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引(商业篇)》(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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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引(商业篇)(试行)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印发)2023.11£厦门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性指引(商业跳)(试行前言!带格式的既有商业建筑改造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综合性能提升起到重要作川。新型的商业模式集餐饮、商场、超市、影院、地下车库、室内步行街于一体,人们在享受购物、就餐、观影、停车便利的同时,也将自己置身在火灾危险性更大的建筑物中。由于建造技术条件、标准与建筑年代的不同,部分既有商业建筑已无法满足当前城市发展提档升级的需求,在使用功能、使用空间、建筑能耗以及综合防灾等方面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传统的推倒揖建模式在当前的存量规划时代将造成资源、能源的极大浪费,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成为城市空间增长的新常态。因此,如何提升既有商业建筑的使用功能以及攻克改造关键技术难点,是既有商业建筑改造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有鉴于此,厦门市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专项研究,在厦门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引(旅馆篇)>编制的基础上,立足厦门市情,编制商业建筑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杳技术指引,增加改造设计的弹性及兼容性,打通消防技术新旧标准衔接堵点、痛点,提供系统性解决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技术依据,提高项目可实现性。结合大量的既有商业建筑消防设计审验工作实践,厘门市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对既有商业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杳专项研究,通过国内多地调研,并与本地设计单位、审图单位及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多方征询意见及讨论,深入研究既有商业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告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在此基础上开展并完成本指引的编制工作。本指引旨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确保不降低原建筑建造时消防安全水平,为既有消防设计改造制定技术指引,对不同改造形式下如何适用消防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本指引由厘门市建设同归口笆理,由福建天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杏事务有限公司主编并货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U请右关单位在工程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和结经L如在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馍至展日市建设局,4地址:1星1Ji市思明IX小禾路2号、邮政¾码:-361004,邮箱j-js*号N>r*>V1."Cft)L以便今后脩和一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用期一年U编制单位,隆门中建设局-嗓门师消防换援交队_厦门市建没工程消防设计审杏魄收中心福隹天正隹筑工科施工图审直事务有限&司+!<l苗)-错瞄琼布弥汁上i油¥卜$斗l趺件血电楸中彬林脑祢的柒*il,l需彳磔牯.I->*<三TZViy<vu*7m*PTjr.DH苏f张伟建W耶TS-黄实U夹献-野访卷主要审查人,张梅红-林金典吴端伟郭铭火一黄存”蔡明威.何晓真,李益物一洪实化.一张奕昌一林H东梁章旄林洪钟程宏伟%U市风一建筑改造消防设计一中,任指引储业已,飞£试行)目录前言11总则12术语33通用要求33. 1基本规定33.2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34建筑防火、消防救援设施54. 1一般规定54.2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54.3 防火分区及腐散宽度54.4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61.1 5疏散距离及疏散宽度61.6 前室及消防电梯71.7 外门窗、幕墙74. 8结构构件及装饰材料75给排水专业75.1一般规定85. 2消防水量95. 3供水设施95. 4消火栓系统95.5自动灭火系统96电气专业106.1一般规定106. 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117. 4消防应急照明系统118. 5消防电源129. 6消防相关线缆127暖通专业129.1 一般规定129.2 防烟系统1310. 3排烟系统137.4其他14附表A: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评估表15附表B: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建筑专业)18附表C: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给排水专业)19附表D: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电气专业)20附表E: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暧通专业)22附表F:商业功能分类及适用消防标准(建筑)条文说明25参考文献37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促进城市有机更新,推进建筑产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厦门市的商业建筑既有建筑改造,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指引。1.0.2本指引适用于厘门地区商业建筑的整体改造、局部改造及A类室内装修工程,不适用于B类、C类、D类室内装修工程、单项工程改造以及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商业建筑包括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步行商业街、公建附设的营业厅、住宅商业服务网点等,主要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1.0.3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委托原设由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不低于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的雎位进行既有建筑可行性综合评估(含初步询查),评估具体内容详本指引第3.2章节。1.0.4本指引的编制原则是“保底+提升”,其核心是“应上尽上,性能补偿”,从可实现性入手,分专业分系统执行不同的消防标准,使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高于原有标准。1.0.5本指引在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的基础上,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消防设计,协调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实现主动防火与被动防火的系统整合,统筹兼顾,达到提高既有建筑综合消防安全水平的目标。1.0.6既有建筑消防改造除应符合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及福建省、厘门市现行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规定,涉及的总图、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和外立面的改变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2术语2.0.1既有建筑改造: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建成并依规投入使川的建筑工程,指在一切竣工交付使Jn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项Fl更新改造的建造行为,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单项工程改造、室内装修工程,本指引特指既有商业建筑。2.0.2建筑整体改造:指整栋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改造。2.0.3建筑局部改造:指对建筑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进行的既有建筑改造,包括部分楼层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改造。2.0.4专项工程改造:本指引仅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的单项改造工程,包括屋面改造、外堵改造、门窗改造、幕墙改造、室外加装电梯改造等。2.0.5室内装修工程:指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装置,对建筑室内空间进行的建造过程,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改变防火分区及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未改变结构主体构件或承重墙,不增加结构荷载,未改变建筑机电消防设施系统、干管,分为A类室内装修工程、B类室内装修工程、C类室内装修工程、D类室内装修工程四类。2.0.6A类室内装修工程:指改变墙体分隔位置、且对顶棚、墙面、地面、内门窗、设备及电气专业末端点位、轻质隔断、裱糊与软包进行更换的建造行为。2.0.7B类室内装修工程:指未改变墙体分隔位置,对顶棚、墙面、地面、内门窗、设备及电气专业末端点位、轻质隔断、裱糊与软包进行建造的行为。2.0.8C类室内装修工程:指对顶棚、墙面、地面、内门窗、轻质隔断、裱糊与软包、卫生洁具、设备及电E汉门市既行建统或造消防设计及中指川商业B,试行)气号业末端点位如电气面板等不易移动部分进行更换维修的建造行为。2.0.9D类室内装修工程:仅对家具,窗帘、装饰织物、灯饰、地毯、装饰用品等易于移动装置进行更换的行为。2.0.10现行标准:国家、行业、福建省、厦门市现行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技术标准。2.0.11原有标准:原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设计审杳(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标准,且不应低于1995年1月I日后施行的消防标准。2.0.12主动防火措施:是指防止火灾发生时限制其影响的技术,主要指建筑物内附设的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和建筑中附设的可移动消防设备和器具。2.0.13被动防火措施:被动防火技术是指通过提高建筑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设施或材料承受火灾破坏的能力,防止火灾扩大和增强琉敢能力的技术。2.0.14确行困难:既有建筑改造因涉及陷蔽工程、主要结构构件、外部既有环境原因等技术因索无法按现行标准实施改造的。2.0.15商店建筑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2.0.16零售业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为生的行业。2.0.17零售业态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2.0.18购物中心多种零存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猜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2.0.19百货商场在一个建筑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商店。2.0.20超级市场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和口常生活用品为主,向顾客提供口常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目的零售商店。2.0.21菜市场箱售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所或建筑。2.0.22专业店以专门经营某大类商品为主,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提供适当售后服务的零售商店。2.0.23步行商业街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休闲等活动而设置的有顶棚的步行街。3.1公共娱乐场所E汉门市既行建统或造消防设计及中指川商业B,试行)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过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71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闹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2公众聚集场所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3通用要求3.1 基本规定3.1.1 本指引对于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仪指改造前后使用功能适用消防标准不同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增加歌舞娱乐游艺场所、12周岁以下儿童活动场所、轻饮场所及其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规定的情形。3.1.2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包括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A类室内装修工程),对于改造确有困难的部位及系统按本指引附录B执行,否则应满足现行消防标准且应满足本指引各专业相应电节的内容。3.1.3 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消防设施的有效性,执行标准应满足本指引各专业相应章节的内容。3.1.4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相关单位工作内容1 .建设单位(房屋产权人)应当加强对既有建筑改造活动的管理,会同设计单位共同负责判定既有建筑改造情形,出具对应的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鉴定报告。2 .设计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对既有建筑进行现场测绘、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改造设计。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施工图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内容进行审查。3.2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1 .2.1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应遵循“先评估后改造”的原则。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和本指引,委托具彳j相应的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及以上的单位对既方建筑改造工程进行初步调杳及可行性综合评估。经评估为不具备实施可行性的项目,不应进行改造。.2.2评估单位应根据根据建设方的要求,经过初步调查后,确定改造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1.杳阅图纸资料并建立档案.收集原有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杳及验收备案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验收文件、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及改造图纸等。2 .查询建筑物历史。了解历史上使用情况、维护改造情况、检测情况等,包括原始施工、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3 .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4 .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川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5 .明确改造评估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并确定改造工程的分类。E汉门市既行建统或造消防设计及中指川商业B,试行)3.2.3消防'交全可行性评估n包括但不仅限卜卜列内容:1.通过检测、评估等方法对既Tf建筑耐火等级进行判定:2 .对既有建筑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救援场地、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消防疏散、构造等现状进行评估:3 .对既有建筑机电消防设施情况进行评估:4 .明确改造及涉及的非改造区域的目前的使用功能,并分析改造部分对整体建筑消防定性影响,5 .未能满足现行标准的设计内容,各专业执行消防标准版本的情况。6 .对不能满足现行标准内容按本指引方法解抉后还存在的问题。7 .消防设计标准提升措施。8 .消防安全调查及分折工作结论宜以表格形式完善,参号附录A.9 .提出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消防安全目标,并对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加强措施的技术可行性、消防安全性、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10 2.4既有建筑改造结构安全可行性评估,应由结构专业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已建成20年及以上或改动主体承重结构、增大结构荷载的建筑,在进行改造时应保证结构安全受控,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助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评定,需要检测和鉴定时由改造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11 2.5既有建筑改造其他评估主要指改造对规划变更可行性、现行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政策性文件、整体经济性评估等其他影响建造行为的重大因素进行评估。12 2.6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的程序可按下图所示进行。图I:既行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流程图4建筑防火、消防救援设施E汉门市既行建统或造消防设计及中指川商业B,试行4.1 一般规定4.1.1 本章节所有适用原有标准的情况,均基于按现行标准改造确有困难的前提,且应于既有建筑改造的可行性综合评估中明确。若非上述情况,则应执行现行标准。商业建筑各类用房的主要使用功能分类及适用的消防标准参见附表F04.1.2 改造未改变防火分区、未改变使用功能及疏散模式时,其走道宽度及疏散距离、疏散楼梯、前室、安全出口个数可执行原布标准。4.1.3 使用功能改变时应执行现行标准,部分防火措施仅在符合本章节的情况下可适用原有标准。4.1.4 如改造后适用的消防标准不同时应执行现行标准,部分防火措施仅在符合本旗节的情况下可适用原有标准。4.1.5 在未改变防火分区、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前室时,局部功能改为轻餐饮(如面包铺、咖啡室、冷餐室、奶茶店等不使用明火的区域)目改造范围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枳50%时,可适用原标准:如局部功能改为使用明火的用餐区及研房,应执行现行标准,部分防火措施仅在符合本章节的情况下可适用原有标准。,4.1.6 因局部改造增加设备用房的,新增部分的消防设计应满足现行标准,且纳入原有消防设计系统一并考虑。4.1.7 局部改造引起整体建筑防火定性的改变时,整体消防设计应满足改造后的消防设计标准,并根据附表B于可行性综合评估中明确标准执行情况。4.1.8 局部改造如需经过下部未改造楼乂进行疏散,旦未对下部楼以防火疏散产生影响时,可不对下部楼层进行改造。4.1.9 改造的装修装饰材料应满足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1.10 局部改造引起的新增构件、墙体与原有部位之间的防火封堵应满足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2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4.2.1 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在满足附录B的情况下,可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既有建筑相邻面外墙设置防火墙、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加强措施。4.2.2 商业改造工程(不含超出原建筑投影线的扩建工程)如现状场地条件不足,确有困难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可执行原有标准。4.2.3 既有建筑改造后不应侵占现有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4.2.4 对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进行改造时,应考虑车道路面、消防救援场地及其地面下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改造后的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荷载。若车道或场地位于原建筑地下室上部的地面,应更核结构荷载是否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结构加固等处理以满足安全要求。4.2.5 如因整体改造或局部改造引起建筑单体消防定性的改变,应根据改造后的消防定性进行相应设计。4.3 防火分区及疏散宽度E厦门市既仃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市ff指引(商业瓮);(试行)1 .3.1使用功旎变化的商业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改,改变部分的防火分区面枳划分应执行现行标准。2 .3.2使用功能不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A类室内装修工程,防火分区划分可适用原标准。4 .3.3当改造前后使用功能不变时,允许细微调整原防火分区边界,防火分区及疏散宽度在确有困难情况下应不低于原有标准。5 .3.4商业建筑地下室柴油发电机房及消防水泵房的位置及所在层数在改造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执行原有标准。6 .3.5既有建筑改造增加有明火的公共房房、集中放置的充电设施时,应采用不小于2小时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隔开。7 .3.6集中设置的附属库历适用消防标准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仓库的要求。4.3.7安全出口数量或琉散宽度难以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应在设计中提出限制同时使川人数的具体措施.4.4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4.4.1 使用功能变化的商业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改造部分的安全出口的个数、疏散楼梯的数量、疏散楼梯的形式、总宽度应满足现行消防标准对改造后功能的要求。4.4.2 4.2使用功能不变的商业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A类室内装修工程,安全出口的个数、疏散楼梯的数量、疏散楼梯的形式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有标准。4.4.3 建筑功能改变的商业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雎部疏散梯的宽度可执行原有标准,但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总宽度应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4.4.4 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商业建筑改造工程,应通过本指引第3.2条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评估分析改造的可行性方可实施。4.4.6 新增的疏散楼梯、下沉广场及下沉广场的新增雨棚应执行现行标准。4.4.7 大型商店的营业厅改造为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芭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4.4.8 安全出口在形式、布局、疏散导向和识别性等方面要做到具有鲜明的标志性和可识别性。4.5 疏散距离及疏散宽度4.5.1 建筑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硫散距离及疏散走道净宽度应执行现行标准。4.5.2 5.2防火分区不变且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A类室内装修工程,疏散距离及疏散走道净宽度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有标准。4.5.3 局部改造时,非改造部分不能因改造导致其余区域的原有疏散条件(包括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等)不满足原标准要求。4.6 前室及消防电梯4.6.1 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后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适用条件时,应按照要求设置消防电梯,且按本指引第3.2条“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评估”的要求分析改造的可行性后方可实施.E厦门市既仃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市ff指引(商业瓮);(试行)4.6.2 建筑功能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改、类室内装修工程,消防电悌及前室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有标准。4.6.3 3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未满足现行标准且改造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标准,前室面积宜适当加大。4. 6.4建筑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消防电梯可达楼层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标准。4.6 .5新增加的消防电梯及前室应执行现行标准。4.6.6防火分区重新划分后,原有消防电梯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确彳j困难时,允许改造后两个防火分区分别设置消防电梯,前室可合用。4.7 外门窗及幕墙4.7.1 外门窗、幕墙单项改造时应同步进行消防救援窗改造。新增外门窗及萧墙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未做更换的外门窗可维持现状。4.7.2 既有建筑改造未涉及外立面时,消防救援窗尺寸可执行原有标准。4.7.3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局部改造范围内的消防救援窗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要求。4.7.4 未涉及外立面的改造项目,在改造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外墙均为实体且不易改造的防火分区,应于具备条件的最近防火分区增设救援窗,其总个数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4.8 结构构件及装饰材料4.8.1 既布一建筑改造所有内部装修材料应满足现行e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相关要求。4.8.2 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4.8.3 既有建筑改造时,对改造部位的结构构件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需要进行防火处理。当钢筋或钢构件的保护层厚度不满足防火要求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防火要求。4.8.4 对既有建筑的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或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卜冽防火保护设计:1 .当采用预应力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预应力拉杆、锚具、垫板、擦杆、缀板及各种紧固件的外露表面进行防火保护设计:2 .当采川粘贴纤维品合材料加固法或采用绕丝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纤维凝合材料或钢丝进行防火保护设计:3 .加固或改造时,各种新增的钢构件、外包的型钢、粘贴的钢板、螺栓、锚栓的外露表面应进行耐火保护。4.8 .6既有建筑整体改造通过增加原有构件耐火极限来提升建筑耐火等级的,应提供有效可旅的设计依据。4.9 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详本指引附表瓦E汉门市既行建统或造消防设计及中指川商业B,试行5给水排水5.1 一般规定5.1.1 既有建筑各类改造中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不应低于附表C规定,并应按卜.列要求执行:1既有建筑改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执行现行标准:2改造过程中执行现行标准确方困难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要求:3消防泵房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4既有建筑改造原有消防设施、设备、管线应充分利用。损坏的设备、管线应进行维护或更换。5.1.2 既有建筑改造缺失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按现行标准补充相应系统。5.1.3 既有建筑改造中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执行现行标准。5.1.4 既有建筑改造为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时,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执行现行标准。5.1.5 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认定详见本指引3.1.1条规定。5.2 消防水量5.2.1 除本指引另有规定外,既有建筑改造的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标准中相关要求确定。5.2.2 既有建筑改造时,卜列改造类型消防用水量可执行原标准:1A类室内装修工程。2不改变使用功能且不改变建筑防火定性的建筑局部改造。5.2.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火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及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5.2.4 当消防水池容积增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卜列解决措施:1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容积计算方式和要求可按原标准执行:2在保护半径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利用相邻的建筑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时,室外消防用水IR最多可折减15LSo3当室外给水管从不同市政道路引入两路时,室内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或室外设置消防水池,作为室内消防水池容积不足部分的补充,但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nA仅设有室内消火拴给水系统时不应小于5011ij:4不同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间签订有授权使用协议时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和高位消防水箱。5.2.5 消防水池容积无法增加至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项目宜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5.3供水设施6.3.1 原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地下楼层,但改造确有困难时,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可执行原标准。6.3.2 除整体改造、整体A类装修外,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区域内的消火栓系统,校核消防水泵扬程时消火E汉门市既行建统或造消防设计及中指川商业B,试行)检栓口动压执行原标准。6.3.3 消防用水量增加的建筑,消防泵的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更换。6.3.4 当既有建筑改造时,除局部A类室内装修工程外,消防泵控制方式应执行现行标准;6.3.5 既有建筑改造时,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6.3.6 原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设增稳压装置并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标准。6.3.7 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K)Om的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超过36'的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容枳超过36m'且结构加固确有困难时,可按36m'确定。6.3.8 当之数不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oonfr的商业建筑改造,增设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安全可疏的系统稔压装置,确保火灾时消防供水系统能够及时动作。5.4消火栓系统5.4.1 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如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市政给水干管引入,当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仃检修阀门时,可视为两路消防供水。5.4.2 商业建筑屋面改造成露天营业场所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消火拴布置受条件限制时,至少确保一股水柱到达任何部位。5.4.3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5.4.4 当建筑体积不满足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5. 5自动灭火系统5.1.1 下列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应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既有建筑增设展览、商店、餐饮和医疗设施,且任一层建筑面枳大于150Om'域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112既彳j建筑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密室逃脱类场所,且新增部分位于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既有建筑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密室逃脱类场所,且新增部分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或四层及以上;3既有建筑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增设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商店;4局部改造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顼留条件。5.1.2 当既有建筑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时,在满足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相关规定执行:1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2保护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IOoOm'的湿式系统:3设置场所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I级。5.1.3 当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及压力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5.1.4 商业建筑内部冷空高度小于18的高大冷空场所,已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且能正常使用时,E汉门市既行建统或造消防设计及中指川商业B,试行可维持原系统不变。5.1.5 商业建筑内部净空高度小于18m的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5.1.6 商业建筑的中庭不在改造区域内的,已设置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且能正常使用时,可维持原系统不变:中庭在改造区域内的,己设置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5.1.7 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内设有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嘉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5.1.8 既有建筑改造成脱口秀场、婚庆秀场等剧场类时应根据建筑的定性按现行标准进行相应设计,6电气专业6.1 一般规定6.1.1 既有建筑各类改造中电气消防设计不应低于附表D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既守建筑改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执行现行标准:2)改造过程中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不得低于原仃标准:3)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内原有消防设施、设备、管线当符合现行标准时应充分利用,损坏的设备、管线应进行维护或更换。6.1.2 改造区域的电气消防末端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6.1.3 既有建筑改造为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时,应执行现行标准.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应根据现行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改造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应根据现行标准确定,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1.2.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入原系统,当既有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接入有困难时),可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2)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3)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预留通信接口。1.2.4 既有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改造后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兼容原有系统,满足整体性能要求。1.2.5 类室内装修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修M域的消防电气设计(含设备材料、末端点位布置等)应执行现行标准。1.2.6 改造区域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按照现行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并在探测器报警后自动关闭可燃气体阀门,联动事故风机动作。1.2.7 非消防配电回路应根据现行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1.2.8 改造区域内新增的电气消防设备应根据现行标准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1.2.9 既有建筑改造成脱口秀场、婚庆秀场等剧场类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建筑的定性按现行标准进行设计.1.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1.3.1 新增的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的消防联动控制方式,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不具备条件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火灾探测装置进行联动控制.1.3.2 既有建筑改造新增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消防电梯等的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1.3.3 整体改造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或装置。对于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且已设计防火门监控系统时,改造区域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并接入原系统:既有建筑未设计防火门监控系统时,可执行原标准。1.3.4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1.4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1.4.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设有集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设有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宜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局部改造及A类室内装修,宜根据现行标准采用集中或非集中控制型系统。1.4.2 既仃建筑改造时,应根据现行标准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硫散指示标志。1.4.3 改造区域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备材料、供电电压、末端布置、疏散照明照度和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等应执行现行标准。1.4.4 改造区域的疏散指示标志需与原有的疏散指示标志形成疏散路径的连贯性,并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6.4.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酢费磅疏散时,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6.4.7 既有建筑改造成脱口秀场、婚庆秀场等剧场类时,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根据建筑的定性按现行标准进行设计。6.5 消防电源6.5.1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定性,按现行标准确定。6.5.2 当既有建筑功能变化,消防负荷供电等级提高时,应根据相应的负荷等级供电要求,按现行标准设置电源配电系统。E汉门市既行建统改造消防设计及Uif沛川商业B):<S试行>6.5.3 既有建筑改造可增加市政电源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并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6.5.4 既有建筑改造新增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补风机和消防电梯等消防设备的配电,应执行现行标准。6.6消防相关线缆6.6.1既仃建筑改造的消防与非消防线缆选型与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7暖通专业7.1 一般规定7.1.1 既有建筑各类改造中暧通消防设计不应低于附表E规定,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1)既有建筑改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执行现行标准:2)改造过程中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7.1.2 建筑改造时,应充分利用原有消防设施、设备及管线。损坏的设备、管线应进行维护或更换.7.1.3 新增的防烟、排烟及补风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7.1.4 防烟、排烟竖井的改造可采用下列措施:1)在保证竖井内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烟、排烟竖井。但需复核原防烟、排烟竖井是否已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井壁上如设置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2)改造工程新增的防烟、排烟竖井,应按照现行标准执行。7.1.5 既有建筑改造为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时,应执行现行标准。7.1.6 新增的防排烟风机应设于专用机房内。当确有困难需要布置在室外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防排烟风机受风、雨、异物等侵蚀损坏。7.1.7 新增排烟系统的排出口与新增或原有加压送风/补风系统进风门之间的间距要求应执行现行标准。7.1.8 新增加压送风/补风系统的进风口与新增或原布"排烟系统排出口之间的间距要求应执行现行标准.7.2 防烟系统7.2.1 防烟系统改造时,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地上、地下楼梯间应按现行标准设置可开启外窗(开),确有困难且不涉及相关楼梯间外立面改造时可开启外窗(开口)设置可维持外立面现状。7.2.2 防烟系统改造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地上、地卜一楼梯间应按现行标准设置应急排烟窗,确有困难且不涉及建筑外立面改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相关部位外立面现状。7.2.3 疏散楼梯间由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或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