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docx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词语定义1.1.2.2委托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高速公路期工程;工程地点:;起迄桩号:_;施工合同标段划分:土建工程和其他工程标段的具体划分在项目实施时明确;监理合同标段划分: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总监办由中标人组建。总监办同时履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并组建工地试验室。机电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房建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由招标人另行招标,下穿铁路桥梁部分监理工作由招标人另行委托铁路相关单位招标确定。总监办负责对机电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房建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下穿铁路桥梁部分监理工作的管理。现对本项目总监办进行公开招标,总监办共划分为1个监理标段。工程概况:本项目起点位于机场高速预留出口,经黄山后向西布线,在花马湖北侧刘家湾附近下穿武黄城际铁路,于贺家湾与武鄂高速公路交叉,止于汀祖镇北侧,与武黄高速公路相交。项目全长13.2公里,起点至主线收费站3.4公里,路段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33m;主线收费站至终点段9.8公里,设计速度120kmh,路基宽度34m;双向六车道标准。全设线互通式立体交叉2处,分离式立交1处,天桥4座,通道14处,涵洞15道;主线收费站1处,养护工区1处管理、同址合建管理分中心和监控分中心1处J第1.1.5.3费用修改为: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包括利润。1.12委托人要求1.12.3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提供数量:/,其他要求:/°2.3提供设备、设施1.1 .1监理人应自备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按合同要求配备用于本项目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设施,并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1.2 监理人应在现场建立一个工地试验室,且总监办监理试验须满足关于发布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质监(2010)25号)及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导意见(工地试验室)的通知(鄂交质监(2011)51号)等文件的要求,试验室将负责监理的各种抽检及平行试验,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为试验室配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进场安装后必须经过当地交通质监部门验收合格。1.3 监理人应按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工地建设)的要求设置布置监理办公设施、监理试验设施;监理办公设施和监理生活设施应分开设置;监理人应独立办公,不得占用施工单位的办公或生活设施作为监理办公或生活设施。1.4 4监理人应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若监理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应委托满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对工程进行试验检测。由此发生的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5 监理人投入监理服务的交通工具应确保性能良好,数量不得少于合同格式附件要求的数量,并满足监理服务工作需要。4.监理人义务4.2履约保证金4.2.1 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3%。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1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5.1细化为: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人指示和项目建设进度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委托人批准后方可离开。监理人所有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人员进场,如需更换,必须提请委托人批准后方可更换,并按本专用条款ILl款规定扣缴违约金。如果总监理工程师或重要岗位监理人员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14天,则监理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派同样资质的人员来替换。监理人应如实记录各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在每月7日前随上月结帐单一同提交给委托人。为满足施工要求,监理人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替换因故离开(包括休假)的人员,但这些替换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的人员,且必须获得委托人的批准。否则按监理人违约处理。缺陷责任期内如委托人需要任何监理人员前来配合相关工作时,监理人应及时派出相关人员前来履行义务,否则,按合同条款11.1款的规定处理。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至少留有: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1名、合同计量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汽车1辆。这些人员应常驻现场,监理人应授权现场负责人具有相应的签字权,及时处理相关事宜。在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最高不超过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3%。理工程师)的组织下继续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工作,并编制竣工文件。4.5.2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5.1修改为: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等;其他人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合约计量工程师、测量工程师以及环保水保工程师),监理员(监理员、试验员、计量员、测量员)、档案管理员等。增力U4.5.54.5.7款内容:4.5.5 尽管监理人已按技术建议书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人履行附加服务或额外服务所造成的,委托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4.5.6 如果监理人需要对其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必须事先经过委托人的批准。4.5.7 监理人应自行聘用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所有辅助人员(如行政事务、后勤服务、文字编辑、司机等),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人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监理人应将辅助人员相关费用计入资格审查要求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用之中,不单独报价,委托人也不另行支付。增加4.104.15内容4.10 监理人无权解除承包人责任监理人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根据授权,监理人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监理人无权变更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1 试验检测4.11.1 本项目的桩基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如监理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应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完成桩基检测工作。该项费用在清单中按总额价计,不随桩基数量及桩径变更而变更。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4.11.2 除桩基检测外,超出监理人试验检测资质和按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项目,监理人应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具有试验资质且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委托人将从暂列金额中据实支付。4.11.3 外委单位试验检测过程中,监理人须通过有效手段对外委单位予以监督,但外委单位的试验检测结果并不免除监理人相应的试验检测义务。4.12 接受与配合监理人应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指导;传达并监督承包人执行本项目总监办发布的相关工作指令;配合委托人委托的专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上述费用已含入监理服务总费用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4.13 加强领导监理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加强对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领导,并及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作为监理单位履约考核的内容之一)。监理人应将上述因素考虑到监理服务费用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4.14 监理人员待遇监理人应为现场监理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监理人员实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社会福利费个人应缴部分、外业津贴、加班费等其他费用)不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4.15 监理人其他义务4.15.1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5号令)、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7)23号)的有关规定,监理人为施工安全监理所需费用视为已含入合同价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4.15.2 为满足本项目工程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及数据采集人员。硬件配置及系统管理由监理人自行负责并应满足工作需要。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管理软件、资金管理系统、计量支付系统等信息管理软件的购置费,信息管理软件由委托人统一配置)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4.15.3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必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4.15.4 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开展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及时传递和传达委托人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4.15.5 监理人应定期编制工作报告,向委托人汇报本项目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水保、费用控制等情况。4.15.6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项目或邻近的财产,监理人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可在未征得委托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向承包人提出应急措施,监理人由此发出的指令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4.15.7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合理调配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更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4.15.8 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请示,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予以决策或决定。监理人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中应根据请示内容的轻重缓急及时请求委托人予以答复。4.15.9 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委托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为本项目的专用款,在监理服务期内不得挪为它用。4.15.10 监理人应加强对各监理小组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内部分工,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和权力,制定监理规划和内部管理规定。4.15.11 根据项目实际施工情况,结合工程施工的难点、重点工程,指导和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4.15.12 监理人应主动接受委托人和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4.15.13 监管部门、委托人和监理人根据本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需要加大检测频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含在监理服务费用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4.15.14 自2020年1月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来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本项目有可能在此期间开工建设。监理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可能带来的合同价格风险,在本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本次疫情解除之日止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4.15.15 本次疫情期间,监理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加强防护,防止发生新冠肺炎感染事件,相关费用已含入相关子目报价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4.15.16 环保监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省水利厅关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鄂水许可(2020)4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鄂环审(2020)103号)及相关规定5.监理要求5.1 监理范围5.1.2 工程范围包括:本项目标段范围内(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桥梁工程(不含下穿黄黄高铁立交桥工程部分)、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涵洞工程、交叉工程、房建区场坪、机电预留预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沿线设施工程(不含机电工程和房建工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5.1.4 工作范围包括:本项目各标段范围内所有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期的各项监理工作,包括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保监理、水土保持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工程协调、资料整理、审计及检查的配合等。5.3 监理内容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l0-2016)国家及行业相关检测规定。监理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如监理人提供的试验检测资质书中注明的试验检测机构为其下属单位,或不具备上述要求的相应试验检测资质需委托具备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试验检测,监理人应提供附双方的试验检测委托协议书,且监理实施期间该单位不得更换。通用条款5.3.3修改为:53.3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达到规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技术标准、合同文件、监理计划和工程设计文件。当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策划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并在规定期限批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审批承包人的场站等临建工程方案并报委托人,对承包人的场站等临建工程进行验收。(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并报委托人;(Il)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水保等保证体系;对所有参建单位的环保、水保工作内容进行监督:审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同时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检查承包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主要内容:检查承包人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检查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例如血吸虫病的防范。检查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检查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施工中发现文物时,应要求承包人依法保护现场,报告委托人或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参与环保监测的相关工作。项目施工期的专项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工作应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和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对承担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进行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监理。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既要满足交通主管的监理要求,又耍满足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理工作要求。审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水土保持措施,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同时按照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要求上报水利主管部门批准。检查承包人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主要内容:检查承包人是否落实了施工水土保持责任人;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水保教育。检查各类施工活动场地是否在用地范围内;水土保持的措施是否健全且符合相关水保要求,例如施工前是否做好表土的剥离,表土和临时堆土是否采取苫盖等防护措施等;是否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承包人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报告制度,按时向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报告有关工程进度情况,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差异时,督促承包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促进工程顺利完成。参与水保监测的相关工作。对承担水土保持工作的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进行水土保持工作监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既要满足交通主管的监理要求,又要满足水土保持部门的监理工作要求。费用监理:建立计量与支付台帐,根据承包人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登账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当有重大差异时报委托人。监督承包人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检查、督促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安全监理: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要求。(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签署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委托人审批;(14)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6)监督承包人按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未落实上述要求的,不予签发开工令;监督承包人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农民工工资,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含人工费用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未按分账管理的要求,逐月提交人工费用支付申请的,不予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委托人;(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批复,并上报委托人;(19)审查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并进行复核;(20)审验承包人报审的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审批后报委托人;(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审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承包人外部采购和委托制作的主要工程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8)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留存影像资料,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参加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0)参与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它复杂、有争议项目的现场确认;(31)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2)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每个分项工程计量前,应及时收集承包人的自检评定文件,并归档。(33)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4)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35)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6)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7)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8)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9)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并报委托人;(40)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1)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42)签认交工结账证书,报委托人审批;(43)组织整理、编制工程施工、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4)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5)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46)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7)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8)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并运用计算机管理软件,设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对原始监理文件资料加强管理,建立电子文档管理制度。编写监理月报、季报和年报。指导和监督承包人完善施工记录文件和资料(含图像资料),上一天完成施工记录文件和资料,负责第二天完成收集并编制。凡总监办审批、批准、签发、签认上述任何文件、证书等,应按委托人要求报委托人备案。增加5.3.45.3.11款内容:53.4 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开展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及时传递和传达委托人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53.5 5监理人应定期编制工作报告,向委托人汇报本项目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水保、费用控制等情况。53.6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项目或邻近的财产,监理人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可在未征得委托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向承包人提出应急措施,监理人由此发出的指令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53.7 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请示,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予以决策或决定。监理人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中应根据请示内容的轻重缓急及时请求委托人予以答复。53.8 8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委托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为本项目的专用款,在监理服务期内不得挪为它用。53.9 监理人应加强对各监理小组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内部分工,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和权力,制定监理规划和内部管理规定。53.10 0根据项目实际施工情况,结合工程施工的难点、重点工程,指导和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5311监理人应主动接受委托人和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5.5 监理服务形式监理服务机构设置:一级监理机构,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由监理人自行组建,总监办组建工地试验室,并履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机电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房建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由委托人另行招标,下穿铁路桥梁部分监理工作由委托人另行委托铁路相关单位招标确定。总监办负责对机电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房建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下穿铁路桥梁部分监理工作的管理。5.6 监理服务目标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确保工期、节省投资、确保安全、环保达标、水保达标、档案同步收集、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廉洁自律。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以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内容为准。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 开始监理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待所有监理人员进场,委托人进行履约检查合格后。6.2 监理周期延误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监理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8 .合同变更8.1 变更情形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正常监理服务期不予调整;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长,委托人和监理人另行协商确定;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监理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可以预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并采取措施,故在本合同约定中不属于不可抗力。8.2 合理化建议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无。9 .合同价格与支付9.1 合同价格9.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任何条件下均不调整监理服务费用(违约罚款不予返还),相关风险监理人自行承担。删除9.1.1(6)目,并在9.1.1项“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中删除“除利润外9.2 预付款本款修改为: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28天内按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0%时扣完。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9.3 中期支付9.3.1 修改为:9.4 1监理人应在各季度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六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本季度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2)本季度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3)本季度应支付的预付款;(4)根据合同规定,本季度应结算的其他款项;(5)本季度应扣回的预付款;(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9.5 2修改为:委托人采用监理服务总价(不含暂列金额)分期支付的方式按季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从总价中扣减)。监理人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7日内将上季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1)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服务费在总额范围内,根据施工单位已完成的计量金额占合同范围内总计划产值的比例,进行同比例支付。a.施工期结束,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监理人员服务费少于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的,剩余部分在项目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日内一次性支付;按合同约定应扣除的违约金将在支付时予以扣除。b.施工期结束,按上述方法计算并支付金额超过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扣除违约金后)的,按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扣除违约金后)支付,不另行增加费用。(2)施工期的监理办公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包干使用,不因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的改变而改变:监理合同生效后的前二个季度分别支付上述设施费用的30%,剩余部分按季度等额支付。交通设施费(含车辆购置费、燃料消耗等费用)按车辆季度数量等额支付,但委托人确认的交通车辆数量达不到合同规定或委托人要求的,将从监理服务费总额中予以扣除。(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费用包干使用,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单位。(4)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款,需要从当期支付费用中扣回的,委托人应从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5)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无。1.4 费用结算本款第9.4.3项细化为:9.4.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1.5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监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除桩基检测外,监理服务的变更、超出监理人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项目和按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项目产生的外委试验检测等费用。本合同暂列金额为100万元。暂列金额的支付按委托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11 .违约第11.1.1款增加(9)(28)内容:(9)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IO)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11)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12)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人员或虽经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监理人员,但监理人未安排相应人员替换或逾期安排人员替换,或虽已经安排,但替换的监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低于原有人员且在收到委托人要求更换的通知后仍未按照指定时间更换的,委托人将扣缴监理单位违约金,同时委托人还有权终止合同,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尽管得到了委托人的批准,由于监理单位原因更换总(副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包括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委托人还将扣缴监理单位的违约金,并记入信用评价。(13)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更换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监理人员。(14)参加本项目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出勤率较低的衡量标准为:每月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85%o出勤率按委托人批准的应该在场的监理人员数与监理人员实际出勤数进行统计。本项目监理岗位每月按30天计(2月份为28天)。(15)监理人承诺的用于本项目的试验检测仪器、测量设备及交通设施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或者,经检查验收不合格,并且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未采取弥补措施。(16)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对内业资料收集不及时,统计数据不真实,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发生竣工资料丢失情况;(17)在工程施工期间,出现监理人员脱岗或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制止,造成了承包人违反施工操作或管理规定;(18)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19)因监理人员不能忠实履行监理职责,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20)监理人员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21)因监理人的原因致使委托人的指令不能得到持续、有效执行。(22)监理人员检查不及时,故意拖延检验批复时间。(23)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派出监理人员履行缺陷责任期的配合义务。(24)机构设置(含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机构)不合理,管理措施不力,人员出勤率不足,工作效率低下,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监理计划完成质量、安全、环保、水保、进度和投资目标。(25)未能严格执行委托人依法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制度、规章和工作细则。(26)因为监理人的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27)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28)委托人有权制定详细管理细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该细则将构成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监理人违约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或按本项规定的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当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监理服务费用0.1%10%的违约金,违约金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或从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单位的当次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单位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委托人有权在21日内解除合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或在本项目范围内通报或报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发生第11.1.1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委托人按总(副总)监理工程师50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3000元/人天,监理员500元/人天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进行扣除,直至更换、增派或缺员进场。(3)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更换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监理人员。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级别人员,按10万元/人次的标准作为监理人违约金扣缴(除不可抗力外);更换副总监理工程师,按5万元/人次的标准作为监理人违约金扣缴。合同谈判后,监理人更换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按2万元/人次的标准作为监理人违约金扣缴。进场验收后,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间更换以上人员的加倍处罚。同时委托人还有权终止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委托人可以制定的详细的管理细则对此进行管理。(4)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各种交(竣)工验收(含档案)不合格,按50000元/项的标准作为监理人违约金扣缴。(5)若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发包人按照4.1.1款约定中止监理合同后,监理人应负责赔偿因其未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力而造成的发包人损失,该损失赔偿费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6)委托人另行制定详细管理细则的,该细则将构成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2 .争议的解决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