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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东区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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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东区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x

    金东区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序号事项代码事项名称划转范围职责边界清单划出单位实施区域监管层级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共7项)1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全区区级2对事业单位抽逃开办资金的行政处罚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抽逃开办资金”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全区区级3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行政处罚部分(不得再次申请登记除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全区区级4对事业单位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全区区级5对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政处罚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全区区级6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全区区级7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政处罚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全区区级二、发展改革(共15项)8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全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o区发改局全区区级9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行政处罚全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区发改局全区区级10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全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区发改局全区区级11对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行政处罚全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区发改局全区区级12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部分(划转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区发改局全区区级13对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全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煤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区发改局全区区级14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全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区发改局全区区级15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全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区发改局全区区级16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全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区发改局全区区级17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全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区发改局全区区级18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全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区发改局全区区级19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全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区发改局全区区级20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全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区发改局全区区级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行政处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21对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全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区发改局全区区级22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全部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区发改局全区区级三、教育(共1项)23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行政处罚部分(责令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育行政部门。区教体局全区区级四、民宗(共10项)24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区统战部(民宗局)全区区级25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区统战部(民宗局)全区区级26对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作为实物投资的行政处罚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作为实物投资”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区统战部(民宗局)全区区级27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区统战部(民宗局)全区区级28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部分(划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区统战部(民宗局)全区区级行政处罚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主管部门。29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全部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主管部门。区统战部(民宗局)全区区级30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部分(吊销登记证书除外)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区统战部(民宗局)全区区级31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全部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区统战部(民宗局)全区区级32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全部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区统战部(民宗局)全区区级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33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全部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区统战部(民宗局)全区区级五、民政(共7项)34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部分(划转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全区区级35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行政处罚部分(撤销登记除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搜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全区区级3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部分(划转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全区区级37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全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通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徐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全区区级38对养老机构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全部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民政部门。区民政局全区区级39对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部分(撤销登记除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全区区级40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行政处罚部分(撤销登记除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区民政局全区区级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六、财政(共36项)41对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处罚部分(撤销代理记账资格除外)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42对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未及时公示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未及时公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43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44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45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区财政局全区区级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46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张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47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48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自贸区除外)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自贸区除外)”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49对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部分(撤销审批除外)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50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区财政局全区区级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51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52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53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5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55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56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57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印)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印)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58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59对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60对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区财政局全区区级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61对印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法票据的行政处罚全部财政部门负责“印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法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62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政处罚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63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私设会计帐簿的行政处罚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私设会计帐簿”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64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65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煤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66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处罚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67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政处罚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68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帐本位币的行政处罚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帐本位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69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部分(不得从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区财政局全区区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政处罚事会计工作除外)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70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71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72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全区区级73对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财政部门负责“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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