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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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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的有关规定对其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符合体检要求者,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在两周内办理完注册手续。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或五年制本科),专科学制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其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服兵役除外),不予注册。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第四章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进行修读(以下统称课程),并于开课前选课,选课后学生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资格。第九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校级公共选修课及其他相关课程的选课。第十条学籍异动的学生在办理异动手续时,必须将异动前所选择课程退选,并选择异动后所在专业相关课程。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选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为合格,并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记分,满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以五级制或二级制记载成绩。五级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成绩对应五级制成绩:90100对应优,80-89对应良,70-79对应中,60-69对应及格,059对应不及格。在需要五级制成绩对应百分制成绩时,分别取其中值。二级制为:合格、不合格,二级制成绩对应百分制成绩时,合格对应80,不合格对应50。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在教师规定的期限仍未交齐实验报告或者上交作业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学生应当遵守学习纪律,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在随机抽查考勤的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对取消考核资格的,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取消资格”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进行。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课堂讨论、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原则上应当控制在30%以内,体育、艺术类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学院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平时成绩超过30%的,应当事先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鉴定1次。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者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校医院确认,由体育学院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对认真参加体育活动者,可视为体育课及格。第十七条学校采取“学分制”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用学分绩点表示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绩点以该课程的第一次成绩为准。(一)学分的计算:以课内学时为基础,计算该门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以16学时为1学分。学分数可取小数点后一位的O或5值。1 .理论教学课:每16学时计1学分。2 .体育课与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3 .实践性教学环节:金工及电工实习、生产实习、教育教学实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专业认识实习、独立设置的课程设计(含一周以上的大作业)、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则上以每周计1学分。4 .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军训每位学生必须参加,考核合格者计2学分。(二)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成绩绩点95-1004.590944.085-893.580843.075-792.570-742.065-691.560-641.060以下0.0(S)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义学分数(四)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核,必须携带考试证,遵守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处分”字样,该课程成绩记为O分。第十九条学生要求免听课程按下列条件和方法办理:(一)对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的学生或者所修课程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批准后,可免听。经批准免听的学生,仍为该课程在册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二)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训、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原则上不得申请免听。(三)每学期选课认定后两周内可办理免听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由各学院汇总名单,除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留存外,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条学生不及格课程,可于下学期或以后学期按学校规定办理一次重修手续,参加重修及考核。重修课程的成绩由重修考核成绩确定并在备注栏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对于重修后仍不及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再行修读。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时,其所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选修其他课程。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或者因个人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考核者,原则上应当在考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还须同时提交校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生效。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缓考”字样。被批准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的考试,学生在获得该课程考核成绩后,任课教师结合该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该课程总成绩。无故不参加考试、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考试者,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O分记。第二十三条符合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辅修专业修读条件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办理修读手续。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二)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S)招生时明确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正在休学期间的;(五)应予退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才能毕业。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可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二)学校一学年办理1次学生转专业事宜。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准转专业1次。(S)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安排拟转入学院和专业,并征求拟转入学院意见及考核后,给准予转专业者发给转入专业学习通知书。(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及学生档案中,转入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如果原专业已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则原成绩有效,否则无效;凡不符合转入专业所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成绩予以认定。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学生转学审批表及有关附件,经教务处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第六章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校医院确认,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的办理办法:(一)拟休学学生提交休学申请书并填写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一式3份),经学院同意(因病休学还须校医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二)拟休学的学生应当将休学审批表交1份给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学校方可予以保留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照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学生获准休学后,不得滞留在学校。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前至第一周内办理完复学手续。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填写大学学生复学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三)复学的学生均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当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四)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或者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未满不予办理复学手续。第三十六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对自己的一切行为和安全负责。第七章试读与退学第三十七条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所获得的学分第一次低于所在专业及年级的(累计)最低学分要求时,可申请转入试读,予以警示。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试读手续并签订“试读协议”,试读期间保留学籍一年。试读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所在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经一年试读,达到其所在专业及年级最低学分要求者,可解除试读。试读及解除试读的办理程序如下:(一)各学院在每学年末对学生所获学分进行核查,提交未达到学年最低学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并附未达到学年最低学分学生的成绩单);(二)教务处审批后以书面形式下发给学院未达到所在年级最低学分的学生名单(一式2份,学院、学生各1份);(三)学院将教务处审批后的书面通知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四)学生应当在学校通知起两周内,提出试读申请,填写“试读协议书”(一式3份,学生、学院和教务处各存1份),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学院报到。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及办理完试读手续并注册的学生,学校视为其自动放弃试读,按退学处理。(五)经一年试读达到其所在专业及年级最低学分要求以上的学生,本人应持解除试读申请表,试读协议书,及在校期间的成绩单,办理解除试读手续,经教务处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送交学生。第三十八条各年级应取得的最低学分是:学生经过学习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其所在专业及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60%o如教育教学执行计划与教育教学计划有所变更,以执行计划为准。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1次,试读期为1学年,试读期满,仍未达其所在专业及年级最低学分要求者,予以退学。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详见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且试读过1次;(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又不符合继续休学的;(四)经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退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第四十二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三)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第四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其程序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因少数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的,可以结业,取得结业证书,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第四十六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一)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不合格课程的重新修读及考核(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考核全部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二)因实习不合格的,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S)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第四十七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八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九条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达到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发给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对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证书。第五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并根据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五十一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湖北审核、注册,并由湖北报备案。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不具备毕业资格者,不得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无法追回的,通过报刊等媒体宣布无效,并报湖北注销已注册的学历学位信息。第五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辅修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第五十五条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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