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项的会计账务处理.docx
预付款项的会计账务处理问:某事业单位职工预借差旅费,借款发生时,在财务会计下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能否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该单位在借款发生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可不作处理。单位根据管理需要,也可以在借款发生时即在预算会计下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规定,年末结账前,单位应当对暂收暂付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对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进行预算会计处理。问:某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为公务用车的加油卡充值,报销时财务会计是做预付账款还是库存物品?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库存物品"科目核算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单位为加油卡充值时,并未实际取得油料,在财务会计下应当记入"预付账款"科目,后续在使用加油卡加油时,根据加油凭证将预付账款转入相关费用。问:某事业单位与网络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服务器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单位在服务期内可使用网络服务公司的服务器资源,服务器使用费按季缴纳,于每季度第1个工作日结算。合同签订后,该单位向网络服务公司支付了首期费用,请问支付时该笔费用在财务会计下应记入“预付账款"科目,还是"待摊费用"科目?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网络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器资源在合同履约期内持续向该单位提供服务,支付的该笔费用应当在支付当月和本季度剩余月份内平均摊销。故支付该笔费用时,该单位在财务会计下应当记入"待摊费用"科目,并按月予以摊销。在实务中,如果单位不要求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对于未跨年的服务费用,简化起见,单位在财务会计下可以于支付款项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问:某事业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一批物资,合同约定,供应商负责将该批物资运送至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物资发出后单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当日,供应商发出该批物资并提供了发货单,该单位据此支付了全部货款,请问是记入“预付账款"科目,还是"在途物品"科目?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在途物品"科目核算单位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本问题中,供应商已经发货,该事业单位也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但物资尚未验收入库,该事业单位应当记入"在途物品"科目。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问:在政府会计核算中,政府网站域名是否应当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兴财会201612号,以下简称4号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政府网站域名是政府网站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身份标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规定,政府网站主管单位统一审核把关政府网站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工作,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因此,政府网站域名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在政府会计核算中不应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问:某事业单位委托一家公司设计开发一款应用程序并由该公司负责后期维护,合同约定开发期限为1年,后期维护期限为5年。该事业单位支付了相关款项,公司开具了发票,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请问开发该应用程序支付的款项是直接计入费用还是计入无形资产?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兴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如果合同能够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且后期维护可以作为公司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的,该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开发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合同确定的后期维护价格,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合同总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合同无法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或虽然区分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但后期维护与该应用程序高度相关、无法作为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问:某市政府将本级政府部门管理的部分公共基础设施交由相关国有企业运营,这些基础设施是应该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还是由运营企业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C2017)11号)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企业或其他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对于政府将其特许经营权授予企业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方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对于企业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对于公路水路、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记账主体的确定,还应遵循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I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等规定。问:某事业单位负责城市绿化管理,购买了一批用于绿化储备的林木,养在林场,单价每株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购买的林木是否记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如果林木被用于公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及市政道路应记入什么科目?答: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购入的用于绿化储备的林木,养在林场,不应记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可以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相关规定,作为政府储备物资进行会计核算。储备的林木用于公园、市政道路绿化的,应当由公园、市政道路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进行会计核算;储备的林木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绿化,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应当由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Mo公共基础设施应用案例关于存量航道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一、案例材料(一)基本情况2019年1月1日,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某省将尚未入账的A、B两条航道补充登记入账。相关情况如下:A航道为内河航道,航道等级四级,途经甲、乙两个县级市,2009年建成投入使用。B航道为内河航道,航道等级六级,途经丙、丁两个县级市,1996年建成投入使用。省航道管理局对以上两条航道进行管理和维护。航道养护费用纳入省航道管理局预算,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二)建设成本A航道竣工财务决算金额900万元,各组成部分资产情况如下:B航道建设及交付使用相关资料已在水灾中毁损,无法取得与其初始建设成本有关的原始凭据,且B航道未进行过资产评估。(三)会计科目调整。2021年1月1日,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X财会202023号)要求,对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明细科目进行了调整,并将相关信息在备查簿中登记。二、案例分析分析:航道属于交通公共基础设施,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规定,该省应以2019年1月1日为初始入账日,将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登记入账。(一)确认记账主体。分析: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一(三)关于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入账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记账主体为省航道管理局。(二)确定入账成本1.A航道入账成本分析: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一(三)关于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首先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对于初始购建投入使用后至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前发生的后续支出,无需追溯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因此,A航道基础设施入账成本为其竣工财务决算金额900万元。2.B航道入账成本分析: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一(三)关于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中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的规定及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的参考步骤,省航道管理局通过重置成本法确定B航道基础设施入账成本为786.90万元。具体步骤及方法如下:第一步,确定B航道为省管六级内河航道。第二步,经调研走访、实地踏查和查找相关资料,确定B航道投入使用时间为1996年,航道里程15公里,护岸3200平方米,导流坝1座35米在丁市。第三步,由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设计人员、建设人员、航道养护人员、日常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组成专家组,确定了如下事项:一是B航道基础设施中的航道成新率为100%,护岸和导流坝成新率均为90%;二是以航道定额标准为基础,结合航道技术等级、维护尺度、护岸和导流坝的结构类型、规模,确定现行条件下B航道基础设施中的航道价值35万元/公里护岸价值0.08万元/平方米导流坝价值35万元。第四步,根据第二步和第三步的结果,计算确定B航道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航道入账成本=35万元/公里*15公里*100%=525万元护岸入账成本=0.08万元/平方米*3200平方米*90%=230.40万元导流坝入账成本=35万元*90%=31.50万元B航;道基础设施入账成本=525+230.40+31.50=786.90万元第五步,经省航道管理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同意B航道基础设施入账成本为786.90万元。(三)折旧(摊销)鉴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尚未对航道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中“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T的规定,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0三、账务处理(一)初始入账会计处理。分析: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入账适用政府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X财会20183号)第二条"(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的相关规定,即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初始入账成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2019年1月1日,省航道管理局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财务会计借:公共基础设施一A航道900B航道786.90贷:累计盈余1686.90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二)明细科目调整会计处理。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三(三)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构成"中"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航道、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其他助航设施"、"五(九)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中"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航道名称、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五(十)明细核算其他要求"中"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明细科目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的规定,结合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和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表,省航道管理局对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明细科目进行了调整。2021年1月1日省航道管理局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财务会计A航道基础设施明细科目调整:借:公共基础设施一交通基础设施一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一A航道一航道一内河航道500一交通基础设施一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一A航道一航道整治物一防护工程(护岸)370一交通基础设施一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一A航道一航道整治物一坝体(丁坝)30贷:公共基础设施一A航道900B航道基础设施明细科目调整:借:公共基础设施一交通基础设施一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一B航道一航道一内河航道525一交通基础设施一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一B航道一航道整治物一防护工程(护岸)230.40一交通基础设施一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一B航道一航道整治物一坝体(导流坝)31.50贷:公共基础设施一B航道786.90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三)备查簿登记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五(十)明细核算其他要求"中"各有关记账主体在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明细核算的同时,还应做好备查簿登记,详细记录资产组成部分的名称、建设时间、资产价值等"规定,结合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表,省航道管理局在备查簿中登记了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相关信息。A航道基础设施在备查簿中登记信息如下:B航道基础设施在备查簿中登记信息如下:一、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主体的确认在新制度中,公共基础设施被明确定义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从中我们可以明确核算主体是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但我们发现实务操作仍让不少行政事业单位无所适从。譬如笔者所在县域的某条公路,建造时涉及住建、交通、乡镇政府、国有独资公司等各类主体,建成后的管护分属不同的交通部门、乡镇政府,还存在跨乡镇维护情形,再加建设资金来源复杂,现状是公路核算主体难以确认,多方核算同一公路资产,各个不同的会计主体在建设、维护阶段重复记账,形成资产虚增。又如普遍存在的临时建设指挥部,往往只管建设,不管后续管理,甚至直到解散也不办理移交手续,从而产生了一系列后续产权权属不明、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总之由于现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不能准确厘清公共基础设施在各阶段的产权归属,只是登记核算,数据不全、失真严重。因此,准确客碘确认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主体,分类分情况作出具体的操作性实务指导,统一会计处理是保障新制度下公共基础设施核算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例如对同一公共基础设施多个核算主体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财政部门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前提下,由政府主导确认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为核算主体,对其他负次要责任的部门确认的部分发生的资本性支出采用适当的方法汇总到核算主体入账,从而避免多头记账造成的信息失真的弊端,但这种方法又与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一公共基础设施第四条有关政府会计主体确认各自部分的规定有一定背离,还要认真探讨分析其利弊以便取舍。二、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清查入账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X财会201834号)中对分三种情况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二是对于无法取得原始凭据、不适用历史成本原则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评估价值入账。三是对于无法取得原始凭据又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按照重置成本原则来确定入账成本。规则是清楚的,但在实务中,由于2019年1月1日前的公共基础设施存量巨大,投资主体多,时间跨度长,加之以前重建设、轻管理,历史资料不全,导致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清查入账工作变成了新制度下会计核算的难点。笔者所在县域并未组织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专项清产核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既无动力也无经费保障开展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工作,所以大量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仍然游离于账外,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因此,鉴于公共基础设施在政府资产中的重要地位,像2016年财政部组织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一样进行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专项清查、评估工作是非常必要的,这是确保政府会计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有效实施、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核算基础的重要手段。首先各级财政部门要出台专项清查方案,配备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项经费,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地对清查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家底。如对公路要区分国道、县道、乡道统计里程数、等级、路面宽度、附属设施、成新率、工程造价等数据,逐项甄别核算主体;其次确定初始入账成本,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采用行业定额标准进行估算也是选项之一;最后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需要做好分类,规范管理。三、公共基础设施部分业务核算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中,有一项对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业务的规定是当其成本无法可靠取得时只把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记入"其他费用""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而公共基础设施只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在实务中,笔者处理过一个国资公司移交公园项目的业务,由于历史原因,公园项目凭据真假难辨,最终陷入诉讼,最后第三方出具多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报告才妥善解决。在具体的账务处理上,如按新制度因公司移交的公园账务不实,只能登记备查账,但笔者认为可以比照新制度中关于盘盈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确认规则来处理,即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同时这样的处理也符合新制度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初衷。类似的业务还有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新制度中的账务处理类似,笔者同样认为可以比照处理。上述按新制度要求在备查簿中登记的两类公共基础设施,在实务中因为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岗位的频繁变动,备而不蛰甚至莫名消失其实是可以预知的。在新制度中公共基础设施是不可以用名义金额入账的,设计的初衷可能是考虑到名义金额极小,如用它来计量价值巨大的公共基础设施无法体现其真实价值,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因此限制使用。但是名义金额作为资产计量的一种方法,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均得到认可使用,笔者根据实务经验也倾向认为这两类公共基础设施可以考虑使用,一则避免资产遗漏,二则可以在会计附注中强制披露这两类公共基础设施的状况,反映其实物数量等信息,方便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公共基础设施总体情况,从而做出正确判断。四、公共基础设施的改建扩建支出核算改建、扩建是公共基础设施在使用一段时间经常会发生的后续支出。例如笔者所在县域最近一年多条公路实行"白+黑”沥青路面改造大修,刨去原来的路面部分重新铺设新的路面,为公众带来的社会服务效益增加,使用年限延长。这笔业务的账务处理根据新制度规定,应该是当公路转入改建、扩建时,一方面按照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另一方面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也反映在"在建工程"等科目。待公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才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但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出发,这样的核算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应该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一公共基础设施第十一条关于公共基础设施改建、扩建规定来进行账务处理,即公路改造完成的入账价值应等于原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拆除部分账面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制度与准则的处理有一定出入,准则更合理。即便按准则来核算,被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由于历史资料缺乏,需要专业判断,也成为核算难点。目前准则、制度都没有列出合理的测算方法,根据重要性原则取舍或成新率计算重置成本成为可能的选项。改建扩建支出涉及的另一个核算难点是与日常维修等费用化支出的区分。实务中两种支出有时会相互交织、难以区分。对此,出台后续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界定细则,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五、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核算公共基础设施折旧从行政会计制度的虚提到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提",诠释了公共基础设施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逐步发生的有形或无形的损耗。一般来说,公共基础设施都是要计提折旧的,但是也有例外如个别公共基础设施,它经过持续良好的维护,性能得到永久维持可不提折旧。那么永久维持的性能标准是什么?怎么去界定它?谁来界定?这都是制度、准则没有解决的问题。例如公路、桥梁从表面上看经过良好的维护可以永久使用,因此不需计提折旧。但实务中,公路桥梁在设计时就确定了使用寿命,即使持续良好地维护,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必然存在损耗,自然环境的侵蚀任谁也不能得出性能永久维持的结论,这是我们在计提折旧时应该考虑的问题。另一个影响因素是预计使用年限。财政部还没有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做出规定,实务中笔者所在县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新制度将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时均未考虑计提折旧(摊销)0之所以折旧年限规定迟迟难以出台,主要是公共基础设施种类繁杂,受自然条件等各种因素影响较大,难以统一,导致难产。实务中,不同资产的具体折旧年限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判断,特别是使用年限久远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因此笔者认为应广泛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细化公共基础设施分类,在此基础上明确折旧年限,出台统一的折旧计提实施细则来指导实务操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明确:"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单位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核算公共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摊销)的,在新旧衔接时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后可继续沿用之前的折旧(摊销)政策J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X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一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I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对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使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公路水路资产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保障。二、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界定。本通知所称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满足社会公共交通运输需求所控制的公路、运输站场、航道、港口、轮渡及其配套设施等有形资产。独立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船舶,不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务码头,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水路设施,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二)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1.确定记账主体的一般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相关记账主体对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2.确定记账主体的有关具体规定。(1)中央委托地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地方具体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委托方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2)对于由企业举债形成的非收费公路,相关债务已经由政府承担的,应当及时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按上述一般原则确定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并及时登记入账。(3)对于车辆通行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且相应的债务由政府偿还的政府收费公路(包括存量的政府还贷公路),由负责编制车辆通行费支出预算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4)对于由企业举债并负责偿还的收费公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形成的,政府方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形成但未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且企业方已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政府方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除上述情形外且已由企业方入账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待后续相关规定明确后,再进行调整。(5)对于天然航道、天然锚地和无偿划拨的土地,不进行价值核算,无需确认入账,对其具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记账主体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调整。记账主体按规定增加公共基础设施的,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按规定减少公共基础设施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三、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构成(三)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构成。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和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场地设施、站务用房、生产辅助用房、安全与服务设施。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航道公共基础设施、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和轮渡公共基础设施。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航道、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其他助航设施。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沿海航道、航标、其他助航设施。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码头及附属设施、防波堤、护岸、进出港航道、锚地等。轮渡公共基础设施包括码头、是船、道路(引道I标志牌、候船室(亭I收费亭等。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见附件I0四、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四)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计量的原则。对于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一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对于尚未入账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施行之后建成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建成的,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初始入账成本。分属于不同记账主体的同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应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初始入账成本无需调整。(五)重置成本标准的确定。按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重置成本标准应当按以下权限确定:中央级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央委托地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道、省管航道的重置成本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道、乡道、村道,以及汽车客运站、其他地方航道、沿海助导航设施、地方港口、轮渡的重置成本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制定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按照上述权限制定并公布相关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六)重置成本标准参考因素。确定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时,除主要依据定额标准外,还应充分考虑影响重置成本标准的其他因素,具体如下:公路应主要参考地域、地形、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路面材料类型;汽车客运站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航道应主要参考航道维护尺度、航道技术等级;通航建筑物应主要参考技术等级、规模;航道整治建筑物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航标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尺寸、航道等级;其他助航设施可参考结构类型、规模;码头及附属设施应主要参考分类构成、结构类型、规模;防波堤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护岸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锚地应主要参考规模。五、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七)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行政等级、路线(含桩号)进行明细核算,公路技术等级、公里数等作为辅助核算。按照行政等级,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涵盖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八)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汽车客运站应当按场站名称和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九)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航道名称、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沿海航道名称、航标类别(视觉航标、音响航标和无线电航标)和其他沿海航海保障设施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港口名称、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港区、资产个数、吞吐量等作为辅助核算。轮渡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渡口名称和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Mo(十)明细核算其他要求。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见附件2o各有关记账主体在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明细核算的同时,还应做好备查簿登记,详细记录资产组成部分的名称、建设时间、资产价值等。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明细科目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六、关于组织保障(十一)严格责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理顺工作机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充实会计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并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本通知规定将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十二)加强业务指导。各地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地方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加强对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鼓励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考核机制,推动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十三)强化宣贯培训。各地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贯培训工作,不断拓宽培训渠道,推动培训工作实现全覆盖,使会计及相关人员及时、全面地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附件1: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为直观展示,小编截图发布,如需要下载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附件2: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0年12月30日问题我们本地财政要求单位核算公共基础设施,但却无明确的折旧(摊销)年限,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一公共基础设施也只是要求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并考虑下列因素: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基准期、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实务中,由谁确定折旧年限,确立依据是什么?我们如何进行折旧(摊销)年限选择?回复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一公共基础设施规定: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1.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2 .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3 .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4 .其他公共基础设施:除上述以外的公共基础设施。记账主体公共基础设施会计主体确认工作往往比较复杂,缺乏一个清晰的产权和边界。政府部门中的职能交叉情况极为常见,这也导致了公共基础设施存在多个部门负责的情况,有待政府部门予以明确职责划分和会计核算主体。一直以来,政府部门绝大多数并未将公共基础设施纳入部门财务核算和财务报表反映,2013年修订的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首次要求行政单位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会计核算,增加了对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文明确:"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一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由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可暂按现有分管比例各自登记入账。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尚不明确的,由本级政府尽快予以明确。对于企业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对于政府将其特许经营权授予企业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其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J如果单位仅作为业主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只负责项目建设环节,建成竣工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我们认为业主单位不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主体。公共基础设施完工后,业主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如不是公共基础设施入账会计主体,还应与使用单位办理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