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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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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中铁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城投综(2014)48号中铁城市投资公司关于印发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为规范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明确休假期间企业与员工的责、权、利关系,保障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114年7月9.中铁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明确休假期间企业与员工的责、权、利关系,保障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关于工作时间、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中铁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员工(含助勤、借调人员),驻地工程师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假期类别及相关待遇第三条探亲假(一)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大成都以外地区,大成都包括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天府新区10区、金堂、双流、郸县、大邑、蒲江、新津6县,都江堰、彭州、邛竦、崇州4市),可以享受探亲假。员工探亲假规定如下:(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2年探亲1次,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父母与配偶同住一地,员工享受探望配偶后不再享受4年1次探望父母假期。(4)见习生、实习生在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5)员工一年内只可休一种探亲假,未经特别许可,探亲假应一次休完。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二)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应提供父母或配偶居住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村委会)或单位证明,提前向综合部报备,由综合部统一审核造册呈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异地地点应固定为一地,不得随意变动,异地情况如有变动的,应及时予以报备调整,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三)探亲假期间,按现行薪酬制度,绩效工资不发,其它工资单元照发。(四)符合1年1次探亲条件的员工,1年可报销1次境内探亲路费;符合4年1次探亲条件的员工,4年可报销1次境内探亲路费。第四条年休假(一)年休假规定(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含)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含)的,年休假15天。(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3)公司无法安排员工年休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而本人不休的,年休假自动作废。(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三)年休假安排采用公司集中统一安排与个人自行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过期不休者不再积存。(四)年休假期间,按公司现行薪酬制度全额支付薪酬。(五)符合探配偶条件的员工,利用年休假探望配偶的,1年可报销1次境内年休往返路费,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增加1次境内年休往返路费报销(仍限于利用年休假探望配偶的情况)。符合探父母条件的员工,利用年休假探望父母的,4年可报销1次境内年休往返路费。第五条事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以批准的天数为准。员工请事假期间,不支付薪酬。员工可用年休假冲抵事假,以天为计量单位。第六条婚假(一)员工在工作地结婚,给予法定婚假3天;如对方工作地点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时,可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婚假必须一次连续休完,逾期作废。因工作原因需延迟休婚假的,延迟时间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三)婚假期间,按现行薪酬制度全额支付薪酬。(四)去配偶所在地结婚的,可报销本人境内往返路费1次。第七条丧假(一)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或与员工一起居住的岳父母、公婆)身故,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给予丧假3天。(二)丧假期间,按现行薪酬制度全额支付薪酬。异地奔丧的,可报销本人境内往返路费1次。第八条病假(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二)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应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在考核期内累计计算。(三)病假工资的支付(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休假在医疗期内只支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不支付绩效工资。支付基本工资的标准为:工龄10年及以下的支付30%,工龄在11至20年的支付40%,工龄在21至30年的支付50%,工龄在31年以上的支付60%。(2)本项所指工龄为员工本企业工龄和非本企业工龄之和,但不计算学龄。(3)病假工资不低于成都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疾病救济费的支付(1)医疗期累计超过6个月时,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为支付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和年功工资。(2)疾病救济费不低于成都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九条工伤停工留薪期(一)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二)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三)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四)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薪酬待遇不变。第十条计划生育法定假(一)产假(1)女员工计划生育内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5天产假。(2)女员工计划生育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3)夫妻双方均属晚婚,男员工配偶晚育(24周岁以上)的,给予男员工15天护理假,护理假必须一次连续休完,逾期作废。(4)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按现行薪酬制度全额支付薪酬。家住异地需要异地生产的,可出示生产医院证明,报销本人境内往返路费1次。(二)哺乳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其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路程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三)计划生育法定假期间,按照现行薪酬制度全额支付薪酬。第十一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假日放假。(二)春节、国庆长假期间,员工根据国家和公司放假调休安排,利用假期探望异地居住的配偶的,1年可报销境内往返交通费2次;利用假期探望异地居住的父母的,4年可报销境内往返交通费1次。第十二条各类有薪假期除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外,其余均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假日,且连续计算。第十三条探亲假、婚假(异地)、丧假(异地)根据实际按距离“真实、最短、连续”原则增加路程假,几类假期合并使用时,不重复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均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假日,且连续计算。第十四条休假乘坐交通工具方式及费用报销程序按公司财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假期管理第十五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公司进行劳动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时,要坚持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办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员工合法休息休假的权利。第十六条员工中途调转应在原单位开据各类假期休假情况证明。第十七条各单位应严格请销假管理,严肃休假纪律,建立员工请销假台账,严格考勤、考核,杜绝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第十八条加强宣传学习,教育员工敬业爱岗,增强主人翁精神,休假时做到请销假手续齐全,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九条请假程序(一)员工请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除外)需填写员工休假审批表,写明事由、假别、休假起止时间、休假天数等内容。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必须出具国家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开据的休假证明书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二)员工休假不得先休后补,否则视为旷工。员工休假前,必须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综合部)进行审核登记,并将审批好的请假手续交本单位(部门)考勤人员。(四)续假应提供书面申请,当时确实无法提供的,应按审批权限征得领导同意,销假前应补齐相应手续,否则自假期结束起次日按旷工处理。第二十条审批权限¢-)员工请休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4至7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二)公司三总师副职、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正副职)请休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第二十一条销假员工休假完毕,应到单位(部门)考勤人员处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综合部)办理销假登记手续。逾期3天未销假者,将自假期结束起次日按旷工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每年”(即享受有薪假年度),按初次或再次上岗当月为开始日期以月为单位计算。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附表:L员工休假审批表2.员工探亲假申报表员工休假审批表姓名部门及岗位参加工作时间休假原因休假类型休假时间年月日到年月日合计天数部门意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销假情况申请日期:注:如有其他休假证明,需一并附于此表。员工探亲假申报表姓名部门及岗位参加工作时间配偶姓名工作/居住地父母姓名工作/居住地可享受探亲假类型可享受探亲假天数部门意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注:需提供配偶/父母异地居住/工作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书面证明。14-抄送:公司工会工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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