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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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中雕工集团郁艮公司文件中冶建工集发2017145号关于印发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各事业部、各处室、各项目部:现将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和职责分工、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统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流程,确保安全专项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防范和遏止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1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卜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4)16号卜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深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安发201622号)及相关安全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属公司第二层级管理文件,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管理。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主要应对编制单位提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依据不准确、不充分,导致论证评审意见指导性、针对性偏差的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范围分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件1)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件2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编制专项方案的子(分)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1项目部(以下统一简称编制单位)在编制本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及时更新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并报公司安监处和科技质量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申报表见附件3。在引导鼓励推广应用机械成孔施工工艺的同时,受施工技术、场地条件、大断面桩型限制,不宜采用机械成孔施工工艺的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组织专家充分论证通过后,可考虑采用人工挖孔灌注桩。建设单位应对专项技术论证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详见渝建发2012162号卜第六条编制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符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要求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科技质量处和编制单位分别组织内、外部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第七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为编制单位,专项方案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的要求,作业层和附着于结构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必要时需征求设计单位意见。建筑工程高切坡及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勘察、设计单位的签字认可。第三章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批第八条专项施工方案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尽量采用图说方式表达,制图应符合国家制图标准要求。方案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总)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控监测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做作业人员等,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公司各编制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必须按以上七项内容和顺序进行编制,不得套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其它编制格式。第九条专项方案应当由编制单位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部、二级单位进行审核,二级单位总工程师签字审批。经审核合格后的,报科技质量处审核备案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并盖公司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部或二级单位,在实施专业分包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审的专项方案,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项目部和二级单位组织评审、总工程师签字加盖单位后,报科技质量处审核备案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并盖公司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凡须盖公司法人公章的专项方案,还须执行公司施工方案审批流程,完成工程、安全、技术质量、消防等审批后,科技质量处审核备案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并盖公司法人公章。第四章专项方案论证第十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要求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必须由科技质量处和编制单位分别组织内、外部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方案编制单位应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咨询费。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内部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科技质量处总工程师(副处长);(二)编制单位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的负责人、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专业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持情况说明和委托授权书出席。委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4。(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见附件5。第十一条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当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同时应具备以下同时认为:(一)专家组成员必须从关于调整中冶建工集团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的通知中按专家类别聘请,如有特殊情况,非通知内专家的人数不得大于出席专家人数的20%o(二)确因专业特殊导致公司内部专家不能满足专家论证会需要时,可以从在省部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论证。省部级专家出席论证会时必须出示专家证书或提供专家资格查询途径。(三)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同时应由省部级建立的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中专家担任,带专家优先。因专业特殊聘请的省部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经推选也可担任专家组组长。(四)除方案编制单位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与该工程相关的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单位人员也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五)参加论证专家组成员须认真审阅编制单位提交的专项方案,并在会前填写、提交纸质中冶建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家初审意见书,并在论证会上对方案的汇报内容进行质询,补充初审意见。(六)专家组组长是专项方案论证会的主持人,负责会议全过程的评审协调工作,对专家组论证评审方案的意见审核签字,并论证的结果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相关图纸、说明是否满足施工和验收要求。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须提交论证意见,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组长在论证意见上签字。论证意见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论证意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经编制单位审核后,由编制单位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专家组组长审核,专家组组长审核后报科技质量处备案,和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组织实施。需加盖公司法人单位公章的,按照公司用印流程办理用印手续。意见结论为不通过的,编制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表见附件6o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前3天,应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经编制单位总工程师审核后送达论证专家。必要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后审核专项方案。对于直接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再进行外部论证的专项方案,论证时应自觉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其监督职责主要是审核专家人员资格信息、参会单位人员资格,原则上不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和影响论证专家的活动。第十四条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方案,编制单位向科技质量处提交重新编制的专项方案,由科技质量处组织评审论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见附件7o第五章专项方案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表格见附件8。第十六条编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安全监督管理处总工程师及相关管理人员,和二级单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对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和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的行为,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和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和法律监督部门,将给予法律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分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三种,由公司或编制单位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验收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道一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见附件9。第十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过程中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带班情况应记录施H日志上。第十九条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单位和项目部应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督,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接受其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的,或上报到建设单位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公司将进行认真调查、并严肃处理或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条公司承包重庆市外工程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即编制、审批、用印、备案流程、实施过程管理严格按本办法和公司相关文件执行;如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发布相关文件和建设单位要求,须在当地进行专项方案论证的,由编制单位在当地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内、外部专项方案论证,并按当地要求执行实施过程管理。第六章评审专家任职条件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科技质量处负责建立安全专项方案评审论证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具备条件的子(分)公司可建立自己安全专项方案评审论证专家库,并报科技质量处备案。第二十二条专家库中参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公司总工程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总工程师。(三)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中级以上工程技术、施工管理人员。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质量处负责解释。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申报表4 .委托授权书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签到表6 .中冶建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意见表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表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中冶建工集团办公室2017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