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三陂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docx
目录概述1.项目由来1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105 .主要结论111总论131.1 编制依据131.2 评价目的与原则161.3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181.4 -fell181.5 评价等级和范围191.6 评价因子231.7 评价标准231.8 环境保护目标271.9 评价重点与评价路线282302.1 流域及水电规划概况302.2 项目建设过程回顾312.3 工程地理位置312.4 工程规模及运行方式312.5 项目工程组成和平面布置332.6 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342.7 工程占地与迁移人口安置392.8 *9.40463.2 水库淹没与生产安置情况调查3.3 现有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463.4 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控实施情况503.5 现存问题及整改建议504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524.1 自然环境524.2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59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835.1 水文情势及泥沙的影响分析835.2 水环境影响分析885.3 环境影响分析.925.4 rl环境响分析.935.5 固体废物影响分析965.6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995.7 社会环境影响分析1035.8 土壤环境影响分析1036污染防治措施1056.1 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1056.2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1056.3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077环境风险分析1107.1 风险调查1107.2 环境风险潜势初判1107.3 评价工作等级1107.4 环境风险识别1107.5 运行期风险分析与应急措施Ill7.6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115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178.1环境管理1179环保投资概算与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1239.1 环保投资概算1239.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12310评价结论与建议12410.1 工程概况12410.2 工程合理性分析12510.3 环境现状评价结论12510.4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2710.5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结论13010.6 环境管理与监测13110.7 13110.8 <j1匕13113210.9 建议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周边环境图附图3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附图4发电厂房平面布置图附图5项目流域规划图附图6项目区域水功能区划图附图7项目区域水系图附图8项目地表水土壤及声环境监测点位图附图9项目地下水监测点位图附图10宜黄县生态红线图附图11临川区生态红线图附图12项目区域生态功能区划图附件附件1委托书附件2标准复函附件3营业执照附件4土地证附件5立项批复附件6初设批复附件7水资源论证报告专家意见附件8竣工验收批复附件9抚河流域规划审查意见附件10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西省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抚河流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附件11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川区等县区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意见的批复附件12环境现状监测报告附表附表1地表水评价自查表附表2±壤评价自查表附表3环境风险评价自查表附表4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概述1 .项目由来宜黄县三陂水电站位于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梨溪镇三陂村,坝址位于临水支流梨溪水支流官坪水,地理位置:东经ElI6。2652.08"、北纬N27。34630”,厂址位于坝址下游约3.1km处官坪水左岸。三陂水电站为一座有压引水式(通过隧洞引水)水电站工程,目前实际总装机容量IoookW(2x50OkW),多年平均发电量为3128万kWh,年利用小时3128h,总投资700万元。本工程开发效益主要为发电。本项目2004年9月14日取得宜黄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兴建宜黄县三陂电站立项的批复,2014年4月30日取得抚州市水利局关于宜黄县三陂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2014年5月20日通过了宜黄县三陂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于2019年1月16日取得专家评审意见。本项目为已经建设完成,并且稳定运营多年的水电站,但未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和抚州市水利局关于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方案(抚水(2019)50号)、抚州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抚水201941号)、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指导意见(赣水农水字(2019)1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目前首先须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而后再根据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要求,组织进行项目环保设施的“三同时”验收。2 .工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本水电站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对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调查及分析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控制污染的措施,以满足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为此,项目建设单位于2020年10月正式委托南昌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宜黄县三陂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院在接受委托后,即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了调研、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同时对可能受到工程影响的群众、单位、各界人士的意见进行了公众调查。在以上基础上,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建设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结合工程性质、污染特征和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分析预测工程产生的环境影响,编制完成了宜黄县三陂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 .项目相符性分析(1)与产业政策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水电站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属于D4412水力发电(指通过建设水电站将水能转换成电能的生产活动)。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国家鼓励类和限制、淘汰类项目,属于国家允许类项目。宜黄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4年9月14日以“宜发计基【2004】13号”批复了关于兴建宜黄县三陂电站立项的批复,抚州市水利局于2014年4月30日以“抚水建管【2014】28号”批复了关于宜黄县三陂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抚州市水利局于2014年5月20日以“抚水建管【2014】29号”批复了关于印发宜黄县三陂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项目的建设亦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综上所述,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与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划的相符性分析1)与江西省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相符性分析江西省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报告(抚河流域)环评指出:抚河流域已建小水电站341座(其中本项目三陂水电站属于已建小水电站341座中的其中一座),总装机容量300.91MW,多年平均发电量90024.2万kWh.根据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赣水农电20195号)及宜黄县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三陂水电站未在强令拆除名单范围内,属于按要求整改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规划水电站项目且在此次整改清单中,符合江西省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2)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本工程位于长江流域农产品主产区。本水电站不属于该主体功能区限制的“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项目”,本项目占地较少,对区域提供农产品的主体功能影响较小;项目实施后可以提供一定的生态服务功能,同时对项目区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3)与生态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与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根据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本项目位于1-02-11赣江上游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属于国家重要保护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以及典型生态系统分布区。该类型区的主要生态问题:人口增加以及农业和城镇扩张,交通、水电水利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过度放牧、生物资源过度利用,外来物种入侵等,导致生物资源退化,以及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栖息地遭到破坏,栖息地破碎化严重;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部分野生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该类型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方向:a、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调查与监测,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受威胁原因。b、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乱采、乱猎。c、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栖息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道路建设等。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d、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禁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引进外来物种。e、实施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以生物多样性重要功能区为基础,完善自然保护区体系与保护区群的建设。本项目不属于该区划中禁止的开发活动,项目不占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建设除了水没和施工占地影响部分水田和林地外,项目建成后,利用清洁能源水电可促进当地农业发展,减少项目区使用薪材对树木的乱砍,有利于项目区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功能的进一步完善,符合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与江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西省生态功能区划,本工程区域属于赣中丘陵盆地生态区(II),崇仁河宜黄水流域森林与农田生态亚区(II-2),崇仁河宜黄水流域水土保持与农业环境保护生态功能区(11-2-0)。主要功能为水土保持和农业环境保护,其他功能还有水源涵养、水质保护、旅游休闲及综合服务等。本工程所占面积较小,不会改变当地长期以来形成的区域生态格局,实施将有助于加大区域植被保护和水土流失区生态修复工作力度,促进区域生态农业建设,因此本工程建设符合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与江西省生态功能区划具有较好的协调性。4)与流域水电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根据抚河流域综合规划报告(2018年),抚河流域水能理论蕴藏量为609.9MW,占全省水力资源蕴藏量的8.91%,年发电量&64亿kWh0抚河流域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涉及的43条河流已建小水电站297座,总装机容量202.09MW,多年平均年发电量58777.47万kWh0抚河流域已建小电站341座,装机容量300.91MW,多年平均发电电量90024.2万kWh°根据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赣水农电20195号)及抚州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抚水201941号),三陂水电站未在强令拆除名单范围内,属于按要求整改项目。审查意见指出:建议取消新规划的“小水电”项目(国家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并开展对流域内现有水电站的清理整顿。本项目不属于新规划水电站项目且在此次整改清单中。因此,三陂水电站整改补齐手续后满足抚河流域水电规划的要求。5)与抚河水系临水支流梨水支流官坪水综合规划的主要任务相符性分析抚河水系临水支流梨水支流官坪水综合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防洪与治涝、供水与灌溉、水力发电、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本项目为水力发电,符合综合规划的主要任务要求。6)与抚河水系临水支流梨水支流官坪水综合规划准入条件分析(a)饮用水源保护区抚河水系临水支流梨水支流官坪水规划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符合规划要求。(b)国家级森林公园抚河水系临水支流梨水支流官坪水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本项目不涉及国家级森林公园,符合规划要求。(C)生态公益林抚河水系临水支流梨水支流官坪水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对因占用或者征用所减少的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根据“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补足。本项目不涉及生态公益林,符合规划要求。(d)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抚河水系临水支流梨水支流官坪水规划要求,应积极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本项目不涉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符合规划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抚河水系临水支流梨水支流官坪水规划要求。7)与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相符性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水电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需按规定执行。表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的相符性分析序号原则内容符合性分析经查阅宜黄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图和临川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图,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 田、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相关流域和行业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梯级布局、开发任务、开发方式及时序、调节性能和工程规模等主要参数总体负荷规划。第三条: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和水库淹没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项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令禁止占用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和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相协调,且不对上述敏感区的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规命令禁止占用区域不利影响。3第四条:项目改变坝址下游水文情势且造成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生态流量泄放等生态调度措施,明确生态流量过程、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下泄水应满足坝址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及下游生产、生活取水要求,不得造成脱水河段和对农灌、水生生物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项目已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本文中已明确建设单位需建设完善在线监测设施和管理措施4第五条: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涧游、重要三场等生境、物种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道、鱼类增殖放流等措施。项目不涉及水生生物涧游、重要三场等生境5第六条:项目对珍稀濒危等保护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不涉及珍稀濒危、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6第七条: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弃土(渣)场等应提出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本电站已运行多年,经过多年植被恢复,目前弃渣场已平整并复垦绿化,恢复至和周围地表植被统一的状态7第八条:项目移民安置涉及的农业土地开垦、安置区等安置建设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本项目无需移民安置8第十条:项目为改扩建的,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全面有效的整改方案。本项目为新建项目9第十一条: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生态、水环境等监测计划,并提出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本文已提出运营期生态、水环境环境监测计划10第十二条: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明确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投资、进度和预期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对环保措施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并估算综上所述,本项目属抚河流域已建电站,项目符合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8)与国家和地方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文件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赣水农电20195号)、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电站分类名录(赣水农水字20204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川区等县区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意见的批复(抚府办字201956号)要求,项目分为退出类、保留类、整改类,具体见表1-3o表1-2与政策符合性分析文件主要政策(规定)内容项目与政策符合性分析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分类整改落实:按退出类、保留类、整改类进行分类整改落实。本项目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的,属于整改类项目,整改类要求为对审批手续不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有关手续。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依法处罚到位。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主要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采取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要逐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小水电业主要按照经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销号一座。根据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赣水农电20195号)及宜黄县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本项目属于整改类。木项目现己建有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目前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电站应按照要求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等相关设施。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赣水农电20195号)严控新建项目:各地要依法依规编制或修订流域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坚持规划、规划环评和项目联动,对小水电新建项目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全部进行重新评估。严控新建项目:各地要依法依规编制或修订流域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本项目于2006年建成投入使用,根据江西省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报告(抚河流域)环评可知本项目属于已建项目,根据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赣水农电20195号)及宜黄县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本项目属于整改类。本项目于2006年建成投入使用,根据江西省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报告(抚河流域)环评可知本项目属于整改类,不属于限制和退出类项目。全面开展小水电问题整改: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整改类水电站,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方案,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有关手续。本电站属于整改类,应完善环评手续,提出整改方案,主要包括生态流量在线监控措施和管理措施。3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电站分类名录(赣水农水字20204号)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电站分类名录(抚州市)本电站属于整改类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川区等县区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意见的批复(抚府办字2019156号)关于临川区等县区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意见的批复将我市小水电站428座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分类为保留类两类,两座整改类389座,退出类37座。本电站属于整改类9)与水利部关于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指导意见(水电2016441号)的相符性分析为更好地发挥小水电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改善民生福祉、推动脱贫攻坚等方面的作用,水利部就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表13与水利部关于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相符性分析序号原则内容符合性分析新建、改造小水电站必须遵循已批准的区域空间 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河流水能资源开发等规 划。根据江西省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 发规划修编报告(抚河流域)环 评、抚河流域综合规划及规划环 评可知本项目属己建电站。小水电设计、建设应当满足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要 求,尽可能减少对水文情势、河流生态和生物生 境等的影响。项目对水文情势、河流生态和生物生境等的影响较小。以河流为单元,保隙小水电站厂坝间河道生态需 水量,改造或增设无节制的泄流设施、生态机组 等;修建亲水性堤坝等,改善引水河段厂坝间河 道内水资源条件,保隙河道内水生态健康;整治 小水电站内外部环境,妥善处理坝前拦污棚前的 垃圾和漂浮物,防止二次污染。本项目已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康,可以保障河道内水生态健并妥善处理坝前拦污栅前的垃圾和漂浮物。本项目已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新建小水电站的生态用水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要纳入小水电站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小水电站要逐步增设生态用水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10)项目建设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赣府发(2018)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赣府发2020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要求,江西省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具体情况如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为46876.00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比例为28.06%。生态保护红线基本格局。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基本格局为“一湖五河三屏,:“一湖”为鄱阳湖(主要包括鄱阳湖、南矶山等自然保护区),主要生态功能是生物多样性维护;“五河”指赣、抚、信、饶、修五河源头区及重要水域,主要生态功能是水源涵养;“三屏”为赣东赣东北山地森林生态屏障(包括怀玉山、武夷山脉、雪山)、赣西赣西北山地森林生态屏障(包括罗霄山脉、九岭山)和赣南山地森林生态屏障(包括南岭山地、九连山),主要生态功能是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水源涵养。主要类型和分布范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按主导生态功能分为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水土保持3大类,共16个片区。本项目位于宜黄县梨溪镇三陂村境内,不在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根据宜黄县生态红线图和临川区生态红线图,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项目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其建设是与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相符的。2)环境质量底线区域环境空气属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类功能区、地表水水体环境功能属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n类功能区、区域声环境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功能区;监测数据表明,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较好;具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废气污染物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作为农田堆肥使用;在对机电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基本可使厂界噪声排放水平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不会对周边声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项目三废均能有效处理,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建设不会对当地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属于水电站项目,项目不仅不消耗当地资源,还创造了资源,利用河流中水资源,可提高地区资源利用上线的额度,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同时,项目运行过程无工业废水、废气的产生,用可再生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来发电,减少了燃煤发电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因此本项目建设不会造成水、气等资源利用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负面准入清单本项目为水电站项目,不属于工业项目,属于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本项目符合抚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的要求,不属于国家和地方对于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要求中的拆除类项目,故本项目不在负面清单内。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由于本项目是建设完成并稳定运营多年的项目,因此,本项目对施工期环境影响进行简要回顾,重点是评述项目目前现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报告中指出项目目前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指导项目在后续运营管理中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减免各种不利影响,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1)施工期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的要点水电站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作用因素主要有施工作业、对外交通、施工机械、施工占地、施工人员活动、弃渣等。工程施工将对水环境、环境空气、声环境、水土流失、人群健康、生态等产生影响。根据现场调查,本项目施工期已经结束,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己经结束。环评不再对其施工期环境影响源进行专门的计算,主要回顾其施工期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2)运营期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的要点水电站运行期间可能产生的“三废”污染,主要是电站生产区运行管理及生产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发电设备运行中产生的机械噪声。这些“三废”影响经相应的环保措施控制后,对周边环境影响不明显。另外,水电站的建成和运营会对所在流域的水文情势、水温、库区和下泄水质、泥沙淤积、局部气候、环境地质、水生生态、土地资源等多方面带来一定的影响。由于本项目仅是小规模的河流型水电站,上述相关影响,在采取合理的环保措施下,可控制到自然环境可接受的水平,不会对自然环境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5 .主要结论本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满足抚河流域综合规划,符合抚河流域水电规划,符合抚河流域规划环评的要求,本项目的布局、开发方式及工程规模等主要参数总体符合规划。经过调查,本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基本合理,对弃土(渣)场等均落实了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也提出了防治或处置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施工期间没有对周围生态环境和敏感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项目的工程布局和附属水库淹没区均没有占用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亦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在采取了相应的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和管理措施,不会对坝址下游水文情势造成不利生态环境影响。本项目也不会对流域水质造成不利影响,水质可以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要求,下泄水也满足坝址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及下游生产、生活取水要求,不会造成脱水河段和对农灌、水生生物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项目不涉及移民,不会带来外来物种入侵或扩散,相关河段受到污染或产生富营养化的环境风险较低。本评价报告已经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为建设单位制定了相应的生态、水环境等监测计划。综合来看,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有利有弊,而弊端均可以采取防治和改善措施予以减免。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本评价报告所提出的各项措施和对策,减免各种不利影响,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总体上来讲,本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是可行的。1总论1.1 编制依据1.1.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7.2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12.28修订);(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6.27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修订);(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4.24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修订);(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7.2修订);(17)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1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19)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1.8修订);(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10.7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1.8修订);(2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4.14修订);(2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2.6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12.7修订);(2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10.7修订);(2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22修订);(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1.8修订);(29)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12.1起施行);(30)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31)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01.6.21修订);(32)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8.11.28修订);(33)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5.1.1);(34)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4630修订);(35)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2006.6.13)°1.1.2 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4);(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9号,2020年1月1日);(3)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5)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环发201465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7)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424号);(8)关于印发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函(环评函20064号,2006.1);(9)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12);(1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三)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12)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2006.2);(13)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14)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15)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赣环委办【2018】9号);(16)关于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指导意见(水电2016441号);(1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赣府发202017号);(18)抚州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抚水201941号);(19)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20)抚州市水利局关于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方案(抚水【2019】5Q);(21)宜黄县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2020本);(22)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赣水农电20195号);(23)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电站分类名录(赣水农水字20204号;(2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川区等县区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意见的批复(抚府办字201956号)。1.L3技术规范及标准(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88-2003);(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2016);(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9)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8年第4号);(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I69-2018);(11)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l92-2015);(1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13)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l64-2004);(1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15)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16)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SL752-2017)«1.1.4相关规划及资料(1)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2010.12)(2)全国生态功能区划(2008.7);(3)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7.2);