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之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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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之三.docx
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之三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土地征收后的青苗补偿费应由实际投入人获得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1年6月,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周某某承包村集体机动地100亩用于种植材林和农副产品经营,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周某某承包后投入资金打井办电、建设房屋,种植了树木和大田作物,直到2017年一直按时交纳承包费。2017年,根据当地规划建设需要,周某某承包的土地需进行植树造林。2018年初,上述土地划入苗景兼用林建设区域内,当地政府按照一定标准进行了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益金和一次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收到案涉土地收益金及一次性育苗补偿费后,一直未向周某某给付相关青苗补偿费。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村民委员会给付其土地收益金及育苗补偿费共计53.46万元。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周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承包合同,按时交纳承包费,也种植了作物,无违约行为。按照政策规定,案涉土地征用的土地收益金归原承包户所有,因土地被征用所产生的育苗补偿费15万元依法应归实际投入者周某某所有。因周某某并非案涉土地的原始承包户,其无权获得土地收益金。法院判决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周某某青苗补偿费15万元。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征用土地引发的育苗补偿费归属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被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本案裁判依法判令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周某某青苗补偿费15万元,不仅及时有效维护了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类似纠纷的积极防范、妥善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利于保障当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