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细则(2024修订稿).docx
-
资源ID:1089390
资源大小:26.60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关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细则(2024修订稿).docx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制造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规范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4号)、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制造业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科202372号)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文件,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成立、建设和运营的深圳市、广东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是指面向国家和深圳市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主体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以企业法人形式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成立、建设和运营的新型创新载体。原则上一个领域只支持一个制造业创新中心。第四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以制造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机制为手段,打通技术、组织、商业、资本之间的分割与壁垒,汇聚整合资源,突出协同配合,突破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标准,积累储备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建设发展一批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基地,培养造就一批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加快形成发展的新动力,推动实现深圳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新跨越。第五条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工作部署推进国家、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第二章培育和组建第六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申报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现场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三)结果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综合评审、现场答辩及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被列为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筹建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确认列入筹建计划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进入培育阶段。(四)列入筹建。列入筹建计划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于自列入计划起1年内注册成立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落实中心运营场地,修改完善中心建设方案,完成中心筹建工作。列入筹建计划起1年内未能完成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注册的,申报创建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需于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批复同意延期后,在半年内完成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注册工作。延期筹建半年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资格。(五)组建审核。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注册成立实体依托企业并完成筹建相关工作后,由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将组建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六)批复组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复同意正式组建的,进入建设期。第七条申报创建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二)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三)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四)参与建设的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五)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名单的单位,不得成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第八条申报材料应包含明确清晰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情况,创新中心发展方向和目标,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组建资金情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汇聚的创新平台数量,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包括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等),成果转化收益预算,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实现市场化自主商业运营的进程计划等情况。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组建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第九条申请组建的实体依托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技术路线、建设规划、项目计划等提供咨询意见;(二)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三)有独立的办公场地、优良的研发试验场地和先进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四)各股东成员单位完成注册资金全额缴纳。第三章建设和运行第十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科学的运行和管理体制,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探索股权多元条件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和高效协同创新模式。第十一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投入应满足基本运行需要,自主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制定规范的资金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要求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十二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有固定的研发团队,并通过和成员单位之间实现人才共享,形成灵活的引才、育才、用才机制,打造高水平人才队伍。探索实施股权激励、项目跟投等多种激励方式,提升员工进行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的积极性。第十三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加强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扩散。开展前沿技术研发,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屏障;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供给瓶颈;建立以市场化机制为核心的成果转移扩散机制,通过孵化企业、种子项目融资等方式,加快创新成果大规模商用进程。第十四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加强对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实现技术和服务外溢,加快推动本行业技术工程化进程,向外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中试、技术委托研发、标准制定和实验验证、检验检测、企业孵化、人员培训、市场信息服务、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咨询等公共服务。第十五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储备和保护,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共性技术知识产权协同创造、战略储备和联合运营,支撑和保障制造业创新中心发展。建立市场化运营的知识产权交易与信息共享、联合保护、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制度。围绕产业链攻关需求,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提升相关行业的竞争力。第十六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加强与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项目合作、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参股并购、专利交叉许可等形式,促进行业共性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发展。第十七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实现股东资源开放共享。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股东的科研创新网络平台。第十八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积极跟踪、收集、分析国内外本领域发展信息,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行业创新发展情况和趋势。第十九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积极承担广东省和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建设任务,打造支撑本领域创新发展的核心节点。支持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第四章管理和支持第二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筹建中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已组建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建设给予支持,支持项目纳入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资金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预算管理。资金可用于筹建中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基础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已组建的各创新中心的公共平台建设、前沿/共性技术研发、示范应用等项目资助和获得国家或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配套资助。第二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发布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筹建中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已组建的各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可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三条筹建中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只可申请1次基础平台建设项目。已获批组建的各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每年度可申请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的项目总数不超过3个。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第二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初步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总投入和资助金额。已获国家或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核。各类支持方式如下:(一)基础平台建设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确定的总投入的50%,不超过IOoo万元。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筹建期。(二)公共平台建设类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确定的项目总投入的70%,广东省、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确定的项目总投入的50%。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中试平台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检测验证平台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平台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o万元。(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类、示范应用类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方式(先列入扶持计划,在项目完成经验收通过后,按扶持计划予以资助)。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计的项目总投入的70%,广东省、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确定的项目总投入的50%,最高资助金额均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四)获国家立项支持的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立项支持的,在资助资金到位后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配套资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不超过1:1的比例对已拨付到位的国家或广东省资助资金给予配套。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第二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支持的项目汇总形成扶持计划,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扶持计划。第二十七条对列入扶持计划的创新中心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下达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以及技术指标或产出成果,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应分批拨付资金。第二十九条各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根据本细则制定内部项目管理规程或细则,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第三十条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按照建设方案、项目合同书要求积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按要求完成约定的建设内容和目标,合法规范使用政府资助资金,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获资助项目进展情况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承担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项目的,应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承担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项目的,应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五章考核和评估第三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对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对象是已进入建设期满1年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对于已组建的广东省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可直接采纳广东省或国家考核评估结果,不进行重复考核。第三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评估工作。第三十三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包括建设、运行和受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考核评估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情况:按照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等方面建设的情况。(二)运行情况: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研发力量、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情况。(三)受资助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投入、分阶段目标完成、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方面的情况。第三十四条考核评估重点包括创新资源、核心定位、协同化、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等。主要内容如下:(一)创新资源重点考评创新中心研发队伍建设和研发资金投入的情况。主要是:1 .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和本领域行业技术领军专家的情况,以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2 .创新中心研发资金投入的情况,以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二)核心定位重点考评创新中心面向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取得突破的情况。主要是:1 .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中明确的技术目标取得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情况,以及新增专利申请数量;2 .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共性技术需求,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承担所在领域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项目的情况。(三)协同化重点考评创新中心汇聚本领域创新资源的情况。主要是:1 .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各类创新主体的情况,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2 .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内各级创新平台的情况;3 .创新中心对成员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利用的情况。(四)产业化重点考评创新中心成果转移转化的辐射带动能力建设。主要是:1 .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共性技术建设中试线或中试条件的情况;2 .创新中心实现共性技术转移扩散情况;3 .创新中心主持或参与制定本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情况。(五)可持续发展重点考评创新中心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是:1 .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情况,是否已实现盈利以及盈利再投入研发的情况;2 .创新中心建立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散、知识产权协同平台建设等机制的情况;3 .创新中心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是否制定了规划并有明确目标。第三十五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考核评估通知。各制造业创新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核材料。材料应如实反映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考核材料进行书面评议,并实地考察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第三方机构根据初步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考核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的分析,对考核评估工作进行的总结,以及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六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给予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经检查仍为不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撤销其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资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受理处于整改期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申报。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七条各制造业创新中心应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第三十八条制造业创新中心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对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资金用途等进行变更的,或出现项目终止或撤销事由的,项目单位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变更、终止或撤销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变更、终止或撤销等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变更。第三十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跟踪管理制造业创新中心所获资助项目。要求如下:(一)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投资计划,每季度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明细,核查项目总投资实际进度,抽查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交易票据、财务报表、记账凭证等,并核查购置软硬件设备实物,可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专项资金银行专户的流水单、电子回单。(二)对创新中心承担的国家、省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项目履行进度报告职责,梳理项目建设进度、技术成果、风险处理、整改建议、整改执行等情况,于每年7月份和1月份报送半年度和全年度项目执行报告。承担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项目的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进度报告。第四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执行报告核实项目执行情况,明确对项目整改、中止或撤销意见。(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进行整改: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对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的;未按合同要求使用经费,账目不清楚的;验收材料不完整或出现差错,需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供材料的。(一)项目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约定阶段目标和内容,但专项资金使用符合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中止合同并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收回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剩余专项资金及其孳息。(三)项目存在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情形,如提供的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或未经批准发生项目负责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路线等重大变更的,或专项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撤销项目并责令项目单位退回全部专项资金及其孳息。第四十一条受委托开展遴选、审核、管理和评估等工作的第三方机构需具备深度的行业研究分析能力及深圳市产业资金类项目咨询管理经验,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第四十二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论证、评审、检查、验收、评估或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等管理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细则实施之前以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建设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积极推进成立实体依托企业法人,自本细则实施起1年内完成企业法人注册,提交组建方案。1年内未完成注册的可申请延期1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批复同意组建,审核不通过的不再受理项目申报。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