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2022年电动自行车等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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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2022年电动自行车等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2022年电动自行车等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现将2022年电动自行车等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科陈彪、杨恩博电话:0452-2191612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4日齐齐哈尔市2022年电动自行车等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等产品质量监督,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实施方案、齐齐哈尔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和齐齐哈尔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抽检范围抽检范围为全市电动自行车、车用尿素水溶液、铅酸蓄电池经营单位。二、承检机构通过项目招标确定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精准公司”)承担本次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在相关经费中列支。三、抽检数量2022年电动自行车等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检13批次。其中,电动自行车5批次、车用尿素水溶液5批次、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1批次;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1批次;起动用铅酸蓄电池1批次。四、步骤及时间(一)抽样。由山东精准公司选派不参加产品检验的2名工作人员负责抽样工作,实施抽检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派出2名以上监管人员协同完成抽样工作,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样,抽样工作于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二)检验。山东精准公司根据细则规定的具体产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及相关实验规范,对抽样样品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并向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报送检验结果。产品检验时间于2022年12月10日前完成。(三)结果送达。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山东精准公司应在7日内将每批次检验报告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5份(附被抽样经营者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并载明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合格样品还需送样品标称生产者1份(附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并载明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山东精准公司留存1份。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精准公司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实施抽样的市场监管局将检验结果送至被抽检经营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做好送达记录,收取经营者确认的通知书回执。山东精准公司完成初检后,向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监督抽查验收申请。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验收合格后进行经费结算。(四)复检。复检工作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出异议复检申请的,山东精准公司要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异议。山东精准公司与复检机构接到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的复检通知书后,要及时协调实施抽样的市场监管局、异议复检申请人,依法依规完成备样交接等工作,办理复检手续。复检机构收到样品后,按细则完成异议项目检验,向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复检结果报告5份,并提供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说明。(五)结果公告。复检结束后,由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在齐齐哈尔市市政府网站公开监督抽查最终结果。(六)结果处理。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完成监督抽查结果后处理工作。五、工作要求(一)依法监督抽查,全面履行监督抽查执法工作职责。执法检查贯穿抽样、初检结果送达、复检、检验结果处理等全过程,要切实做好相关材料归档工作,实施闭环管理。抽样中,执法人员要承担检查被抽样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格、检查被抽样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情况、查验库存和销售记录等职责,做好执法记录,履行签字程序。发现被抽样经营者存在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拒绝抽样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涉嫌违法的,应当终止抽样,向辖区监管部门提出立案调查建议。要依法完成检验结果通知、复检样品交接、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等工作。(二)依法抽样检验,认真履行承检机构工作职责。山东精准公司对抽样检验的合法性负责。本次监督抽查实施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分离。抽样人员要依法进行抽样,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准确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要正确判断标称生产者名称及不得抽样情形。抽样文书要现场经执法人员、抽样人员、被抽样经营者等三方签字盖章。要依法封存、运输样品。(三)严肃抽检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实施抽样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相关监督抽查信息提前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利用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便利,获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山东精准公司应保证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不得转包或分包检验任务,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抽样人员要做好个人疫情防护,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确保抽检工作中的人员安全。附件1齐齐哈尔市2022年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另1辆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执行标准检验方法1整车编码GB17761-2018GB17761-20182电动机编码GB17761-20183产品合格证GB17761-20184号牌安装位置GB17761-20185车速限值GB17761-20186制动性能GB17761-20187整车质量GB17761-20188脚踏骑行能力GB17761-20189尺寸限值GB17761-201810脚蹬间隙GB17761-201811突出物GB17761-201812防碰擦GB17761-201813车速提示音GB17761-201814淋水涉水性能GB17761-201815把立管安全线GB17761-201816鞍管安全线GB17761-201817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安装)GB17761-201818导线布线安装GB17761-201819短路保护GB17761-201820电气强度GB17761-201821制动断电功能GB17761-201822过流保护功能GB17761-201823防失控功能GB17761-201824充电器GB17761-201825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GB17761-201826蓄电池防篡改GB17761-201827防火性能GB/T5169.11-201728阻燃性能GB17761-201829使用说明书GB17761-201830铭牌GB17761-2018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附件2齐齐哈尔市2022年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产品不少于2L的独立包装样品2份,如产品独立包装大于50L,使用符合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附录I要求的采样瓶进行分装取样。其中1份为检验用样品,另1份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车用尿素水溶液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执行标准检验方法1尿素含量GB29518-2013GB29518-20132密度SH/T0604-20003折光率GB/T614-20214碱度GB29518-20135缩二胭GB29518-20136醛类GB29518-20137不溶物GB29518-20138磷酸盐GB29518-20139钙GB29518-201310铁GB29518-201311铜GB29518-201312锌GB29518-201313铝GB29518-201314银GB29518-201315铝GB29518-201316镁GB29518-201317钠GB29518-201318钾GB29518-201319一致性确认GB29518-201320标识GB29518-201321标志GB29518-2013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附件3齐齐哈尔市2022年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种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表1抽样数量序号产品种类抽样数量检验样品数量备用样品数量1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8只4只4只2起动用铅酸蓄电池2只1只1只3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8只4只4只2检验依据表2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序号检验项目执行标准检验方法1蓄电池结构GB/T22199.1-2017GB/T22199.2-2017GB/T22199.1-2017GB/T22199.2-20172外形尺寸GB/T22199.1-2017GB/T22199.2-20173外观GB/T22199.1-2017GB/T22199.2-201742hr容量GB/T22199.1-2017GB/T22199.2-20175大电流放电GB/T22199.1-2017GB/T22199.2-20176能量密度GB/T22199.1-2017GB/T22199.2-20177快速充电能力GB/T22199.1-2017GB/T22199.2-20178安全性GB/T22199.1-2017GB/T22199.2-20179耐振动能力GB/T22199.1-2017GB/T22199.2-201710标志GB/T22199.1-2017GB/T22199.2-2017表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序号检验项目执行标准检验方法1蓄电池型号、尺寸、分类、端子尺寸和极性GB/T5008.1-2013GB/T5008.1-2013220小时率容量试验GB/T5008.1-20133储备容量试验GB/T5008.1-20134标志GB/T5008.1-2013表4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序号检验项R执行标准检验方法1蓄电池端子外形尺寸T/ZJXDC001-2021T/ZJXDC001-20212外形尺寸T/ZJXDC001-20213外观T/ZJXDC001-202142hr容量T/ZJXDC001-20215大电流放电T/ZJXDC001-20216重量比能量T/ZJXDC001-20217快速充电能力T/ZJXDC001-20218耐振动能力T/ZJXDC001-20219过充电T/ZJXDC001-202110外部短路T/ZJXDC001-202111机械冲击T/ZJXDC001-202112标志T/ZJXDC001-202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T/ZJXDC001-2021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GB/T5008.1-201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GB/T22199.2-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2部分:产品品种和规格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