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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专票也可以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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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专票也可以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docx

    会计实操非专票也可以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的合法凭据,但并不是唯一凭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以下七种凭据也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的合法凭据:一、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即征税发票。二是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即不征税发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适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过渡期开具的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根据财税201790号的规定,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0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另外,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进一步调整,农产品适用税率调整为9%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同步调整为9%0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的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准予按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五、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可以凭解缴税款取得的完税凭证抵扣注明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不得抵扣。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七、旅客运输服务有关票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0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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