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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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各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具有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如下政策。一、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1 .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奖励。2 .对经省科技厅公布新认定(备案)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给予5万元奖励。3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注册地在连山区的,给予1万元奖励。二、深化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工程4 .对当年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平台上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对省备案雏鹰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省备案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2万元补助。5 .支持企业牵头建设创新联合体。对省备案的产学研联盟盟主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三、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6 .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及高水平创新团队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项目转移转化。对省备案的重大专项、重大研发、“带土移植”及科研攻关等项目的创新主体或团队,给予2万元奖励。7 .经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最高奖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四、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加创新创业大赛8 .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五、引育国内外高端科技人才9 .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兴葫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葫委发(2022)21号)及连山区引进和支持人才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葫连委发2023)6号)等科技人才鼓励政策。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1(1同一创新主体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政策条件的,在同一奖励周期内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是对上一年度具备以上奖励条件的创新主体以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本政策未提及的奖补事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资助。本政策由葫芦岛市连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连山区科技局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