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x

    • 资源ID:1109678       资源大小:18.52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x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宗发(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我局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于2019年4月1日起使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宗教事务局2019年1月26日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行为。三、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四、宗教活动场所根据示范文本制定的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准予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名称是(宗教活动场所名称)。第二条本单位是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11)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信教公民的信仰生活提供服务O第四条本单位的住所是。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二)从事宗教文化研究;(三)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业务范围应当具体明确)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六条本单位设民主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为人(3-25人)。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_名(不超过3名)。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第七条本单位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_年(-届任期4或5年)。第八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二)拥护本章程,认同本单位的宗旨,自愿为本单位服务;(三)熟悉宗教政策法规和本宗教基本知识;(四)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是中国内地居民;(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第九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的原管理组织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共同提名协商确定;(二)民主管理委员会换届时,由本届民主管理委员会商(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推选产生新一届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三)民主管理委员会罢免和增补成员应当商(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经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四)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推选、罢免和增补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了解本单位的运行状况,查阅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口,(二)推荐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三)参与民主管理委员会决策;(四)履行民主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执行民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五)按时参加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各项活动;(六)积极为本单位的建设建言献策;()力所能及地承担本单位其他工作。第十一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章程,恪尽职守、维护本单位合法利益。第十二条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推选、罢免主任、副主任、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三)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七)决定人事事宜、重大财务事项、重大活动安排、法人登记事项变更;(八)听取、审议执行机构负责人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次。如主任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3以上的成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第十四条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民主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五条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审阅、签名。民主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章程规定的,参与决议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二)检查民主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提名执行机构负责人人选;(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本单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本单位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单位发生上述行为或者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十八条本单位执行机构负责人对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拟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六)提出人事安排建议;(七)执行机构负责人不是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列席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监事_名(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第二十条监事由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代表协商推选产生和罢免,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和本单位其他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向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三)监督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成员以及执行机构负责人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情况;(四)监督重大人事任免、重大财务事项、重大活动安排、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第二十二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可靠、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二)忠于职守,具备履行监事职责的能力;(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四)是中国内地居民;监事不得从本单位领取报酬。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予以更换。第三章财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财产和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用于分配。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本单位配备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年度工作报告发布和信息公开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在国家宗教事务局指定的平台上发布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情况,建立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第三十条本单位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开法人登记事项、章程、民主管理委员会组成及变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第五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二)发生分立、合并的;(三)自行解散的;(四)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本单位终止的,应当在决定终止后15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单位宗旨相符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年_月_日第_(届次)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于民主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民主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注意事项

    本文(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