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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分析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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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分析 法学专业.docx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由于市场融资需求扩大等各方面原因,民间借贷的发展迅速,并且逐渐受到社会注重。但是,鉴于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开始比较晚,学术界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监管主体等问题仍存在争端,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的民间借贷立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散落于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实践中存在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定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如今民间借贷活动越来越频繁,对社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也是当务之急,故而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究。关键词:民间借贷;借款;贷款弓I言1一、民间借贷概述1(一)民间借贷的概念1(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过程1(三)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21 .民事性民间借贷22 .商事性民间借贷3(四)民间借贷的社会影响41.民间借贷产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加42 .借款去向脱离实体经济导致产业空洞化43 .民间借贷风险逐步向银行渗透4二、关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梳理和分析5(一)我国现行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5(二)对现有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评价51.关于民间借贷专门法律欠缺54 .民间借贷遭受双重标准6三、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6(一)民间借贷要区分立法模式6(二)对商事性民间借贷行为主体制定准入标准7(三)对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8结语8参考文献8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势头强劲,自然人以及部分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不断增加,由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审核日益严格已经难以满足其需求,民间借贷在此时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社会民众对于民间借贷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但是,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至今,产生了很多的问题,从经济学层面出发,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鱼目混杂,这种无序的民间借贷造成法律纠纷不断增加、风险向银行渗透等诸多社会问题;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缺乏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零散分布,过于原则化或者相互冲突,因此在法律实务中也带来诸多争议,所以,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已刻不容缓。一、民间借贷概述(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起源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古今中外是普遍存在的。但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学者们也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在国外研究中,将民间借贷称为非正规金融,但其和正规金融一样是国家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民间借贷也被称为民间金融,但其是与正规金融有所区分的,它主要依靠信用关系来控制信贷风险,且缺乏相关的监管部门。2015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进行了表述,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本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不能算作民间借贷行为,所以民间借贷行为即是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及自然人、法人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但是,正是由于金融机构的非正规以及自然人、法人之间借贷影响的广泛性,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管,以便于控制和预防风险,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民间借贷,是一种存在于非正规金融机构以及自然人、法人主体之间,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方将自有资金借给另一方,并约定返还期限及支付相关利息的资金融通行为。(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过程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到今天,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它起源于西周氏族之间的无息借贷。在三国时期,高利贷就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南北朝时期,出现了第一家典当行,这也就是抵押贷款的雏形。在唐朝的时候,统治者对借款利率施加限制,允许利率波动,但不允许他们以牟利的方式借款,即限制高利贷的形式,宋,元,明,清等朝代以来,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形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民国时期已经了出现了各类筹集资金的合会。如保险合会,融资合会,储蓄合会,慈善合会等,规模相当壮观。新中国成立后,民间借贷从最早禁止到逐步扩大和放松监管,规模从零增长到万亿元。解放初期,我国政府禁止封建典当和合会,严格监管私人银行和钱庄,直到其被淘汰为止。随着1979年改革开放政策的正式实施,正规的国家金融体系已无法满足商品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要求。民间借贷开始兴起并逐步发展。在2003年以后我国民间借贷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其增长速度非常快,政府迫切需要进行干预以规范其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典当行、中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纷纷出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也由传统的线下模式快速渗透到网络中,出现了网络化P2P理财的新模式。根据2018年10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显示,初步统计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为6.97万亿元,同比增长8.3%。其中,以民间借贷中的小额信贷公司为例,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32家,贷款余额9721亿元,还不到2018年非金融企业融资总量的14%,可以说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民间借贷资本隐藏于地下,有着很大的隐患,造成了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三)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1 .民事性民间借贷民事性民间借贷主要就是自然人之间的相互借贷。自然人之间的相互借贷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情况,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或者经营生产需要,它是民间借贷最早的表现形式,也是民间借贷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黑龙江省有80%以上的农民日常所需的生产资金来自于民间借贷,在一些南部沿海地区的省市,这一数据更是达到了90%o此类民间借贷之所以广泛存在则是因为其采取的借款形式比较简单,双方之间采取口头约定或者订立借款合同的方式。最常见的就是我们所见到的欠条或借条,此类民间借贷形式简单,借贷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多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这种借贷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关系型借贷,对于利息的和期限的约定,通常也是无偿的,在农村地区,借款目的多是为了孩子上学或者是家中的婚嫁等,而在城市,多为购房、购车或其他日常消费品上,其目的都很简单,所以此类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所要规制的重点。2 .商事性民间借贷(1)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国家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经营,一般来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其放贷门槛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比较低,主要采取信用贷款、抵押、质押和担保等形式,其从事放贷业务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公司实缴的注册资本。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主要是融资难问题,虽然我国部分地区增设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但这仅仅只是试点。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范也只限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且当前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薄弱,不到位,按照现有的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活动,不归银监会或央行监管,只是由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来承担其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在监管中只重视注册资本、股东资格等准入制度的监管,往往缺失对日常活动是否违法违规的现场监管,因而存在一定的隐患,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2)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指的是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但为了资金需求,只好着眼于民间借贷。因此,市场上强烈的资金需求与缺乏投资渠道的民间资本一拍即合。职业放贷人应运而生。职业放贷人在经济发展中缓解了部分资金需求问题,但由此带来的利率高、暴力催收等社会问题也是不容小觑,近期,公安部联合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这是公安部首次严打放贷人,因此,对于职业放贷人这类商事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是本文则要研究的重点。(四)民间借贷的社会影响1.民间借贷产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加近些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迅速,从而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也呈现激增态势。以浙江省台州市为例,近年来,台州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总量和增量日益攀升。2013年台州两级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收案12802件,占合同类纠纷比例为36.31%o到了2017年,收案数高达36502件,占比跃至47.08%,已趋近合同类纠纷半数。2017年民间借贷案件新增9033件,占新增审判案件的60%。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高发态势已经不容小觑,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处境令人担忧。2 .借款去向脱离实体经济导致产业空洞化我国现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基准利率为3%,所有商业银行普遍上升至3.25%至3.3%之间。但这样还是和民间借贷之间存在很大的利差,资本的自然寻求利润的本质不断诱惑人们寻求利润的神经。现实中很多企业家把注意力放在一些热钱集中的行业,比如说一系列的热炒现象,炒房、炒影视、炒矿,甚至钱炒钱,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某些行业的空洞化。但是,市场的发展是有其规律性的,泡沫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泡沫也会破灭,当泡沫破灭的时候,首先遭受的损害的是实体经济不支持的企业,然后是另一家与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的公司,最后是该公司的员工,甚至牵连到员工家庭。因此,一旦民间借贷的资本出现问题,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威胁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3 .民间借贷风险逐步向银行渗透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是当前社会最重要的两种融资手段。目前,社会资金整体吃紧,出现了民间借贷和银行信贷交织渗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某些人基于对民间借贷利润的驱使,将银行的贷款贷出来之后,又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去发放贷款来盈利;另一方面,当银行贷款到期后,企业或个人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的方式来偿还银行贷款,继而又申请新的银行贷款来偿还民间借贷。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民间融资分流了大量银行存款,银行负债结构呈现出短期化的趋势,资产和负债期限错配严重。在2013-2016年三年来,某银行业机构定期储蓄存款占储蓄存款均在30%以下,而中长期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在55%以上。这些行为都极易引发银行资金链断裂,致使银行发出去的贷款形成风险。二、关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梳理和分析(一)我国现行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在我国的这个阶段,缺乏关于民间借贷的特殊立法,但有很多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规范。具体来说,主要有: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对民间借贷的原则性作出了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章具体规定了一章,以更全面地规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另外,刑法中也有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同时商业银行法也有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2 .行政法规:民间借贷的发展在1998年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同年便出台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主要界定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该办法是确定民间融资行为是否违法的主要依据。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有很多,但最主要的是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对于1991年民间借贷案件意见主要有三方面的创新点,一是明确划分了高利贷的界限;二是第一次把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金融互通行为也划分到民间借贷的范围中来;三是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一个限制,并且设置了两个利率,即法院支持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行为,24%-36%之间的利率自行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予支持。该规定对于缓解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主体矛盾,进一步规制民间借贷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对现有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评价1.关于民间借贷专门法律欠缺经过前文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并不少,但这些规定仅仅都只是针对某一方面的,而且分布还比较分散,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规定都有,但这些规范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没有形成系统的规范体系,甚至存在界限不明,不协调,有冲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确,对属于民商事行为的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制忽视借贷主体民事责任的承担,有重刑嫌疑。行政法规中则缺乏对民间借贷监管主体的监管责任以及对不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应行政处罚规定。如今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瞬息万变,涉及到很多的民间资本,对社会的影响力也是有增无减。为了有效规范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应当尽快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虽然在规定中对民间借贷中一些常见的问题列出了解决方法,但这仅仅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并未具体详实的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落实到位,在这时就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引导和约束民间借贷的发展,全面的概括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和处理办法。法律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对未来在民间借贷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也要进行规定,并探索出可行的办法来,把这些整体归纳起来,具体落实到法律条文里。4 .民间借贷遭受双重标准目前在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监管模式是特许核准制,这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只有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央行或者银监会的批准才能算是合法,不管集资的方式和目的,凡是未通过批准的,一律按照非法经营来处理,这无疑是对民间借贷的一种打压,间接的限制了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这就可以说民间借贷遭受到了双重标准:民间借贷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又饱受来自行业内部和外部监管机构的双重压力。所以说,民间借贷一旦出了事,便会采取严打的态度,这种游离于金融体制外的非正规金融将会失去发展的动力,这对我国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三、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要区分立法模式民间借贷要区分立法模式,就是在立法层面上,将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分开来进行立法,在前文中已经指出民事性借贷主要存在于亲友之间,目的比较简单,重点就要职业放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商事性民间借贷进行立法规制。对于民事性民间借贷,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合同法中已经作出了部分规定,只需对其进行完善,并设定针对性条款即可,而对于风险较高、相对复杂的商事性民间借贷来说,就应当制定专门法对其进行规制,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商事性民间借贷主体准入制度和完善监管制度两方面进行规定。(二)对商事性民间借贷行为主体制定准入标准对民间借贷主体制定准入标准的前提,是基于对商事性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的肯定。但是,从民间借贷和国外立法经验的角度来看,商事性民间借贷可以有效克服国家信用的诸多弊端。其合理性应该得到法律的肯定,为商事性民间借贷行为者设定准入标准实际上是解决贷款资格的问题。对于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国际惯例是通过颁发许可证来确定其放贷业务的法律资格。颁发许可证实质上是一种登记形式,反映了国家控制的参与,这符合商法兼具的公法性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放债人条例第十条规定,根据放债人的许可程序,公司将由许可法院进行听证和裁决,在确定没有问题时颁发许可证。在我国,进入商事性民间借贷主体也可以用来发放贷款人许可证,但有两个限制,一是从注册资金角度进行限制,注册资本的限制主要针对法人。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体系仍然不完善,通过更高的注册资本适当缩小民间借贷市场的准入范围,可以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我国政府内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限制注册资金的获取做了有益的尝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IOoo万元。在这个阶段,该基金的准入门槛较高,但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自然人而言,由于它对外界负有无限责任,因此无需设定资本准入要求。二是对贷方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由于私人借贷行业风险很高,并且很有可能造成犯罪,因此在国际舞台上,对贷方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是一种常见做法。香港放债人条例要求全面检查牌照的发放,包括放债业务的候选人是否合适。还要警方介入调查申请人的社会背景,美国纽约州对贷款人执照审查的申请更加严格和复杂,需要十几份待决提交,包括信用记录,过去十年的民事和破产程序,犯罪记录(包括重罪,轻罪)。对于合伙人,股东,高管,董事等,还有必要提交指纹程序来审查犯罪记录的存在。民间借贷行为的现实更加令人困惑,立法应对资格审查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三)对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目前,因为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所以完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在我国,银行业有银监会、央行进行监管,那么对于民间借贷,首先,我们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国家行政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管制。在规定中,我国已经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界定为民间借贷,并且承认其合法性,但并未对其监管主体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应当建立一种国家金融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双重监管模式,该模式是指除国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外,还应当设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是自发形成的,为保护行业成员的利益,其组织必定会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做到一种自我监督,从而培养一种自律精神,自觉去履行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既然为商事性民间借贷主体设立了准入机制,那么就应当再设立退出机制,具体可以参照破产法建立一种破产制度,通过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查破产资格和破产界限、和解与整顿等程序,从而进行破产清算,进而引导民间借贷主体退出民间借贷市场,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可以促使民间借贷市场的长久发展,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形成对股东的有效激励,同时有利于人们了解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从而进行风险管理,更好的服务民间借贷市场。结语民间借贷行为在我国已经发展了数千年,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民间借贷也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毋庸置疑,民间借贷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以及国家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借款去向脱离实体经济导致产业空洞化及民间借贷风险逐步向银行渗透等社会问题。通过概述中对民间借贷形式的归纳以及对现行法律规范体系的梳理和评价,提出部分针对性的建议。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民间借贷作为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民间借贷专门法的设立定会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参考文献1田卓.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6.闫晓琴.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D.兰州大学,2016.3杨旭岚.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新疆大学,2016.4杨洋.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6.5周清清.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16.6刘培培.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6.7薛丽娟.论山西省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D.山西大学,2013.8陆倩倩.我国自然人之间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探析D.苏州大学,2013.9刘泽赫.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D.海南大学,2010.10高宁一.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7.11丁玉洁.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D.上海师范大学,2014.12张艺多.对我国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探究J.法制博览,2017(11):184+183.13刘书岑.关于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7(26):240.14石艳.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7.15刘道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复旦大学,2013.16李洁.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3.17徐雪静.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的研究J.山西农经,2017(22):91+94.18贾慧耘.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分析J.法制博览,2017(34):217.19刘洋,潘云华.博弈论视角下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研究一一以P2P模式为例J.当代经济,2017(34):146-149.20陈禹希.民间借贷规范化运行之法律适用研究J.现代交际,2017(21):183-184.21许建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8(19):143.22于佳鑫.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23刘春红.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6(05):195-196.24杨静.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6(11):56-57.25张亚静.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6(22):125-126.26饶敦民间借贷危机及其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03):97-98.27蔡宏伟.我国民间借贷规制法律问题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02):70-75.28梁润辉.关于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5(28):236.29武英梅.在新经济形势下再谈民间借贷法律问题J理论界,2012(05):48-49.30闫富有.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03):11.31曹冬媛.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问题J.河北法学,2012,30(12):132-135.32余艳清.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J.闽江学院学报,2014,35(04):63-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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