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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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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迎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湘潭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公共利益需要,岳塘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迎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补偿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及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3、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4、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8)7号)o二、项目审批依据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下达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湘建保函(2017)422号);2、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迎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潭发改审2017)108号);3、规划蓝线图;4、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迎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函;5、关于下发湘潭市2018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结果的通知(潭房字(2017)64号);6、关于岳塘区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三、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四、征收范围本项目征收范围:东临迎建村、南至阳塘路、西至电工南路、北临阳塘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具体以“潭岳土征(2019)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启动公告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区域图为准。五、房屋征收部门湘潭市岳塘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六、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该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共计34栋,涉及被征收人1户(湘潭电缆厂(区城建投)租户265户),其中:单位产1户。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6688.86肝,其中:已登记房屋产权面积9783.62为混合、砖木结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6905.24m2,为混合、砖木结构;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约37612.51m2,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七、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的认定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依照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8)7号)的规定办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设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八、签约期限:45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6日开始计算。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九、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征收补偿方式经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二)征收补偿标准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依法选(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2、装饰、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其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4%。,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低不少于8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4、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10元/nr计算,每户最低不少于800元,需过渡的按两次搬迁计算。征收生产、经营用房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偿,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十、奖励和补助(一)奖励项目及标准按期搬迁奖励。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200元/Itf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二)补助项目及标准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依程序申请经批准后给予搬迁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岳塘区下摄司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区民政局核实后,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困难补助。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上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1、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3、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实施步骤1、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2、公示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征求意见,修正数据,送达正式评估报告。3、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房,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4、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依程序完成有关工作,并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6、公示有关征收补偿情况,完成本征收项目。十二、实行阳光征收,征收信息公开在实施本征收项目的过程中,实行阳光征收,下列征收信息予以公开:(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和政策;(二)房屋征收决定;(S)征收补偿方案;(四)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五)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结果;(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第(一)项向社会公布;第(二)至(七)项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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