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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会计的财务做账纳税实操及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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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会计的财务做账纳税实操及账务处理.docx

    建筑业会计的财务做账纳税实操及账务处理做账流程: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4、结账、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一、行业概述建筑行业是对建筑进行设计、施工以及装饰的行业,其不仅包含自身行业,也包含了相关装饰方面的内容。其产品是具有固定性、多样性、施工周期长,如各种工厂、道路、桥梁、住宅以及公共设施等,建筑行业分类较多,按工作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二、建筑行业财务会计的特点(一)会计科目主要以成本核算为主,收入、成本、税金是建筑行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其中建筑的施工进度与会计核算有紧密联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科目中。(二)工程价款结算:由于建筑产品具有造价高及周期长等特点,在支付资金时,除了成本较低或者工期较短的项目一次性结算外,其余的大多为按月付款,分段结算等方式。对于工期比较长的工程项目,往往是根据项目的完工百分比法,通过该方法对工程款进行收入及成本的核算,从而确定每年的经营成果。(三)单独计算每项工程成本:因为施工生产的单一性和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导致建筑企业并不能准确地计算某一特定时期内的成本费用能及根据完工比例进行成本计算,导致企业的单位成本不能及时知晓。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来讲需要根据承包的各项工程进行分类核算成本费用,然后单独计算其单位成本。三、新准则下建筑企业主要的会计科目自2021年起,所有的建筑企业都执行新收入准则,现对新准则下建筑业的主要会计科目进行剖析(一)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企业为履约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按合同,可设"服务成本"或"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科目核算,其记录工程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等;实际确认成本时,由合同履约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在建筑企业中,合同履约成本一工程施工通常还设置以下明细科目: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用,5、分包成本,6、间接费用(二)合同结算:既不是资产也不是负债,其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某一时间段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结算下要设置两个明细科目:合同结算-收入结算,记录按实际履约进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是借方金额。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由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结转合同结算-价款结算,记录当期客户实际结算的价款,一般情况下对于跨期合同,客户会多结算一部分价款,反映在贷方。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成本时,由合同履约成本一价款结算科目贷方结转。(三)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一般发包方的预付款项计入到合同负债。(四)合同资产:是资产类科目,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四、建筑业常用会计分录(暂忽略税费)(一)购买原材料借:原材料等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二)项目发生的实际成本借:合同履约成本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三)收到预收款借:银行存款(四)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合同履约成本(五)主营业务收入(投入法,按成本投入占概算成本推算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金额)借:合同结算一收入结转贷:主营业务收入(六)业主确认工程量(含质保金)借:应收账款借:合同资产一质保金借:合同负债-工程款-预收工程款(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贷: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结算(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七)期末将合同结算余额转入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1.如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则借:合同资产一工程款贷:合同结算一工程款期末结转2、如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则借:合同结算一工程款期末结转贷:合同负债-工程款(八)质保期满-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并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贷:合同资产一质保金五、建筑工程的分包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主要是指总承包商在进行建筑项目工程承接后,将建筑项目工程中的非核心工程或劳务工程进行施工分散,承包给具有承建和承包能力的建筑单位,以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分包合同为契约进行约束,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分为专业分包业务和劳务分包业务两种,专业分包一般是将工程总量进行拆分,专业分包方通常是包工包料的;劳务分包一般是指清包工,即包工不包料,或者承包方只包部分辅助材料和辅助机具,主要是组织人员提供建筑服务。劳务不能再次分包劳务,这是违反建筑的,但是专业工程分包可以再次进行劳务分包,这是合法的。只要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则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实行差额预缴增值税和差额申报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分包如有电梯分包、幕墙分包、软装工程分包等等,建筑分包能否享受差额征税按税法相关规定来处理,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是建筑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一般属于实质性分包是能享受差额征税的:如供应商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等六、建筑行业的清包工程、甲供工程、老项目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程、甲供工程、老项目都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税收政策。清包工程: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即工料分离,工是工,料是料。材料由业主(甲方)自行采购,施工方(承包方)只干活,不买主材或只买辅材。由定义可知,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主要是提供人力资源。其增值税计税方法可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法中选择。由于清包工可抵扣的进项很少,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简易征收的方法。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相当于只要甲购买了材料,即可认定为甲供工程),其增值税计税方法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需要注意的是,对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即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甲供工程不定属于清包工,但清包工一定属于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L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六、建筑劳务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筑行业,它的主要作用是为建筑企业实行分包,并保证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单位。建筑劳务企业与建筑企业的主要区别如下:区别一: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分包公司,而建筑公司(这是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属总承包公司。区别二: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是由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接该项目,然后,建筑劳务公司再从建筑公司承接该项目的劳务部分的工作。当然该项承接需要甲方(建设单位)同意。七、预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开具发票当天、收取进度款当天、计价单/合同约定时间三都孰先原则确认)计算公式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甲供材、清包工、老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式下/可适用差额征税;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异地预缴环节,同样适用差额征税,但是回机构地需要全额申报,最终通过销项减进项减预缴增值税的方式实现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3号一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23年1月:1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刘昆2023年1月28日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六)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实行独立核算,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履职相适应的财务、会计人员力量。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向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依次类推;(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九条国家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测;(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四)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情况;(五)有关绩效结果;(六)其他因素。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调剂。确需调剂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草案,逐级审核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监督。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机构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六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第二十七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第二十八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以内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和价值、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行政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依法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营利性组织,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四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章负债管理第四十五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过去的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第四十六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坐支。第四十八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第五十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五十一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并扣除负债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九章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综合反映行政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第五十四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第五十五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综合反映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第五十六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第十章财务监督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第五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照规定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二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涉密事项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十四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第六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本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同时废止。往年发票今年还能入账吗?2021年11月份收到大概18万左右发票,并通过公账将钱转入对方账户但由于财务公司人员变动问题,直到2023年1月10号才发现18万还是挂帐,发票并未做进去,2021年已经交了企业所得税,财务公司说把这18万通过调账做到2022年,2022年少交企业所得税这种做法是否行得通,后期后有什么影响吗?解答:发现了以前年度的发票没有做账的,会计上应及时做账,当然是可以入账的,至于怎么入账却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另外,以前年度的发票,还涉及到税前扣除的问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存在差异,千万不要相互混淆。一、会计处理首先需要区分这18万元的发票性质,是应该"费用化”的还是应该"资本化”或预付性质。(一)发票属于应该“资本化”的比如,18万元的发票属于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货物、固定资产采购的。在发现时,只需要终止前面的"暂估入库",直接办理入库即可。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冲销挂账)如果购买的是固定资产的,还应从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如果前面没有折旧的应补充计提。如果属于预付性质,比如预付房租等,也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调整,然后在按照准则规定摊销等。(二)发票属于应该"费用化”的此处的“费用化",是指会计核算应计入支付当期的会计损益,同时税前扣除也应在当期的。对于属于应该"费用化”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账;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按规定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调账,即在发现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1)发现差错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冲销挂账)(2)追补扣除,调整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调整所有者权益借: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冲销挂账)二、税务处理(一)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限已经取消,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现前期遗漏抵扣的,可以继续按规定抵扣。(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要先合理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即"费用化""资本化"的区别),然后在判断是否需要在2021年度追补扣除以及追补扣除的金额,如果需要在2021年度追补的应该规定办理;如果不需要在2021年度追补扣除,则会计核算应计入到2022年度,2022年度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误区一:收到的合同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图片图片我们公司跟客户签订了合同,由于客户出现违约事项并支付了违约金,那么公司收到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解析关于违约金应分情况处理:1.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2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相关政策1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2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3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误区二: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图片图片公司收到了一笔财政拨付资金,既然是财政部门给的,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解析当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的时候,需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关政策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误区三: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增值税图片图片公司进货或者支付费用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解析取得专票不一定允许抵扣,例如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企业组织员工旅游(集体福利)收到酒店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此外,企业用于个人消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相关政策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误区四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3%征收率纳税图片图片企业只要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按照征收率为3%来计征增值税。解析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不一定为3%,还要看具体的业务类型。比如:(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X(3)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4)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关政策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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