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原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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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原文及解读.docx
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1号令)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举办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体育赛事活动。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办赛主体,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体育赛事活动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第四条甘肃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全省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当地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落实体育赛事活动各项安全措施。参赛方(参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体育职业道德,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第六条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一)国家体育总局、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及综合性运动会;(二)省体育局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及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三)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级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主导并联合省体育局共同主办、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四)受邀参与的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第七条省体育局直属单位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一)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省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二)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三)市(州)体育主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并联合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及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第八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九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市(州)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按外事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州)体育主管部门提前30日报省体育局,并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办意见,省体育局协助申办。参加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第十条申办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或承办其他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办赛主体应在赛事活动举办前30日向省体育局报备,并抄送省级体育协会。第十一条申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现行的申办办法执行,报省体育局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申办由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主办的单项体育赛事活动,符合条件的办赛主体均可参与申办,须经省体育局业务处(室)、省体育总会秘书处审核,报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批准后方可举办。第十二条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审批等工作由省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具备承接赛事活动审核工作条件的省体育局直属单位和单项运动协会,经省体育局授权后可开展相关赛事活动的审核工作。未经省体育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体育局(含内设机构)、省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需要省体育局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申办者应在赛事活动举办2个月前提出申请。省体育局承办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送;无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三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省辖区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甘肃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报批办事指南有关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经省体育局批准,并报省公安厅备案。第十四条除第九、十、十一条所规定的体育赛事活动外,省体育局对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必须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批环节,减少会签部门,不断优化服务。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体育、公安、应急、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和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第十五条办赛主体应按照属地原则和办赛规模,应当提前30日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备案信息开展监管和提供协调服务。举办参赛人数5000人及以上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向省体育局备案;举办参赛人数在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向市(州)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举办参赛人数在2000人及以下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向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推动赛事活动信息公开透明。第十六条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赛事活动名称、组织机构、参赛对象及比赛场地等基本情况;(二)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基本情况,以及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三)经费来源和预算说明;(四)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和包含“熔断'机制的应急处置预案;(五)安全承诺函。第十七条省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甘肃”“甘肃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举办地域、赛事活动项目内容相符;(二)与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冒用其他组织或个人定期举办赛事活动的名称;(五)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六)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七)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规范使用“一带一路”“丝绸之路”“国际友好城市”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三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第十八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国家体育总局等七部门公布。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潜水、航空运动、登山、攀岩、滑雪登山和汽车、摩托车等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第十九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向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五)赛事活动组织方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包含“熔断”机制的应急处置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三)实地核查情况;(四)批准情况。第二十二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者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取消手续。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第二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第二十四条地方体育部门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评估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加强业务指导,进行人员培训,全程跟踪指导,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确保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第二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第二十六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一)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其中担任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长原则上应具备国家级及以上资质;(三)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四)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防疫、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五)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要求其提供符合参加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六)搏击类体育运动项目及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赛事活动必须配备具有合格资质的裁判员及救护人员,通过合理设置参赛条件、竞赛安排、救护措施等确保安全;(七)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举行前30日,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活动基本信息;(八)保障参赛各方人员的信息安全,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九)对妨碍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十)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三)审核体育赛事活动中的广告和宣传内容;(十二)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第二十七条地方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第二十八条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须进行赛前风险研判,明确启动“熔断机制的条件和情形,制定含有“熔断”机制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预案。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二)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五)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办赛主体在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立即向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办赛主体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启动"熔断机制后,办赛主体和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第二十九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医护人员、观众等)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体育道德、竞赛规程和赛场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体育赛事活动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第三十一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导和服务:(一)根据职责和章程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二)按照项目分类组建赛事活动项目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编制公布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向赛事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第三十二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共设施和综合运用金融产业政策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省体育局经过评估可将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凡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的体育赛事活动,须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体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有关要求。第三十三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和体育发展实际,统筹规划所辖区域内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第三十四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属地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服务保障水平。第三十五条单项体育协会推动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可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高于全国性协会的相关收费标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第三十六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或在线政务服务系统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于赛前30日登录赛事活动举办地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填报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及时填报变更或取消信息。第三十七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协会可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评估,对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体育赛事活动,及时向社会推介。第三十八条鼓励志愿者、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依法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第六章体育赛事活动监管第三十九条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第四十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功能,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对所辖区域内的赛事活动实施现场检查和动态监管。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以下情形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出具监管通知书,要求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和问题:(一)未经确认许可,擅自将体育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列入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支持方、指导方的;(二)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三)存在造成参赛人员、观众或其他人员发生伤亡事故风险的;(四)存在造成重大社会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风险的;(五)违背公序良俗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四十一条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中发现对国家形象、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管理权限内作出处理。第四十二条体育主管部门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第四十三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和涉及安全问题的应当责令整改或者启动“熔断”机制。第四十四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第四十五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每年进行公布。第四十七条体育协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类社会组织有违规行为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在其年检中出具不合格意见。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章V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4月28日甘肃省体育局印发的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同时废止。仅甘体规(2024)2号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对体育工作的要求和局党组关于做实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部署,为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服务,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秩序,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由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联合兰州大学法学院邓小兵教授工作团队,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省、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经验,充分征求全省体育系统意见建议,全面修订并形成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2月20日省体育局年度第三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一、修订背景2022年6月24日,新修订的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有37处涉及“体育赛事”或体育赛事活动”,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甘肃省率先修订实施体育法办法,经2022年9月23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其中监督管理方面,与上位法相对应新增加一章,增加了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监管以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的内容,强调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完善体育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体育企业信息归集机制,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体育赛事活动的有序安全进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经国家体育总局修订,以体育总局31号令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64条,较修订前增加1章17条。修订内容涉及增加行政许可、完善赛事组织、健全服务保障、加强监督管理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其中,增加了一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明确了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规定。在完善赛事组织方面,办法建立了健全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形。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于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依法实行行政许可;要求加强对举办马拉松、山地越野、游泳、攀岩、蹦极、冰雪、射击、射箭、潜水、航空运动等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和活动的指导服务及监督检查。在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新形势下,为了全面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地方性体育法规,依法推进西部体育强省建设,对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显得十分必要。二、修订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本次修订,着眼于举办人民满意的体育赛事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参赛和观赛需求,逐步增强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获得感、幸福感,大力推动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二)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本次修订,落实赛事活动各方责任,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五方案”“一机制”,建立高危险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靠实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相关保障措施,提出促进和支持体育赛事活动发展的具体措施,切实推动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开展。(三)加强全过程监管。本次修订,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加强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分级分类管理,推动形成覆盖赛前、赛中、赛后全过程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力求实现放到位、管得住、服务好。三、主要内容本次修订,认真学习借鉴,充分征求意见。既严格遵循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又认真学习借鉴陕西、湖北、浙江、厦门等发达省、市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发展工作实际,坚持目标导向,力求解决赛事活动管理存在的问题,弥补工作中的短板。2024年1月26日,省体育局发函征求局系统和各市(州)、兰州新区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级体育协会的意见建议。据统计,省体育局机关、兰州市、武威市体育部门等共反馈9条意见建议,主要涉及申办省级单项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核程序、体彩公益金资助赛事活动的宣传、赛事活动名录发布时间、赛事活动等级评定评估的主体、赛事活动举办方对安全负责、增加舆情应对方案、参赛者配合提供身体状况证明以及对个别文字修正。对此,全部吸纳,进行修改完善。本次修订,将原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更名为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以便于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七章50条,较原管理细则增加20条,修订后的内容为: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监管主体、各方责任、赛事活动分类、知识产权保护;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包括:申办国际体育赛事、申办承办全国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全省体育赛事活动、内部分工、境外非政府组织赛事活动报批、审批要求、备案管理、申办备案材料、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第三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包括: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内容、变更或取消高危赛事许可、公开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包括:赛事活动组织机构、赛事活动保障、赛事活动保险、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相关人员义务、外籍人员参赛管理;第五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包括:体育部门指导服务、上级体育部门支持、赛事活动公布、应急工作机制、体育协会服务、信息管理服务、评定评估推介、志愿服务;第六章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包括:监管原则、监管机制、情形处理、处理过程、高危赛事监督检查、引导行业发展、反兴奋剂、信用评价、体育社会组织监管;第七章附则,包括:法律责任、解释权、施行时间。本次修订,有3个亮点。一是内容更加全面。具体修订内容涉及增加行政许可、完善赛事组织、健全服务保障、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其中,按照法律法规有关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要求,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增加了一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明确了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规定。二是措施更加有力。比如在完善赛事组织方面,实施办法建立了健全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形。三是规定更加明确。比如在规范赛事活动名称方面,明确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甘肃”“甘肃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并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提出9条具体要求,目的在于规范管理省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四、工作举措实施办法的修订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西部体育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认真开展培训宣传。充分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省体育局发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并举办业务培训班,3月份在全省体育系统开展实施办法集中宣传活动。(二)健全配套政策文件。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及时细化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实施办法全面落实。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专题研究,为体育部门决策咨询提供参考依据。制定甘肃省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性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级政府及体育等部门的职责,完善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增强实施办法指导性。(三)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加强下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及时协调解决实施办法贯彻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省体育局加强对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我省地方性体育法规,确保实施办法落实落细,依法推动全省体育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