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农狩猎防控野猪危害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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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农狩猎防控野猪危害的通知.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农狩猎防控野猪危害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我县森林生态的改善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加强,野猪数量迅速增长,对群众的农林业生产构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防控保护农林业生产的通知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野猪种群调控,防范和减轻野猪对我县农林业生产的危害,统筹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和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规定,正确处理好保护野猪资源与控制野猪危害的矛盾。通过合理程序,依法开展护农狩猎,对野猪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适量捕杀,实现科学调控野猪的种群数量和结构,减少野猪对农林业的危害,保证野生动物食物链结构的健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二、组织实施(一)组建临时护农狩猎队伍各乡(镇)要因地制宜,根据野猪危害防控需要,在已取得狩猎资格的人中,按照就近原则,选择政治可靠、具有狩猎野猪技能特长的人员,整合原来的护农狩猎队,建立专业性与季节性相结合的临时护农狩猎队伍,并与护农狩猎人员签订猎捕野猪协议、野生动物保护承诺函,明确猎捕野猪的职责、补助标准、安全保障、安全责任等,并发出护农狩猎活动邀请函。同时,要建立护农狩猎人员花名册,加强对护农狩猎人员日常管理,填报县野猪猎捕活动每月查验登记表(附件4),经查验不合格的,取消狩猎资格。(二)规范护农狩猎程序1.野猪危害评估。各乡(镇)要组织农技部门等专业人员对村民反映的野猪危害情况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做出野猪危害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要体现野猪所危害的地点和受害面积,农作物的种类、范围、损失程度,估计当地野猪种群数量,以及需要狩猎野猪的范围、数量和天数等。2 .狩猎许可申请。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年度野猪猎捕限额,将猎捕限额分解到各乡(镇)。县林业局根据限额数量依照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省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以下简称狩猎证)审核发放工作,护农狩猎队员每次猎捕野猪前,需填写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民用枪持枪证复印件、乡(镇)政府开具的邀请函和野猪危害调查报告等材料;年内再次办理的应提供申请表和经乡(镇)林业站查验的狩猎证第三联(随狩猎活动携带联)原件;若狩猎地点发生变化,需重新提供野猪危害调查报告。3 .开展狩猎活动。各乡(镇)对开展猎捕野猪行动要严格把关,要求狩猎队员在猎捕野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狩猎证民用枪持枪证相关管理制度,乡(镇)公安派出所、林业站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野猪猎捕活动和猎枪弹具的监督管理。猎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狩猎证中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实施护农狩猎活动。同时,每次出动狩猎队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4 .妥善处置猎物。各乡(镇)要妥善做好对猎获野猪的处置工作,在狩猎人员猎获野猪后要及时在野猪受创伤口附近附上狩猎证和猎枪拍照,上报乡(镇)政府管理人员登记,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人员指导对猎获的野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县护农狩猎猎获野猪数量和处置确认表(附件2)。狩猎人员在狩猎结束5日内向乡(镇)林业站申请进行查验,不及时进行查验或不查验的,取消当年度狩猎资格。(三)强化枪弹及禁猎、禁食管理1.枪弹管理。枪支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省公安机关护农狩猎枪支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闽公综2015)109号)。猎枪弹具不得随意带出民用枪持枪证规定的限定区城,需跨区实施狩猎的,应当提供狩猎证和乡(镇)政府的邀请函,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护农狩猎枪支弹药申领手续,确保猎捕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发生猎捕安全事故的,由护农狩猎人员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 .禁猎规定。除鸟类保护继续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田政文2017)39号)外,其它野生动物的禁猎规定如下。禁猎期:全年全县禁猎。(1)禁止狩猎除野猪以外的其它野生动物,以下特殊情况除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病检测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审批手续。(2)护农狩猎期为每年3-4月及8-11月,狩猎对象为野猪。禁猎区: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各自然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名胜古迹区、铁路和高速公路及省道国道两侧500米、重点生态区位。禁猎工具: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地枪、排铳;毒药、炸药、农药、爆裂物、麻醉物以及其它化学制剂;电击装置(电网)、铁夹(野猪夹、野兔夹)、地弓、吊杠、陷阱、捕打机(又名“阎王碓”、“压拍”)、非人为直接操作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化纤等)。禁猎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电击、水淹、采集捡拾野生动物卵(蛋)等。6 .禁食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护农狩猎队员所猎获的野猪只能无害化处置,严禁交易和食用,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猎捕资格,并交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7 .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禁猎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政府牵头主导,成立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业性与季节性的临时护农狩猎队伍,并加强队伍管理,依法落实防控工作职责。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同联动,县公安局负责猎枪和猎弹管理及狩猎业务指导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野猪危害情况的调查和指导猎获野猪无害化处置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狩猎许可证发放和狩猎指标控制及查验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护农狩猎防控野猪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及拨付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经营销售野猪行为。(二)资金保障。依法开展护农狩猎作为公益性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由县财政局负责护农狩猎补助资金保障工作,狩猎人员未猎获野猪的,不予补助;猎获的野猪根据县护农狩猎猎获野猪数量和处置确认表(附件2),由乡(镇)政府填报县护农狩猎野猪狩猎补助表(附件3),报县林业局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县林业局发放。具体标准为:猎获的野猪在30公斤以下补助650元/头;30公斤(含)以上的补助1300元/头,补助含误工费、交通费、猎捕时所需费用、无害化处置费等。(三)安全保障。护农狩猎是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工作,护农狩猎队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是狩猎安全的重要保障、每年度护农狩猎活动开展前,县公安局、林业局要对全县护农狩猎队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护农狩猎队员的枪弹使用技术能力、安全意识和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未参加年度安全知识培训的,不得参与护农狩猎活动。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护农狩猎管理的通知(田政文(2017)109号)同时废止。附件: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1-L县XXX乡(镇)野猪危害调查报告1-2.县XXX乡(镇)野猪危害调查报告2 .县护农狩猎猎获野猪数量和处置确认表3 .县护农狩猎野猪狩猎补助表4 .县野猪猎捕活动每月查验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