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医院章程.docx
职业病防治医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举办主体:甲地市卫生健康局。第二条单位名称:甲地市职业病防治院(甲地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中文简称:市职防院(市结防所);英文名称:HddInstituteforOccupationalHealtho第三条单位法定注册地址:甲地市;单位网址:略。第四条单位性质: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益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相对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500万元。第六条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功能定位:承担职业病和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诊治、结核病防治、医学康复、公共场所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成人预防接种、医疗设备维修和职业危害防护工程设计等技术服务和科研工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各种综合医疗服务,并承担突发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第八条单位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第九条单位核心理念:以人为本,科学公正、诚信优质。第十条单位发展目标:职业健康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和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市级一流的公共卫生医学中心,以及建设在具备基本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能力基础上,着重提升核与辐射防护技术能力的省级区域职业病防治中心。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一条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甲地市职业病防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党委)。第十二条单位党委发挥作用的方式为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十三条单位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设党委委员7名,其中副书记2名。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单位党委议事规则:甲地市职业病防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是单位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有关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等有关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提交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议事原则:1.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坚持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决策问题,努力把党中央和上级的指示精神与职防、结防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三重一大”事项,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委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第三章单位外部治理体系第一节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单位的公益性。第十六条举办主体行使单位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第十七条举办主体审定单位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第十八条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单位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单位的投入等挂钩。第十九条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单位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单位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第二十条举办主体对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单位实现公益性目标。第二十一条举办主体为单位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单位可持续发展。第二节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单位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单位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一)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四)开展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五)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六)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承担突发化学中毒与核辐射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七)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八)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单位的业务范围以甲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甲地市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单位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于涉。第二十四条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单位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单位内部治理现代化。第二十五条单位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第二十六条单位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单位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第二十七条单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第四章单位内部治理体系第一节党委、纪委第二十八条院党委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单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单位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单位干部的选拨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单位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单位文化建设。(六)完善单位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第三十条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公立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第三十一条单位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院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一)检查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单位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单位严格落实中夹八项规定。(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O(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第三十二条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院纪委任期与院党委任期相同。第三十三条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第二节院领导班子第三十四条单位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单位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单位设置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第三十五条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拨。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第三十六条院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单位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二)在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单位科学发展。(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单位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单位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四)每年向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确定。第三十八条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第三十九条单位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三节单位内部机构第四十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单位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单位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单位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单位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业务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十一条单位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四十二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职代会)是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院职代会每年举行1一2次。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单位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审议上一届(次)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按照有关规定对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六)讨论其他需要经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七)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第四十三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第五章单位职工第四十四条单位职工系指单位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第四十五条单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竟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四十六条单位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单位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单位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单位文化理念。(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单位各项制度规定。(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八条单位兼职教授(顾问)、退休后返聘人员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单位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六章运行管理第一节基本原则第四十九条单位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单位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第二节决策机制第五十条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单位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单位人才工作的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单位重要规章制度;院领导分工安排;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下同)、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评先评优及奖励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单位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单位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国家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信息化建设、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有关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界定额度,计划内超过界定额度的大额度资金项目开展(原则上以单笔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的项目为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以及计划外的资金项目开展。(五)其他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第五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一)讨论贯彻落实拟由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措施。(一)讨论研究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三)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四)讨论通过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五)其他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特别事项。第五十二条会议集体决策程序:(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第五十三条单位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第五十四条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五十五条单位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第三节激励机制第五十六条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单位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单位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讨论制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第五十七条单位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第五十八条聘用晋升: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第五十九条绩效考核:单位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拨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对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科普的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第六十条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单位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于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尽可能满足同岗同酬同待遇。第六十一条职业发展:单位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职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第四节监督机制第六十二条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单位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单位纪委是单位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单位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单位设立纪检专于、党风行风监督员和科室纪检联络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第六十三条外部监督:单位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单位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第六十四条内部监督:单位职代会是单位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第六十五条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五节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第六十六条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单位管理的核心。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第六十七条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单位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六十八条健全单位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第六十九条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第七十条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第七十一条单位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第七十二条单位定期开展患者和职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职工执业感受。第七十三条单位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第六节财务资产管理第七十四条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单位资产为国家所有,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单位资产。第七十五条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七十六条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全成本核算。第七十七条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七十八条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单位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第七十九条单位执行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第八十条单位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第七节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第八十一条单位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第八十二条单位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第八十三条单位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第八十四条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单位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单位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单位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服务对象隐私保护,加强单位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第八节文化建设第八十五条单位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技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传承以人为本,科学公正、诚信优质院训,围绕从“以防治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单位,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职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职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单位凝聚力,不断提高单位文化软实力。第八十六条单位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由党支部和工会负责,单位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第八十七条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单位品牌。第八十八条将文化元素融入单位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单位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第八十九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单位文化引领社会文明。第九十条单位院徽:logo整体采用盾牌的形式,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的鲜绿色代表着活力和健康,下部分的蔚蓝色代表着未来,整体寓意甲地市职业防治院让你的未来更具活力、更加健康。同时主体采用盾牌与“红十字“相结合的形式,代表我们在应对职业病、结核病时,均采取“防治结合”的工作模式。同时,盾大“十”小的比例对比,也体现出我院“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此外,盾牌也寓意着防范和安全,同时展现出职防院与常规医疗机构不同之处,具有为政府决策和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的职能。第九十一条单位院庆日:10月10日。第七章附则第九十二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三)单位名称、开办资金、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条单位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修订意见。(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单位职代会听取意见,由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四)报请举办主体和(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五)以单位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九十四条单位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第九十五条本章程于2023年10月11日,经甲地市卫生健康局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九十六条本章程由中共甲地市职业病防治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