒卖墓穴,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严格按照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墓穴、设置墓碑,严禁超标准建设大墓、豪华墓、活人墓,民政部门和运营管理主体单位要加强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将骨灰安葬在非公墓区。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公益性生命公园规划建设各项工作;各镇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属地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举措,将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土地划拔、财政投入、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等工作,确保完成任务。同时,注重发挥镇、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当地群众积极性,切实增强工作实效。(二)加强分工协作公益性生命公园是殡葬行业推行的一种创新、生态的殡葬模式,直接面对基层群众,涉及事项多、部门多、政策性较强,各相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共同推进。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负责具体实施。发改部门要将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作为民生保障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收费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使用审批,支持开展生态安葬,统筹安排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用地,并按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宣传部门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广泛宣传现代文明殡葬理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文明办要将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内容,指导做好移风易俗工作。(三)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县、镇、村(社区)三级直接明了、简单易懂的方式,加大殡葬改革和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的宣传引导力度,同时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和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引导作用,广泛宣传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的意义,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多方发动社会各界人士捐款筹建,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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