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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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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OB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GB34330202代替GB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IdentificationstandardsforsolidwastesGeneralrules(征求意见稿)202-口一口口发布202口一口口一口口实施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15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36依据利用处置方式的固体废物鉴别67副产物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的固体废物鉴别78实施与监督8附录A(资料性附录)固体废物判断流程9附录B(资料性附录)丧失原有使用价值但可以通过修复恢复或提升其原有使用用途的物质.10附录C(资料性附录)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副产物1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XXXXX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清华大学。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xx年XX月XX日批准。本标准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依据利用处置方式的固体废物鉴别、副产物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的固体废物鉴别以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按专用标准进行固体废物鉴别。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asolidwasteidetificaticn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3.2 目标产物targetproducts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3.3 副产物by-products在生产过程中,对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进行有意识的收集加工,获得的具有特定一种或多种使用功能的物质。本标准附录C列举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副产物的主要情形。4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4.1 生产过程中在产生点通过以下方式返回原生产过程或其产生过程作为原料使用的物质:a)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直接返回。b)在非连续化生产过程中,贮存于能够防止物料通过泄漏、扬尘等途径造成损失的固定贮存装置中,并通过封闭管道或其它相对封闭的运输系统直接返回。c)通过生产工艺配套工序再生后返回。4.2 满足以下情形,按设计原始用途使用的物质:a)不需要任何修复、加工,按原设计等级或降低等级使用的下列物质:1)仅因生产活动终止、暂停或计划改变,被所有者放弃使用的原料、中间物料和半成品;2)仅因浓度变化而不能满足使用者要求的物质;3)块状材料分割获取所需部分后剩余的材料;4)粉末、颗粒材料筛分获取所需部分后剩余的材料;5)因破损,或性能、外观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使用寿命到期等原因不能满足原使用者的使用要求,被原使用者放弃使用的工具、设备、仪器等(本标准附录B列出常见该类物质)。b)不满足a)使用要求,但通过以下任意方式恢复或提升原有使用功能的物质:1)我国境内产生的,仅采用清洁、整形、更换零部件、添加有效成分等物理方法修复和加工;2)其他任何返回原生产企业、或授权维修企业,采用1)方法修夏和加工。4.3 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满足以下任意情形的液态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a)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b)符合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排入具备满足本节a)款排放要求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企业自备或委托处理)中的废水、污水。c)发生倾倒或超标排放,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废水、污水:1)通过絮凝沉淀、酸碱中和、生物处理等常规废水处理技术(不包括湿法氧化、蒸发结晶、精储蒸储、膜过滤(纳滤、超滤、反渗透)、萃取、焚烧、热解)能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2) PH不超过GB5085.1限值。4.4 以下特殊情形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a)未挖掘的受污染的土壤、底泥等天然物质;未拆除的废弃建筑物和设施。b)满足相关法规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c)在以下活动中,以获取数据为目的所使用的样品(仅限从采样到完成下列活动期间):1)检测分析;2)科学研究活动;3)生产工艺(包括处理处置工艺)可行性分析活动(包括实验室研究和中试)(仅限于试验活动所在地地级市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方案中所确定的数量).d)以下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就地处置的物质:1)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不包括化学选矿)符合GB18599要求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采矿弃石、尾矿和煤肝石(带入除采矿弃石、尾矿和煤肝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2)其他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或国家、行业标准等标准化文件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e)其他以收藏、展览为目的的物质(仅限于满足该目的所需数量)。4.5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其他物质。5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5.1 下列销售、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a)在销售、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因以下原因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和使用的物质:1)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等原因导致失效、变质的物质;2)执法机关罚没的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物质。b)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以下使用过的物品:D一次性用品;2)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过期、变质或者放弃的剩余家用化学品,如油漆、溶剂、清洗剂、杀虫剂、消毒剂、药品;3)因破损,或性能、外观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使用寿命到期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或被放弃使用的日常用品。包括:胶片、相纸、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血压计、充电电池等耗材、易损品,厨房用具、卫生用具、容器等小件用品,衣物、布艺用品等纺织物。c)生产活动中,因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或发生化学变化,使得其物质组成不能满足使用用途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物质:1)金属和塑料的除油、除锈、电泳、磷化、钝化、腐蚀、阳极氧化、电镀、热镀等表面处理槽液;2)物料净化提纯、废水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活性炭、过滤膜、滤料等;3)酸、碱、矿物油、有机溶剂;4)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使用的钻井泥浆。d)非正常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下列物质:1)非正常工况产生的损毁物料;2)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在产生点直接作为原料使用的除外);3)生产设施终止运行后,存在于生产设施(包括管道、设备)中的物料。e)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下列,因外形、粒径组成、有效物质含量不能满足使用者要求,而被放弃使用的物质(满足本标准第4.2节a)款情形的除外):D材料切割过程产生的不能在现场直接作为产品加工和制造材料使用的余料、下脚料、边角料;2)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粉尘、粉末;3)因溶剂加入或溶质损耗导致有效物质含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物质。D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使用过程产生的,因破损,或性能、外观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使用寿命到期等原因不满足原使用者使用要求的物品(本标准附录B列出常见该类物质)(满足本标准第4.2节情形除外)。5.2 下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物质:a)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的物质,如劣质产品、废品等(处理品、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除外)。b)日常生活中或者为生产和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包括但不限于:1)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2)家庭、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厨余垃圾;3)从商品整体上剥离下的包装物和使用后剩余的容器(设计重复使用的除外)。c)农、林、牧、水产养殖和产品加工过程产生的以下残余物质:1)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2)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原地还田,作为饲料、栽培基质,作为秸秆纸浆、秸秆板材、秸秆编织、秸秆气化、醉化原料使用的除外);3)动物产品加工过程产生的骨头、毛发、羽毛(作为服装填充材料、纺织用动物纤维、羽毛和毛发制品使用的除外);4)农产品加工产生的谷壳、米糠、酒糟、豆粕、甘蔗渣(作为饲料或造纸原料使用的除外);5)中药提取、植物蛋白饮料制造、茶饮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中药渣等植物残渣:6)水产品加工过程产生的贝壳(用于制作工艺品、烧制石灰,或作为水产养殖固着基使用的除外)。d)矿业活动中产生的以下残余物质:1)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弃石、尾矿、煤砰石等;2)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钻井岩屑等。e)金属冶炼过程产生的以下冶炼渣:1)在黑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轧钢氧化皮、铁合金渣、锌渣;2)在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火法冶炼渣;3)在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赤泥、电积槽渣、酸(碱)浸出渣、净化渣等湿法冶炼渣;4)其他金属冶炼渣。D材料加工、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以下残余物质:1)材料切割切削渣、打磨粉尘等残余物质;2)金属和塑料除油、除锈、电泳、磷化、钝化、腐蚀、阳极氧化、电镀、热镀等表面处理槽渣;3)喷漆、上漆或喷漆雾湿法处理产生的漆渣,以及干法处理产生的其他喷漆残余物质。g)化工生产过程原料和反应产物提取、提纯、净化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以下残余物质:1)在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酸液、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2)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不能在生产点直接套用的母液、蒸储釜底残渣(液)、发酵残渣(液)、电石渣;3)在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氨碱白泥、铝渣、盐泥;4)煤气化过程产生的气化炉渣,煤气除尘产生的飞灰,煤气净化产生的焦油渣、脱硫废液、蒸氨塔残渣。h)建筑垃圾:1)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不包括符合相关规定用于生产砖、瓦等建筑材料,或现场用于土方回填,或作为垃圾填埋场覆土的未污染渣土);2)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不包括作为施工材料或工具直接回用于工程的金属类垃圾,以及现场加工后用于道路水泥稳定碎石层,或配置再生混凝土用于建筑结构、填料、路基、混凝土构件的无机非金属类垃圾);3)装修垃圾。i)其他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以下残余物质:1)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2)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5.3 下列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a)烟气和废气净化产生的以下物质:D锅炉、固体废物焚烧炉干法除尘设施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包括粉煤灰、飞灰等;湿法除尘设施产生的污泥;2)火法冶炼除尘设施处理过程中收集的不能在产生点作为返料使用的机头灰、瓦斯灰(泥);3)含硫烟气制硫酸净化过程产生的酸渣、碎渣、石膏渣等。b)水净化和废水、废液处理产生的以下物质:1)物化、生化处理污泥、浮渣;2)膜处理或蒸发处理产生的浓缩液。c)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以下物质:1)有机废物好氧堆肥、厌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2)废纸、废塑料等可再生废物材料回收过程产生的脱墨渣、除砂器尾渣等残余物质;3)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底渣;4)其他为满足本标准第6.1节所列利用处置行为的作业要求进行加工的产物。d)环境整治过程产生的以下物质:1)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等园林垃圾;2)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从公共场所清扫的垃圾、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3)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4)污水管网清理产生的通沟污泥。e)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水域、水道管理和水利工程中清挖产生的疏浚污泥(不包括符合相关规定用于生产砖、瓦,或作为筑路材料、河砂使用的未污染底泥)。f)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采用本标准第6.1节所列行为利用处置,或用于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建筑材料的污染土壤。6依据利用处置方式的固体废物鉴别(满足本章任意情形的物质属于固体废物)6.1 按照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利用或处置的物质:a)倾倒和非法处置。b)填埋。c)焚烧,包括专用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以及协同焚烧等以减除固体废物中的污染物或减量化为主要目标的焚烧,d)不属于下列正常燃料的物质燃烧回收热能,或将不属于下列正常燃料中应有的物质添加到下列燃料中:1)传统化石燃料(煤、石油炼制油和煤制油、天然气、煤气、焦炭)、生物质燃料(气化、碳化、醇化、酯化、氢化燃料),以及上述燃料混配产物的燃烧;2)在设计使用的设施和炉具中燃烧未加工或粗加工的生物质本征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3)其他满足本标准第7章判别要求的作为燃料使用的副产物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的燃烧。e)将原始用途不作为农药、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的物质,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f)将原始用途不属于建筑或筑路的材料,直接作为建筑地基或筑路材料使用。g)将不具有实际功能价值的物质作为原料或原料替代品。h)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6.2 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求生产的,具有一种或多种使用用途的物质,在销售、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符合以下任意利用处置情形的,属于固体废物:a)丧失原有使用功能,且无法通过,或不通过清洁、整形、修补、更换零部件、添加有效成分等措施修复恢复或提升原有使用功能。b)虽未丧失原有使用功能,但是被放弃使用,且不再用于设计原有一种或多种用途。c)采用以下任意方式进行利用:1)通过拆解、分解、分选、分拣、重熔、造粒等物理方法回收有用原材料;2)通过火法、湿法冶炼工艺回收金属:3)通过精储、蒸储、结晶、沉淀、焙烧、热解等物理化学方法回收有用物质,或恢复其原有种或多种使用功能。6.3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其他物质。7副产物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的固体废物鉴别7.1 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不含废水、废气处理过程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不属于固体废物:a)满足针对该副产物生产工艺和原料制定的国家或行业通行标准规定技术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有效成分含量和杂质限量),且按标准规定的用途使用(标准未规定用途,或标准规定用途与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标准相同,或实际无法用于规定使用用途,或规定技术指标与使用用途无关,均视为不满足本款情形)。b)属于特定生产工艺必须使用原料,且作为特定生产工艺原料用途使用。7.2 不满足第7.1节判别条件的副产物,废水、废气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收集加工产物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属于固体废物:a)物质组成(有效成分含量和杂质限量)技术指标符合以下任意国家或行业通行标准:1)针对副产物的生产工艺和原料或固体废物利用工艺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2)市场上使用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b)除正常物质组成之外,含有的其他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害的物质,符合相关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或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与所替代产品相比,满足以下任意条件:D产物中不含有所替代产品中未发现的有害成分,且其他环境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所替代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或所含有的有害成分在所替代产品任何使用过程中均不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2)如该产物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该产物在任何设计使用所替代的原料的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使用所替代工业原料生产产品生产过程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产物使用过程产生的特征污染物缺乏相应的排放控制限值时,排放到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浓度不高于使用所替代的原料,或不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且使用该产物生产的产品所含有害成分含量满足D款规定;3)如该产物作为燃料使用,该产物在任何设计使用所替代的燃料的燃烧设施中燃烧时,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该燃烧设施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产物燃烧过程产生的特征污染物缺乏相应的排放限值,在替代燃料设计燃烧设施中使用时,排放到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不高于使用所替代的燃料,或不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7.3 下列物质Ji于固体废物,a)不满足本章第7.1节或第7.2节判断条款的副产物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b)满足本章第7.1节、第7.2节判断条款,但超出市场的实际需求,而采用或必须采用以下任意行为利用处置的副产物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1)本标准第6.1节所列行为;2)以不属于标准规定的使用用途,且不属于行业通行的使用用途使用。c)以不具有实际功能价值的固体废物为原料或配料产生的混配产物。8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资料性附录)固体废物判断流程附录B(资料性附录)丧失原有使用价值但可以通过修复恢复或提升其原有使用用途的物质本附录列出因为破损,或性能、外观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使用寿命到期等原因不能满足原使用者的使用要求,被原使用者放弃使用的各种工具、设备、仪器等。这些物质仅当在满足本标准第4.2节判别条件时不按固体废物管理。a)生产和生活活动使用的家具、电器和电子产品、健康仪器、交通工具、行走用具、厨房用具等。b)生产和科研活动中使用的科学仪器。c)生产过程所使用的生产工具、仪器设备、容器、催化剂。d)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下列物质:1)脚手架、构件板等建筑用工具;2)拆除的生产设备;3)拆除的门、窗、管道等建筑构件;4)建筑构件、设备拆除过程产生的砖石、破瓦、砂石、耐火材料等建筑材料。e)因其他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的物质。f)拆解或维修过程中产生的零部件或零部件总成。附录C(资料性附录)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副产物本附录列举生产活动(包括以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常见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应结合第7章判别条款进行判别。Wc.1冶炼过程伴生元素收集加工副产物,常见类别示例如下:a)硫铁矿焙烧制取硫酸过程产生的硫铁矿烧渣;b)有色金属湿法精炼,电解过程产生的铜阳极泥、锌阳极泥、铅阳极泥。附C.2化工生产过程反应副产物或副反应产物收集加工副产物,常见类别示例如下:a)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b)煤气、天然气净化产生的副产硫磺;c)化工过程产生的副产甲醛、甲醇、甲缩醛、乙醇等副产物;d)磷酸酯、有机硅生产过程产生的氯甲烷、氯乙烷等氯代燃类;e)有机氟化物、氟化物、氯乙酸、农药、树脂等有机化工生产过程,硫酸钾、四氯化钛、亚磷酸等无机化工过程产生的副产盐酸;D己内酰胺生产过程产生的副产硫酸筱;g)化工分离过程或副反应产物收集产生的副产石膏,包括磷石膏、氟石膏、柠椽酸石膏、盐石膏等。附C3烟气净化过程,污染物及处理产物收集加工副产物,常见类别示例如下:a)烟气制酸产生的副产硫酸、钙法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氨法脱硫产生的硫酸钱;b)含氯化氢、溟化氢、氟化氢酸性尾气净化产生的副产盐酸、氢溟酸、氢氟酸,以及含氯尾气净化产生的副产次氯酸(盐);c)含氨尾气净化产生的副产氨水、液氨、镂盐;d)含硫尾气碱法除硫产生的副产硫化钠。附C.4废水废液处理过程中,污染物及处理产物收集加工副产物,常见类别示例如下:a)高盐废水、废液蒸发处理产生的副产盐,包括(但不限于)钠盐、钾盐;b)含磷废水处理产生的磷酸盐等;c)酸性废水石灰中和产生的铜石膏、钛石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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