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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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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docx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一.行政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基本案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分类:行政检查类二、简要案情2022年12月26日,何某某等40余名农民工到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津南区人社局)投诉某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金额50余万元。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丁某某且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最终导致农民工工资迟迟未能支付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市人力社保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杨某某的逃匿行为、被欠薪人员及数额进行了认定,执法人员向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劳务单位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单位未在规定的时效内限期整改,执法人员向该单位下达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并制作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三、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四)市人力社保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逃跑、隐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并根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四、处理结果2023年3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劳务单位未在规定的时效内限期整改。2023年5月15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劳务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2023年6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市人力社保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五、说明理由该案件涉及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数较多、金额较大、拖欠时间较长、社会影响恶劣。执法人员通过跨省协查、现场走访、制作笔录、留取影音资料、查找务工凭证等手段,收集、核实、固定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市人力社保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杨某某的逃匿行为、支付责任、被欠薪人员及数额进行认定,确认劳务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存在逃匿情形的事实。涉案单位收到责令限期支付文书后未在限期内按要求整改,执法人员及时作出了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和移交公安机关的决定。六、典型意义国家明令禁止建筑行业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并明确了违反规定后的相关责任,建筑业务工人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不高、维权意识薄弱、法律常识欠缺等现象,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在发生欠薪时,特别是责任单位、责任人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被欠薪人员难以提供有效的欠薪证据材料,欠薪事实认定困难、案件处理受阻。及时有效处理劳动报酬案件,既保障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又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既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同时又宣传了法律法规、提高了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树立了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指导案例二行政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刘某明某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假期返岗职工刘某明申请工伤认定案基本案由: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案件分类:行政确认类二、简要案情西青区某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刘某明于2023年4月26日乘坐火车返回湖北省襄阳市老家过“五一劳动节”假期,因没有买到返津火车票,刘某明决定搭乘朋友的小型汽车返津。刘某明及朋友于2023年5月3日上午从襄阳市出发,计划5月4日早晨6时到达天津,回宿舍休整后于5月4日8时返岗上班。2023年5月3日23时35分许,刘某明朋友驾驶的车辆在大广高速大庆方向1620公里+7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致刘某明受伤,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衡水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明在事故中无责任。2023年9月19日,刘某明向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西青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案件受理后,执法人员向某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该公司认为刘某明受伤时间是放假时间并非工作时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受伤的情形,不认可其是工伤。三、法律及政策适用(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处理结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五、说明理由本案中,职工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以外地区出发,以返回工作地准时上班为目的行程,并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常见的“上下班途中“,超出了一般的通勤标准,职工返回工作地也不是直接到单位上班,而是先回宿舍休整。西青区人社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调查案件事实,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立法本意,充分考虑职工权益、企业权利、社会引导等各种因素作出认定决定。一是对“上下班途中”作出适当的扩大解释,符合我国工伤保险相关立法精神。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初衷就是平衡职工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权利。相关条款强调以“上下班为目的”,但仅规定了“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没有规定通勤距离长短。本案职工刘某明返回工作地,目的是准时上班提供劳动,为企业创造价值,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既保护了弱势群体利益,又使企业通过工伤保险对职工作出补偿,减少劳资双方发生矛盾的可能性,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二是对“上下班途中”作出适当的扩大解释,有利于保障外地职工的权益。外地职工返回老家休假,是劳动者享受法定休息权的行为。如果返回工作地途中受到伤害而不能认定工伤,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用人单位和职工休息休假的决定安排,从而影响职工休息权的实现。三是对“上下班途中”作出适当的扩大解释,有利于引导良好的社会价值取向。本案职工刘某明回宿舍放东西系为返岗上班所作必要准备,如果简单以“点对点”作为"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唯一适用标准,会导致工伤认定实践工作呆板机械,在社会舆论和大众观感上呈现工伤保险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不良导向。六、典型意义本案中西青区人社局深化工伤认定事实核实判断、法律法规适用标准研究,既不局限于法律条款的字面意思,又忠于立法本意,对于“合理路线”根据个案作出全面客观的理解;对于“合理时间”的理解,参考了劳动者配偶子女居住地和单位之间的距离、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和路况等因素来综合认定。反映出西青区人社局具有较高的政治站位和大局意识,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职工权益、企业权利、社会引导等多重因素后作出认定决定,展现了较强的政治担当。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通过学习积累、转化运用,不断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从而更好地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当事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额纳社会保险费,分中心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案基本案由: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件分类:其他类二'简要案情2022年4月8日,杨某某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以下简称和平分中心)投诉原工作单位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处理。经调查,查实该公司2010年12月至2022年3月存在未按时足额为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平分中心经过追缴、催缴,与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协同合作,最终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三、法律及政策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四、处理结果2022年6月13日,和平分中心向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法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责令其补缴社会保险费150435.41元(其中包括本金、利息和保值费用)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同时向杨某某送达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其个人应承担38723.90元。在该公司未按期补缴的情况下,和平分中心向其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2023年3月1日和平分中心向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审查,依据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年3月16日向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4月13日执行款298027.66元(含滞纳金147592.25元)到账,2023年4月14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结案通知书。五、说明理由和平分中心在催缴过程中,充分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得知该公司整体经营不善、账户被冻结,每月要担负在职职工的薪资、社保,企业正努力恢复经营,改善效益,并非恶意不配合补缴,对其逾期不主动配合整改的行为进行了合法、合理的评估决策,认定符合不向人社行政部门提请处罚的条件。案件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规范、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符合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六、典型意义该案件为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由法院强制执行成功的第一件社保行政执法案件,在法院财务系统无法对接金库入账、滞纳金随时有变的情况下,和平分中心主动担当,多次与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保中心等部门沟通,分析扣划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堵点,想办法、提建议、研讨方案,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切实做好了财务入账工作,维护了投诉人的社保权益。行政执法与法院强制执行同向而行、同频共振,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应,对树立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指导案例四.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天津市某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柔性执法处理天津市某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超时加班案基本案由:用人单位超时加班案件分类:行政处罚类二、简要案情2023年3月7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所属市人社执法总队在对天津市某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2023年1月存在21名劳动者超过规定时间加班的情况。经调查,该用人单位为私营企业,是从事医疗服务的口腔医院,因部分员工感染新冠无法正常出勤,在人员数量不足,同时又承担着发热定点医院需要及时为患者诊治的任务,导致出现超时加班现象。该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调查过程中,通过与用人单位进一步沟通,该单位没有因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被人社行政部门处理的记录,且检查期间主动改正了超时加班行为。2023年4月19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规定,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时加班行为,同时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三、法律及政策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第8项规定,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L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四、决定结果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时加班行为,由于其符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第8项规定的情形,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五、说明理由经调查发现,该用人单位因部分员工感染新冠无法正常出勤,在人员数量不足,同时又承担着发热定点医院需要及时为患者诊治的任务,导致出现超时加班现象。执法人员将服务贯穿执法之中,注重情理法结合,对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引导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护航作用。六、典型意义行政处罚有“尺度”更有“温度”,执法人员将服务贯穿执法之中,注重情理法结合,对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引导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护航作用。严格落实人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在传递法治温度的同时,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守法,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指导案例五.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离退休人员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创新社保待遇资格“无形认证”案基本案由: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案件分类:其他类二、简要案情按规定,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需进行一次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开展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社会保障领域“安全规范”总要求的有效做法。2022年以来,为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真正实现“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市人社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建设,拓宽数据共享渠道,探索形成了信息比对+自助认证+上门认证的社保待遇资格“无形认证”模式。截至2023年末,数据共享渠道已达19条,开通7条自助线上认证渠道和5条线下认证渠道,为全市300.99万离退休人员无感确认了社保待遇领取资格,切实将便捷服务送到参保人身边,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此项工作入选“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行动典型案例”和“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优秀案例”,打造了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的天津品牌。三、创新做法退休金是每一位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钱,是社会的稳定器。该案是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信息化助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社保治理效能的典型案例。一是拓宽数据共享渠道。充分借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享的出行、电子社保卡签发、国家公共服务平台自助认证结果和跨地区协助认证等数据资源,有效确认居住在外省市的本市退休职工社保待遇领取资格;关注老年人高频行为轨迹,对接市民政局、国网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积极拓展共享数据渠道;定期开展信息共享比对,为参保群众提供便利资格认证服务的同时,有效防范了社保基金跑冒滴漏的风险。二是拓展自助认证方式。在“天津人力社保”APP,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平台,加载人脸识别开展自助认证功能,开通家属代办相关功能,满足老年人的使用需求;结合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党群服务中心,走进养老院、银行服务网点,与退休职工面对面交流,演示认证操作流程,逐人指导帮助认证;结合满意度提升调查工作,对应用问题进行收集,优化模块操作,不断提升线上自助认证的便捷程度。三是满足老年人个性需求。针对应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老年人,开通多种线下认证渠道,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社保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社银一体化网点均可提供待遇资格认证服务;针对行动不便的居家老人,可向社保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天津邮政等部门提出上门认证申请,在约定时间内为居家老人上门协助办理待遇资格认证;针对京津冀异地居住人员,与北京市、河北省人社部门签订三方协议,实现三地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保待遇信息互通协同认证;针对旅居国外等特殊情况人群,提供视频连线服务方式,可通过与各网点工作人员进行视频直联完成待遇资格认证。四是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在“津社保”及“天津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部署认证结果查询服务功能的基础上,与移动、联通公司签署短信发送协议,推送资格认证结果,对未完成认证的人员及时推送认证提示;借助天津日报、天津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平台,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温馨贴心的语言向群众介绍待遇资格认证的意义;印制认证流程指导折页,通过基层服务网点进行发放、张贴,把服务送到群众身边,争取理解和支持。四、示范意义市人社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社保待遇资格“无形认证”模式,以高标准、便利化经办服务助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见行见效。一是坚持便民高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上开阔思路,通过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提升群众获得感。二是加强信息应用。加快推进数字化建设,推进技术、业务、数据深度融合,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资源、创新模式,让信息数据活起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三是强化法治保障。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过程中,注重提升数据质量和系统支撑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经办服务能力,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落实落地,以法治推进改革,以改革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附件:方人社局关于发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0级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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