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应付对冲的会计处理分析.docx
会计实操应收应付对冲的会计处理分析1问询问题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款方式中存在应收应付对冲,主要系公司与同一集团公司内公司销售、采购业务并存,根据公司与同一集团公司内公司签署的抵账协议,将公司合并范围内对外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抵消。请发行人说明:各期应收、应付对祖涉及的客户、供应商、金额、相关账款形成事项、时间点、账龄、对冲的依据,对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问询回复1.各期应收、应付对冲明细报告期内,各期应收、应付对冲涉及的客户、供应商、金额、相关账款形成事项、时间点、账龄、对冲的依据如下:单位:万元应付*款客户与供应商关系应收、&付对冲金«对冲依据采购金或余9(含税)形成时间点*2.76095贷款2020年7-10月1年以内同一条团公司81311抵账处议924.19货款2021年8-11月1年以内同一客户740.36抵账办议3,685.141/53.4634040发款2020年3月1年以内同-集团公司24040抵账协议2.048.92货软2020年3-10月1年以内团公司642.51抵账办议881.51货款2019年9月1-2年同一客户58000抵账协议280.14贷款2019年12111年以内同一客户28014抵账协议25034:六款2020年7R月1年以内同一客户25034协商一致873650.24抵账协议3,888.672,043.62时间应收账款客户依售金或余d(含税)形成,项时闾点账N供应商2021年幡锋锂电81311货款2020年9-12H1年以内江西赣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中航信诺740.36货款2021年I月1年以内中航信诺t1553.462020年锋惺电88291货款2019年12月,2020年5-10月1年以内特铮悭业宁都县锋锂业有限公司2020年青海泰丰先行傕能科技有限公司58000货款2020年4-11月1年以内青海泰丰先行俾能科技行限公司2020年中航信诺28014货款2019年6-7111年以内中航信诺2020年江西钾理科技有限公司250.34货款2018年89月2-3年江西智例科技仃限公司2020年共他零星.抵扣5024其他零星抵扣it2,043.62时间应收账款应付炼款客户与供应商关系应收、应付对冲金领对冲依据客户销售金*或余犊(含税)形成事项时间点供应商采购金额或余«(#a)形成事项时间点*2019年中航信诺1.55029货款2019年2月、6-12月1年以内中航信诺1.532.42次"2018年6"月、2019年2-12月1年以内同一客户1.532.42抵账协议/怫商一致2019年赣锋锂电40092货款20】9年8-10月1年以内赣锋锂业447.62货款2019年S月JO月1年以内同一集团公司40092抵账协议2019年洋海泰丰先行禅能科技有限公司9859货款2017年8-11月2-3年青海东台古乃尔钾前源股份有限公司98010货找2019年8-9月1年以内同一集团公司9859抵账协议2019年其他零星抵扣1062其他零星抵扣943901062抵账协议2,060.423,904.032,042.55(1)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与赣锋锂电均有大额应收、应付账款对冲的原因系公司与赣锋锂业及其关联方同时存在销售与采购业务。其中,公司的销售对象为赣锋锂业控股子公司赣锋锂电,主要从事锂离子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储能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生产的磷酸铁锂是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公司的采购对象为赣锋锂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宁都县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和江西赣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赣锋锂业系国内知名碳酸锂供货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其采购碳酸锂原材料。为降低交易成本,依据公司与醯锋锂电、赣锋锂业或其子公司宁都县赣锋锂业有限公司、江西赣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抵账协议,对于上述交易产生的应收、应付账款进行抵账,该等抵账具有交易基础,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与赣锋锂业及其关联方具体交易情况如下:主要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含税)磷酸铁锂2,740.92磷酸铁锂L401.47磷酸铁锂706.584,848.97主要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含税)碳酸锂11,466.60碳酸锂等-48.8811,417.72碳酸锂3,550.70碳酸锂等3,752.27碳酸锂340.407,643.37碳酸锂7,201.5226,262.61(I)销售情况年度客户2021年度赣锋锂电2020年度赣锋锂电2019年度赣锋锂电合计(2)采购情况年度供应商2021年度宁都县赣锋锂业有限公司江西赣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小计2020年度宁都县赣锋锂业有限公司江西赣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赣锋锂业小计2019年度赣锋锂业,hT(2)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与中航信诺均有大额应收、应付账款对冲的原因系公司与中航信诺同时存在销售与采购业务。公司向中航信诺采购的内容主要系委托中航信诺加工生产磷酸铁锂,同时因中航信诺本身具有一定的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公司存在向中航信诺销售磷酸铁锂的情形,经由其销售至其他客户。为降低交易成本,依据公司与中航信诺协商一致或达成的抵账协议,对于上述交易产生的应收、应付账款进行抵账,该等抵账具有交易基础,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与中航信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主要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含税)磷酸铁锂等863.69磷酸铁锂等1,351.87磷酸铁锂2,497.854,713.41主要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含税)委托加工费等4,173.20委托加工费L206.60委托加工费1,732.597,112.39(1)销售情况年度客户2021年度中航信诺2020年度中航信诺2019年度中航信诺(2)采购情况年度供应商2021年度中航信诺2020年度中航信诺2019年度中航信诺合计2.应收、应付对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1)符合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当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该金融资产应当终止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公司与同一客户或同一集团内公司同时存在销售和采购业务,根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同意,以销售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与采购货物形成的应付账款债务对冲,对冲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债权债务对冲后,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收取现金流的合同权利终止,同时应付账款所对应的付款现时义务已经解除,公司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符合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消。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一)企业具有抵消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公司分别与前述客户、供应商达成了款项结算抵扣的约定,故公司具有抵消上述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同时,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上述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因而,公司满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的条件;在会计处理上,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进行了抵消处理。综上所述,应收、应付对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