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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教育系统抽调(借调)人员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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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教育系统抽调(借调)人员暂行管理办法.docx

    XXXX县教育系统抽调(借调)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抽调(借调)人员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防止人员抽调(借调)的随意性,本着促进工作、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原则,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抽调(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抽调(借调)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抽调(借调)人员在抽调(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第三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教育系统内所属各单位抽调(借调)工作人员,抽调(借调)到系统外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共XX县县委组织部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XX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借调)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X组联(202X)3号)要求办理。第四条教育系统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抽调(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抽调(借调)工作人员协助工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本单位编制空缺、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二)因接受新工作任务而导致的工作量骤增、且无法在短时间内配齐人员;(三)本单位人员有3个月及以上的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在本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四)借出单位考虑抽调(借调)人选时,应与锻炼、培养干部结合起来。第五条拟抽调(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职教师;(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富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三)具有借入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抽调(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第六条工作人员抽调(借调)期限。抽调(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抽调(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月向教育局人事股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续抽调(借调)手续。第七条抽调(借调)人员审批程序。(一)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抽调(借调)人员,须向教育局人事股提交借调人员申请。申请中须注明抽调(借调)原因、时间、主要工作内容、人员基本条件(包含抽调(借调)人员单位,人员学历、专业、政治面貌、工作经历等情况),由抽调(借调)单位征得拟抽调(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抽调(借调)意见,填写抽调(借调)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情况说明,双方单位签字并盖章,同时上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核。(二)教育局人事股将情况核实后,报县教育工委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第八条抽调(借调)人员日常管理。(一)抽调(借调)人员在抽调(借调)期内纳入借入单位统一管理,参加借入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入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培训、福利等待遇。(二)抽调(借调)期间,抽调(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且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抽调(借调)人员绩效工资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原单位按规定做好抽调(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三)抽调(借调)人员在抽调(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抽调(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四)抽调(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借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入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五)抽调(借调)期间,借入单位领导应与抽调(借调)人员定期进行谈话,掌握抽调(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六)抽调(借调)人员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借入单位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完成任务等情况作出鉴定,将鉴定意见反馈给原单位参考,并由借出单位负责将年度考核表归入抽调(借调)人员的个人档案。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除抽调(借调)关系。(一)抽调(借调)期满,未办理续抽调(借调)手续的;(二)抽调(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需要继续抽调(借调)的;(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抽调(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入单位工作的;(四)抽调(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抽调(借调)关系,并得到借入单位同意的;(五)抽调(借调)人员违反借入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六)抽调(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抽调(借调)的。第十条抽调(借调)工作纪律。(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抽调(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管理。对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借入单位主要领导相应责任。(二)有关单位接到抽调(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抽调(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抽调(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抽调(借调)期满后,抽调(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和抽调(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四)本办法出台前,经教育局同意已抽调(借调)到各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抽调(借调)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抽调(借调)手续。本办法出台后,未经教育局同意,私自抽调(借调)的人员,一律返回原单位。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教育系统抽调(借调)人员审批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身体状况级别或职称文化程度全日制教育毕业院校及专业职育在教毕业院校及专业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抽调后拟安排单位及岗位抽调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人要历表一本主简及现一抽调理由抽调单位(盖章)年月日抽调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借出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人股见局剽意一签名:年月日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注:本表填写一式四份,抽调单位、借出单位、批准机关、干部人事档案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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