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x
阜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涉及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事项二、执法主体:阜平县农业农村局三、执法机构:阜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四、审批机构:法制机构四、案件来源:行政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五、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六、机构职能贯彻执行农业、畜牧、农机、水产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的案件;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受理农业综合执法方面的群众投诉举报。七、办理流程(一)办理时限1、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办结,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2、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一般程序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需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审批表;需要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2、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承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立案审批通过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需要鉴定的,送交法定部门鉴定;调查收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局法制部门审核;局法制部门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调查取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领导批准,撤销立案。4、事先告知:审批通过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或进入听证程序。5、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6、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三)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按期报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3、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四)行政强制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请示分管领导以查封或者扣押。2、行政强制审批:执法人员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经局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情况紧急,需当场查封(扣押)的,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3、行政强制决定: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4、行政强制处理决定:查清事实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8条情形的,及时解除查封扣押。5、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八、办公地点阜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地点:保定市阜平县苍山西路中国石油(河北保定第四十九加油站)东侧。九、投诉举报电话:十、监督方式阜平县农业农村局法规股负责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督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错案进行追究,对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联系电话:办公地址:(河北保定第四十九加油站)东侧。H、救济途径1 .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阜平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 .提出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