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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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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全文及解读.docx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24年1月25日(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第三章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第四章创新人才第五章创新生态第六章国际开放合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形成创新要素集聚、创新主体活跃、创新活动密集、创新生态优良、引领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战略支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服务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第三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构建高效、协同、开放的创新体系,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协同推进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持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第四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以国际化视野和标准培养、引进、使用、服务创新人才,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发展环境,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让人才发挥最大效能。第五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依法保障创新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开展创新活动。第六条本市建立完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体制,统筹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完善中央在京科技创新资源参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措施;促进部市区三级联动,研究调度重大事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障政策,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开展科技领域制度创新,释放科技创新活力;协调解决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问题,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第八条市科学技术部门牵头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拟订相关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开展绩效考核、监督落实等工作。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才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统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九条本市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拓展合作路径,完善合作机制,构建开放、便利、公平的合作环境,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第十条本市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探索区域创新合作模式,构建区域创新合作网络,强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推动创新人才交流、创新资源流动和科技项目合作。第十一条本市弘扬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营造敢为人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京依法发起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二章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第十三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为主要平台,坚持与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空间布局、阶段目标、重大任务、工作措施。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应当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编制相关发展建设规划。第十五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进先行先试改革,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在前沿技术创新、高精尖产业发展方面走在前列。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机制,明确各园区重点发展方向和功能布局,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主体合理分布、有序流动,推动空间范围动态调整,促进园区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相关园区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园区发展支持措施,提升园区专业化、市场化运营和服务水平。第十六条中关村科学城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要素,提升基础研究和战略前沿高技术研发能力,建设原始创新策源地和自主创新主阵地。怀柔科学城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构建与科学方向相适应的产业体系,建设与国家战略需要相匹配的原始创新承载区。未来科学城集成中央企业在京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重大共性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创新高地、协同创新先行区和创新创业示范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发挥产业基础优势,实现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建设高精尖产业集聚地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的统筹联动和融合发展机制。第十七条支持和服务保障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以怀柔科学城为集中承载地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交叉研究平台和科教基础设施,实施国际国内开放合作计划或者科技项目,汇聚国内外战略科学家、顶尖研究团队和科研机构,推动重要学科领域实现原创性突破;构建与基础研究相适应的科技服务生态体系,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产业化发展。第十八条支持和服务保障在京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构建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等为骨干的实验室体系。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划部署基础研究,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推动自由探索与目标导向有机结合,系统布局基础研究重点领域,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核心技术需求,规划部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第二十条本市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根据高质量发展需求,制定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高精尖产业集群。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支持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农业中关村。第二十一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用地需求。本市建立弹性年期出让制、土地租金年租制,合理控制高精尖产业用地成本;建立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机制,推进产业用地功能混合利用;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科技创新产业。第三章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推进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强化有组织科研;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提升科学技术源头供给能力。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学技术、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和优势学科、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完善前沿技术领域学科布局,建立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融通创新,构建前沿技术领域人才培养体系。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扩大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经费使用、编制使用、岗位设置、绩效考核、薪酬分配、职称评定、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二十三条本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立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提出科技创新需求、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等联合攻关,带动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市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资助、科技创新券等支持政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鼓励国有企业研发的考核制度,探索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第二十四条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开展基础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前沿交叉技术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第二十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聚焦重大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基础前沿技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任务攻关,与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新型研发机构拥有科研决策自主权,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体制机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研究领域、发展阶段,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科技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和服务环境,在科技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方面发挥作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服务业支持政策,推动专业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健全科技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业态、服务模式,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第二十七条鼓励科技类学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标准制定、平台搭建等活动。科技类学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指导,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机制,建立稳定性经费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健全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比重。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九条市自然科学基金应当按照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支持基础研究和创新人才培养,探索专家推荐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定向委托制等项目遴选方式,提升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效能。市自然科学基金可以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人民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设立联合基金。第三十条本市建立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机制,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急需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以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布局多条技术路线,组织应急攻关。第三十一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多元评价体系,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对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实行分类评价。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教育、人才工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和政策协同机制,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等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支持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中试生产、工程化等服务。第三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融入标准;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组织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标准化活动。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创新监管机制,支持创新主体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市科学技术部门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认定,支持新产品首次进入市场,推广新模式应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支持和促进首台(套)示范应用。本市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市财政、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建立合理的首购、订购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服务研发活动。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用场景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应用场景布局,定期发布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清单,向社会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为技术创新应用提供场景条件。第三十六条市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建立技术交易规范,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创业的政策措施,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应当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分类指导、运行评估和动态管理,支持其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支持大学科技园组建高水平运营团队,建设专业服务平台,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提供创业辅导服务。第四章创新人才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和人才工作、教育、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支撑保障措施,培养、引进、使用、服务创新人才,建设多层次创新人才梯队。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依托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培养创新人才,促进基础学科教学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鼓励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第四十条本市完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等部门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制定并适时调整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第四十一条本市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根据需要设立、调整职称专业类别,推行代表性成果职称评审制度,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等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推荐技术负责人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第四十二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所需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允许其享受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第四十三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取得报酬。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创新人才担任兼职研究人员或者兼职教师。第四十四条本市依托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培养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及其创新团队。本市建立战略科学家负责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充分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第四十五条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青年科技人才长期稳定支持和接力培养机制,提高其参与或者主持科技项目的比例,支持其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第四十六条市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科技项目经理人、园区运营管理人才、创业孵化人才、知识产权人才、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和法律服务人才等科技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第四十七条市、区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为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社保、公积金、工作居住证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完善创新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第五章创新生态第四十八条本市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依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持续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激发和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统筹科技创新全过程,保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本市加强与中央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联动,在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方面开展央地合作。第五十条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加强统筹管理;合理设置科技项目申报条件,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等作为申报的限制性条件。市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应当健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经费包干制、预算加负面清单等方式,扩大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完善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对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经费管理和审计监督方式,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政府资金出资比例,完善政府资金监督考核和退出机制。第五十二条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发展,鼓励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引导商业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创新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管理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国有创业投资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第五十三条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建立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信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认股权贷款等股债联动业务;探索提高科技企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扩大并购贷款用途、丰富承贷主体,扩大对创新人才的信贷支持范围。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服务科技企业的保险业务,开发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科技保险产品。第五十四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市地方金融监管、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为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转板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第五十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完善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第五十六条本市建立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为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成果、资金、政策等信息服务。第五十七条本市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工作,完善公共数据多元主体开发利用机制;加强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数据跨境传输监管与服务机制。第五十八条本市建立科技战略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预测评估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科技规划、重大政策,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科技智库的意见。第五十九条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机制,全面、严格、快捷、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第六十条市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依法将科研信用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完善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科技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奖励表彰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办法。第六十一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健全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科技伦理管理制度。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科技伦理制度建设、科技伦理审查、违规行为查处、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当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第六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传播科学知识、展示科技成就,树立热爱科学、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坚持创新人才培养与基础教育相结合,支持开展科技实践活动,培养科技创新后备人才。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科普作品创作、产品研发及推广运用。第六十三条市统计、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统计监测,完善科技创新数据采集、发布和服务决策参考的工作机制。第六十四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本单位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制度,明确相关负责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第六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治理,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六章国际开放合作第六十六条本市发挥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资源优势,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地方政府的科技交流合作。第六十七条支持中关村论坛发挥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国家级平台作用,共议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共商创新规则和科技治理,共享创新思想和发展理念,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和成果展示、发布、交易活动。第六十八条本市推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文献和数据共享平台,支持在京创办科技类国际学术期刊,促进国际科研学术资源开放共享。第六十九条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进行海外研发布局,设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或者孵化平台。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提供及时便利的出入境服务。第七十条支持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其承担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应用场景示范等项目,与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等创新主体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新基金、成果转化基金。第七十一条支持国际科技组织在京设立代表机构。支持组织和个人在京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国际产业与标准组织,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总部集聚区。支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吸收外籍创新人才为会员,支持外籍创新人才按照规定在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中任职。第七十二条本市完善海外科技人才服务政策,提供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实行在华永久居留积分评估制度,吸引优秀外籍创新人才创新创业。本市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制度,推动职业资格互认。外籍创新人才可以按照规定担任本市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或者首席科学家。第七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设高品质人才社区,优化重点区域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人才公寓规划布局,提升语言、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水平。第七十四条本市加强与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在京机构的合作协调,提出改革创新举措,提升科研物资通关便利化水平;建设以研发创新为特色的综合保税区,推动保税研发设计等产业在区内集聚发展。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解读: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1月25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赋予北京的重大战略任务。条例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保障法",紧紧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怎么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作出规定,明确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建设原则、规划布局、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为高质量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法制保障。条例是北京科技创新的“基本法"促进法,坚持以“放权赋能、鼓励创新、稳定预期"为根本价值宗旨,表明了制度化支持创新、促进创新、激发人才最大效能、营造优良创新生态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规定了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制度,既固化已有经验,也为改革探索留有空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的"框架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方面,为构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搭建了基础框架。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提出、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了北京四个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2022年10月和202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两次作出重要批示;2023年5月,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水平人才高地,着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制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战略要求,以立法形式明确为全市人民一体遵循的目标、原则和制度规范,体现了北京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也将凝聚更广泛的社会共识,统筹全社会创新资源,形成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强大合力。制定条例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进“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五子联动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子。市委坚持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加快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着眼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努力建设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制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将市委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顶层设计,转化为建设目标、建设原则、规划布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活动支持、创新生态建设等具体要求和法定内容,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更好结合,以立法引领推动保障规范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利于更好服务"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是固化改革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构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的现实需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主体多、层级多、领域多、环节多,需要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形成规律的创新治理体系和法制保障体系,以法治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支撑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近年来,围绕创新发展和科技领域改革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决定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但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大都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或者科技创新的特定环节,对构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而言,本市需要一部统领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明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四梁八柱,有利于构建并不断完善以条例为统领、以专项法规为支撑、以相关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发挥法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系统的、持续的法制保障。立法过程市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年初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23年9月,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11月、12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12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2024年1月,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经两次审议,表决通过条例。加强立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组建市级领导任双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市人大法制办、教科文卫办和市司法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建立法工作专班,集中开展起草工作;市委常委会专门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考虑到该项立法涉及面广、意义重大,为更广泛凝聚全社会共识,经报市委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在起草和审议阶段,反复梳理制约科创中心建设的堵点卡点问题,听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研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意见;向科技部、中国科学院等国家单位征求意见;在市人大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科技代表小组、代表履职平台、代表会前集中活动,多次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对条例草案不断修改完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七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附则。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原则、领导体制。规定科创中心建设以加快形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创新体系、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完善领导体制,促进部市区三级联动。明确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规定科创中心建设坚持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城一区”为主要平台,明确科创中心建设各层级规划的编制和落实要求;规定加强统筹,建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机制,健全"三城一区统筹联动和融合发展机制,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明确科研布局和产业布局要求。明确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支持措施。对创新主体,规定扩大高校、科研机构在经费使用、编制使用、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自主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立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支持企业参与决策咨询、提出创新需求、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对创新活动,规定加大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建立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机制,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创新监管机制,建立首购、订购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加强应用场景建设,促进新产品新服务的研发应用。明确创新人才支持措施。加强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激励和服务,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人才支撑保障措施,制定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完善职称评审体系,支持人才流动,为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完善创新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明确构建良好创新生态。规定持续优化政策环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金融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科技信贷,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服务科技企业的保险业务,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推进资源开放共享,规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建设科技文献和数据共享平台;加强科技安全、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的科技治理。明确加强国际开放合作。规定支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举办中关村论坛,国际科技组织在京设立代表机构,科技社团吸收外籍创新人才为会员;建设高品质人才社区,提升公共配套服务水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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