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3〕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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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3〕4号).docx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3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南京市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宁区关于加快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全面深化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支持新方式,加快引进先进技术、培育未来创新产业,聚力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示范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8号)、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苏研院202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江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对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江宁区、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按照2:1比例共同设立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首期规模为3亿元,区财政(含园区财政)同步设立“拨投结合”保障资金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包括我区主导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实验室技术熟化度不够高、暂无社会资本参与,但技术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已突破技术攻关的重点难点,并对其实现产业化有积极预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已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重点专项立项的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拨投结合”,是指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期以科技计划项目方式拨入一定财政支持资金,在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第二章管理架构第五条成立区“拨投结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办、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人才集团、江宁开发区、麒麟科创园、江宁高新区、汤山度假区、滨江开发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省产研院区域部主任兼任。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审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调整、终止、退出等事宜;负责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事一议”政策。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要求,统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推进各项合作,负责协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等。第三章支持领域范围和标准第八条项目主体落户在江宁区,非企业主体的项目需注册为企业。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省产研院项目经理的聘请条件,项目团队分工合理,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企业管理能力。(二)核心技术具有先进性,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具有较好的可行性,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清晰、可依法取得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三)项目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商业模式清晰,财务预算合理。(四)项目团队应在江宁区注册成立以团队持大股的多元投入机制的企业法人。第十条单个项目江宁区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100O万元;对原创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可填补国内空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金额最高可达1500万元,项目团队投入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扶持资金的30%。对落地江宁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省产研院、江宁区财政、落地园区财政原则上按1:1:1的比例拨付资金。第四章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模式予以组织实施。主要分为立项论证、项目公司组建、项目支持资金拨付、权益实现四个阶段进行管理。第十二条立项论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论证按照省产研院项目经理制有关方式,由省产研院负责组织实施。立项采用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形成相关报告,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技术指标和成果、里程碑节点、研发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等关键内容。相关立项论证意见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后,报请区政府审议。对立项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事宜。第十三条项目公司组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阶段的研发工作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公司由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项目团队、江宁区及落地园区指定主体签署投资协议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团队控股,占股原则上不高于90%。项目公司须制订清晰、具有实施性且有利于创新的员工激励机制。第十四条项目支持资金拨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后,由区级财政(含落地园区财政)安排支持资金,区科技局、落地园区相关部门负责按里程碑分阶段拨付。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间项目团队原则上不得转让其股权。项目支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技术购置费用、设备、材料等固定费用、场地费用、人力资源费用、外协费用和其他可变成本。第十五条权益实现。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公司开展市场化股权融资时,江宁区(含落地园区)实际投入的项目支持资金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转化,具体转化方式包括转股和资金返还等。其中,转股是指参照江宁区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管理机制,由江宁区及落地园区指定主体承接项目公司转化的股份;资金返还是指项目公司将项目支持资金返还至“拨投结合”专项资金。在前期项目支持资金完成转股或资金返还后,应将其中的支持资金额度继续用于支持后续项目实施,转股后国有股权处置获得的增值收益所属江宁区部分列入江宁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第十六条江宁区项目支持资金的权益转化方式由项目团队在转股和资金返还中选择或组合使用,如项目团队选择返还超过二分之一的项目支持资金,应取得领导小组同意。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有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时,可由项目公司先提出项目研发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工作由省产研院、江宁区科技局、项目落地所在园区共同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期结束项目支持资金未能实现权益转化的项目,应进行结题验收,江宁区(含落地园区)保留对项目支持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评价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研发目标变更、经费预算调整、核心人员更换等重大事项,项目公司(团队)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实施评价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后向领导小组报告。第十九条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拨投结合”专项资金性质上属于产业扶持资金,采取以项目服务及投后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发生的投资损失经认定后及时核销处理,其盈亏暂不纳入江宁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绩效考核范畴。第二十条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加强省、市、区及开发园区联动,建立科学有效的项目评价机制,探索财政支持技术创新的新模式,有效控制财政资金投资早期项目的风险,进一步提高项目评判的专业性。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相关项目投资决策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可视情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技局承担。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