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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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陕西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陕西水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市场信用环境,依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陕西省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修复、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是指在陕西省登记并经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含本省审核转报上级机关)的水路旅客运输、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等水路运输市场经营人。本细则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第三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组织维护全省统一的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筹推进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组织本行政区域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评价、修复、应用等具体工作。第五条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评价信息等。第七条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个体户个人姓名)、经营许可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营运船舶名册、所在地及联系方式等;水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注册信息、从业经历信息等。第八条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荣誉信息包括: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含有关部门)形成的相关表彰和奖励信息;承担示范试点项目信息;完成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信息;其他荣誉信息等。第九条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失信信息包括在从事水路运输市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信息和其他失信行为信息。第十条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评价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评价的结果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应当核查后及时录入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信用信息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窗口、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布。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存在信息记载错误或遗漏、侵犯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等情形的,可向负责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负责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十四条水路运输从业单位信用得分实行加分扣分制,基准分为IOO分,信用得分为基准分扣除评定周期内从业单位失信信息扣分值,加上荣誉信息加分值最后所得的分数,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得分计入所属企业评价得分。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行为评级指标附后。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周期为一年,从上一年度1月1日到上一年度12月31日。第十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一)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9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级;(二)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三)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70分以上不满8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四)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五)评定周期内信用得分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第十六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内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并及时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窗口、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布:(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因为从业单位违法被撤销许可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业整顿的;(三)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核定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及相关活动,被责令停止经营的;(四)发生重大及以上运输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五)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六)符合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条件的;(七)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从业单位同时经营多类别水路运输(含水路运输辅助业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最低的业务类别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发布的从业单位年度最终信用等级。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复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从业单位修复信用。第十九条失信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并通过开展信用承诺、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公共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第六章信用结果应用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信用记录查询功能,方便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鼓励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查询自身或者经授权查询相关方的信用信息,在水路运输市场经营等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将相关信用情况作为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奖补资金、评比表彰等重要依据,形成从业单位信用监管机制。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上一年度被列为陕西省水路运输市场AA级的企业,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如下激励措施:(一)在行业相关荣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财政资金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三)适度减少检查频次;(四)给予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待遇,部分申报材料不具备的,可以先进行“信用承诺”后补报材料;(五)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等。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上一年度被列为陕西省水路运输市场D级的企业,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加大检查频次;(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不授予荣誉等。第二十三条在信用等级评定之前,从业单位信用得分以及失信行为累积记分符合相应信用等级评定分数的,应当按照相应信用等级进行实时管理。第七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均可向相应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四)未按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开展信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和宣传,加强对所属职能部门(机构)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应用等方面的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附表一: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荣誉信息行为评级指标序号荣誉信息加分分值生效期限1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表彰奖励。153年2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部委认定的表彰奖励。103年3全国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83年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表彰奖励。53年5因诚信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等经营行为受到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表彰奖励的。53年6获得省级以上新闻媒体的正面报道。53年7积极执行紧急运输任务或参加救灾抢险的。53年8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荣誉信息行为。53年9有社会捐赠(价值5万元以上)的。33年10连续2年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33年备注涉及两个以上加分事项的同一次荣誉信息行为,从高加分,但不重复加分。附表二:从业单位失信信息行为评价指标序号失信行为信息扣分分值生效期限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许可证件的。403年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403年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403年4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403年5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403年6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403年7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403年8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的。403年9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403年10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403年11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101年12其他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收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通报批评的。51年13不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信息归集统计,逾期未报送的。51年14因安全责任事故、质量投诉、媒体曝光等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或处罚的。101年15因安全责任事故、质量投诉、媒体曝光等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处罚的。51年16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1017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201年18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营运证件的。101年19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资格的。201年20伪造、变卖、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201年21水路运输经营者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许可证的。201年22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201年23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51年24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51年25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托运人的。101年26水路运输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101年27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的。51年28船舶报废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的。51年29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51年30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51年31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51年32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和交回许可证件的。51年33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的。51年34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对身份不明、拒绝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51年35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51年36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就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运输服务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做出说明或者警示。31年37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救急、重要的军事运输。51年38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未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各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的。51年39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损毁,未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的。51年40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机务、海务管理人员的。201年41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签订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101年42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履行备案或报告义务。101年43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101年44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51年45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101年46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服务提供者的。101年47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101年48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101年49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51年50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51年51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1年52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有关台账的。51年53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51年5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未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和交回许可证件的。51年55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201年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56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201年57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51年备注1 .涉及企业许可证的按经营者个数计;2 .涉及船舶营运证的按船舶艘数计;3 .涉及两个以上扣分事项的同一次失信行为,从高扣分,不重复扣分。附表三:从业人员失信行为评价指标序号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扣分分值生效时间1伪造、变卖、买卖、转借、涂改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0403年2未取得相应种类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403年3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403年4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403年5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不符。101年6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也一般失信行为。51年备注涉及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按人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